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暫行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暫行辦法》是1991年8月29日廈門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f Xiam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the exhibition center of bonded production materials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1]綜176號
【發布日期】1991-08-29
【生效日期】1991-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暫行辦法
(1991年8月29日廈府〔1991〕綜176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發揮特區“視窗”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特區的規定和廈門經濟特區逐步實現自由港某些政策的指示精神,建立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陳列中心以保稅方式陳列國際市場生產資料樣品為主,也可陳列我市供出口物資樣品,提供國內外商品行情信息,以服務為宗旨,立足特區生產建設,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
第三條陳列中心接受海關監管,市經貿委負責行政管理,提供中心場所的市外貿(集團)公司成立陳列中心服務部,負責場所的管理服務和安全工作,辦理進出陳列中心的陳列品的有關手續,對海關負責。
第四條參加陳列中心的應是具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加入中心應報經市經貿委批准,按核准陳列的商品類別,品種辦理海關登記手續。
參加陳列中心的外貿企業的條件暫定如下:1、有轉口貿易經營範圍,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2、有較強的進出口經營能力和較多的購銷網路渠道;
3、專業經營能力強;
4、資金實力雄厚;
5、有保稅業務專業人才;
6、信譽好。
第五條陳列中心試辦初期,設立金屬、建材、機械、電子、化工、紡織、包裝物料等7大類陳列品,其陳列範圍如下:
金屬類:鋼材、生鐵、有色金屬及其壓延加工品、小五金;
建材類:建築類:建築材料、建築五金、裝修材料、電動工具、木材;人造板;
機械類:生產用汽車、金屬加工機械、通用設備、工農業專用設備、建築工程機械及其零配件、電機、輸變電設備、電工器材、儀器儀表;
電子類:電子產品及其元器件、通訊設備;
化工類:化工原料(含有機、無機化學品)、塑膠、橡膠及其製品、民用爆破器材、油漆、塗料、染料、顏料、粘合劑、化學試劑、醫藥中間體、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燃料、化肥、農藥、農膜、飼料及其添加劑;
紡織類:紡織原料、面料、染化料、輔料;
包裝物料類:紙、金屬、塑膠、玻璃、木製品等包裝物料及其輔助材料、包裝工具及其零配件。
參加陳列中心的外貿企業應按核准的陳列類別、品種陳列樣品。
第六條參加陳列中心的外貿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規定,接受海關的檢查監督。保稅生產資料陳列品,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出售,動用或移出陳列中心。
第七條有關進出口手續,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