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辦法》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08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197號
- 發布日期:1992-08-06
- 生效日期:1992-08-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符合下列三項之一,且產品的技術附加值較高者:
(1)套用新科學原理生產的產品,即把某一最新的科學發現、理論、定律等套用於生產的新產品。
(2)套用最新的工藝技術生產的產品,即用我國獨創的新工藝或採用國際上近十年內套用的最新工藝並使產品質量、功能、勞動生產效率、成本等顯著改進的產品。
(3)採用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新的生物品種,並使產品質量、功能或勞動生產效率、成本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二、達到國際上近十年內技術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際標準或技術先進國家標準。若無國際標準,則應達到已開發國家技術先進企業標準。
第二章 開發區管理
一、管委會是開發區的領導與決策機構,受國家科委、廈門市政府領導。
二、管委會設主任一名,由廈門市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及委員由雙方委派。主要由廈門市各委、局、辦的領導擔任。
三、管委會職責:
(1)組織研究並提出開發區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條例,報國家科委和廈門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確定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建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火炬公司)的經營方針。
(3)籌措資金,開闢國內外合作渠道。
(4)審定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5)指導、監督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和協調、服務項目實施。
(6)審批、修改火炬公司章程。
(7)聘請任免火炬公司總經理,並按幹部管理規定程式申報任免。聘請高級專家和顧問。
(8)審定火炬公司年度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9)向國內外發布開發區重要信息。
(10)行使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四、管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設立評審委員會。作為管委會評估進入開發區高新技術項目時的諮詢、論證機構。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均為兼職,由管委會聘任。
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國家科委和市政府有關開發區的檔案、指示和開發區內企業報管委會的有關事宜由管委會辦公室受理。
二、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由任市科委主任的管委會副主任兼任。辦公室設若干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採用聘任制,根據需要可聘用臨時工作人員。
三、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內,獨立編制。
四、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1)協調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科委有關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
(2)制定本開發區的發展戰略、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等報管委會和市政府審批。
(3)負責各開發區之間以及國家科委、火炬辦的工作聯繫和信息交流,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信息。
(4)審查進開發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報管委會批准。
(5)每年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考核一次,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市科委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6)對在開發區內的工商、稅務、審計、法律、專利、物資、金融、保險、信息諮詢、技術市場、人才交流、培訓中心等機構進行綜合協調,使之正常高效運作。
(7)指導、協助火炬公司實現經營目標,定期檢查財務計畫實施情況。
(8)對開發區內企業的經濟技術統計指標匯總上報。
(9)審批開發區內企業進出口貨物,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檔案予以驗放。
(10)行使管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五、管委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管委會有關成員參加的開發區協調會,協調解決開發區建設中的問題。
一、火炬公司是開發區的經濟法人,隸屬管委會領導,歸口廈門市科委管理。
二、公司的宗旨是實施“火炬計畫”,建立與廈門經濟特區產業體系密切結合的產、供、銷一條龍且具有特色的外向型高技術產業集團。
三、擬定開發區建設的計畫和實施方案,報經管委會審批後實施。
四、經營範圍:
(1)興辦合資或獨資形式的各類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開發機構。
(2)經營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產品、技術設備、原輔材料等物資的購銷業務和進出口貿易業務。
(3)經營開發區房地產業,興建區內公共設施,為區內企業提供生產、生活配套服務。
(4)經營開發區內信息、通訊、運輸、財會、法律、文秘、諮詢、項目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產業。
五、對擬進開發區的項目及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報管委會審批。
六、火炬公司是參照三資企業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總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對管委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七、火炬公司可通過銀行貸款、社會集資、發行債券、吸引外資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
八、火炬公司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提供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土地,實現資產增值,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九、火炬公司承擔開發區的物業管理,配合各有關職能部門管理好公共設施。
第三章 開發區企業管理
第四章 進開發區企業審批程式
一、進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向火炬公司提出申請。
二、經火炬公司審核後,由投資者或投資委託單位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1、高新技術產業立項申請報告;
2、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有關項目、產品技術先進性、成熟性、經濟性、可靠性等證明檔案或論證報告;
4、企業章程。合資經營企業應有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資經營企業協定、契約;
5、企業法人代表簡歷(身份、學歷、資歷職稱等),說明材料及企業創辦人員名單;
6、根據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補充材料。
三、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管委會審批。準予立項的由管委會下達批文。
四、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單位(含內聯企業)和個人,憑管委會批文和有關檔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註冊登記。
一、向火炬公司提出申請,並簽定有關協定或契約。
二、由投資者或投資者委託單位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1、高新技術產業立項申請報告;
2、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有關項目、產品技術先進性、成熟性、經濟性、可靠性等證明檔案或論證報告;
4、與企業有關的協定、契約、企業章程;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6、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根據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補充材料。
三、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管委會審批,準予立項的由管委會下達批文。
四、市政府授許可權額內的項目,憑管委會的批文,按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規定程式申領批准證書,再行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海關登記手續。
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憑管委會批文和有關檔案,向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申請報批,再行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海關登記手續。
第五章 優惠政策
1、所得稅率為15%。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性企業自企業開辦後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3、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凡列入國家級、中央各部委、省、市級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報市稅務部門審批後可按規定享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四年的優惠。
5、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
6、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7、生產性企業開辦初期確有困難的,報稅務部門批准,可減免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至兩年。
1、開發區企業進口用於開發區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築材料)、燃料、貨運車輛、辦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海關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檔案免稅驗放。
2、企業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新技術產品、樣品、樣機等,海關憑管委會辦公室的批件予以審核後免稅放行。上述樣品、樣機不得移作他用或轉讓、出售。
3、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都免徵出口關稅。
4、免稅、保稅貨物如轉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5、開展出口業務較好的企業可申請外貿經營權,可按規定申請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銷售服務機構。
6、企業的商務、管理、技術人員出國,一年內多次出國或赴港、澳的,第一次由市科委審批,再次出境由企業自行審批。
1、開發區內企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可優先申報國家級、市級“火炬計畫項目”,優先安排火炬計畫項目貸款,根據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貼息、墊息優惠。
2、科技信用社和銀行利用社會資金為企業提供融資、貸款、擔保風險投資等服務。
3、優先批准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債券。
4、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1、開發區企業按需求招收的優秀大學畢業生、研究生、本科以上的留學生,由市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優先審批辦理。
2、企業招聘幹部、引進各類專業科技人才、技術工人,特別是高新技術項目負責人,凡符合市引進人才政策的,由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勞動局等有關部門優先辦理調動手續,市公安局應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調入人員的工資水平高的保持原工資級別不變或保留原檔案工資;工資級別低的可按規定享受與本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4、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優先照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