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業務或指揮生產的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國,雖有違章行為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蘇聯、日本等國則規定,違章行為只要有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即構成犯罪。
該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業務或指揮生產的人員。(2)侵犯客體是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3)主觀上出於過失,即對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自信可以避免。(4)客觀上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進行瞎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