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在1996.03.12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3.12
  • 實施時間:1996.03.12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以下簡稱保稅市場)的管理,保障保稅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保稅區進一步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市場是指在海關監管下由保稅市場成員組織供應各類物資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保稅市場成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入保稅市場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廈門象嶼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共同負責保稅市場行政管理事務。
保稅市場內設立『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由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派員組成,負責保稅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辦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保稅市場的政策、規定以及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廈門象嶼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保稅市場管理的決定;
(二)對企業加入保稅市場的申請進行審核;
(三)協調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對保稅市場經營運作的管理;
(四)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廈門象嶼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保稅市場實行成員制。
保稅市場成員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規定的保稅區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加入保稅市場:
(一)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二)廈門象嶼保稅區內企業;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企業。
第七條 加入保稅市場的企業,須經市場辦審核同意,向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手續,並辦理相應的企業法人登記和海關註冊,方可成為保稅市場成員。
第八條 保稅市場可以經營除國家禁止經營外的各類商品。保稅市場經營的商品,由海關實行保稅監管。
第九條 保稅市場的保稅貨物銷往國內非保稅地區,視同進口,應依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條 國內非保稅地區的貨物進入保稅市場交易,視同出口,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手續。
第十一條 保稅市場以現貨交易為主,同時開展代購、寄售、展銷等業務。
第十二條 保稅市場可實行『批量進口、分批銷售、售後核銷』的經營模式。
第十三條 保稅市場成員在保稅市場的經營,須設立專門帳冊,單獨記帳,並向指定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市場規定使用的由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發票,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保稅市場成員應依有關規定開立專用現匯帳戶,用於海關監管貨物交易的外匯收支結算,非海關監管貨物交易不得串用此帳戶。
保稅市場成員經營所得外匯,可保留現匯,周轉使用。
第十五條 保稅市場成員應遵守保稅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按規定向各有關管理部門據實申報交易業務情況,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保稅市場成員退出保稅市場,須向市場辦提出申請,並辦理有有關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保稅市場成員,市場辦可取消其保稅市場成員資格。
對犯有偷、漏、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頒發的《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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