《廢止歷年政府令》在2004.04.03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止歷年政府令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4.03
- 實施時間:2004.04.03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按照《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經2004年3月30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政府令第94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畫生育辦法》(政府令第2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政府令第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稅徵收辦法》(政府令第4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辦法》(政府令第44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政府令第45號)。
自治區主席
二00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