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wenchangyu nature reserve of Xiamen city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34號
  • 發布日期:1992-09-29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34號
【發布日期】1992-09-29
【生效日期】1992-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2年9月29日廈府〔1992〕綜234號)
第一條 文昌魚屬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為加強保護廈門海域的文昌魚資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昌魚自然保護區是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凡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生產經營、旅遊觀光、臨時居住、避風錨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並有保護本區域海洋環境、生物資源、自然風貌及人文景觀的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保護區由陸域、海域及其底土組成,包括:
1、陸域部分:北至前浦村南三叉路口(北緯24°28′19″,東經118°10′22″),南至白石頭(北緯24°25′33″,東經118°08′00″),東至岸緣,西至環島公路。
2、海域部分:
(1)黃厝海區,即以下各點連線和海岸線所封閉的區域:
北緯24°27′35″,東經118°10′25″;
北緯24°27′35″,東經118°11′00″;
北緯24°26′15″,東經118°09′00″;
北緯24°24′35″,東經118°09′00″;
北緯24°24′35″,東經118°11′00″。
(2)南線至十八線海區,即以下各點連線所封閉的區域:
北緯24°30′45″,東經118°14′00″;
北緯24°31′45″,東經118°19′45″;
北緯24°30′45″,東經118°20′00″;
北緯24°28′25″,東經118°14′40″。
(3)鱷魚嶼海區,即以下各點所封閉的區域:
北緯24°36′30″,東經118°09′40″;
北緯24°36′30″,東經118°10′53″;
北緯24°35′05″,東經118°09′40″;
北緯24°35′05″,東經118°10′53″;
(4)小嶝島海區,即以下各點所封閉的區域:
北緯24°34′05″,東經118°24′10″;
北緯24°33′10″,東經118°25′00″;
北緯24°32′00″,東經118°21′30″;
北緯24°31′20″,東經118°22′10″。
第四條 廈門市海洋管理處是本保護區的主管機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是保護區的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方針、政策;
2、執行本管理辦法,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保護區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3、制定本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組織開展本保護區的調查監測和科學研究;
5、保護和恢復保護區生態環境,建立工作檔案。
第五條 在保護區內的開發利用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包括科學研究、教學、考察,以及從事生產經營的各種開發利用活動)。許可證由保護區管理機構頒發。
第六條 本保護區實行核心區、實驗區、緩衝區分級管理。
核心區包括黃厝海區、南線至十八線海區和小嶝島海區,實行封閉式保護。嚴禁任何危害文昌魚資源及其棲息環境的開發利用活動。
實驗區為鱷魚嶼海區,進行有控制的開發和科學研究。
緩衝區為保護區陸域部分。在該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應先徵得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市政府主管機關同意。
第七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興建排污口,傾倒廢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二)投擲爆炸物品;
(三)未經許可捕撈、採集文昌魚;
(四)擅自移動、搬遷和損壞保護區設施和標誌物;
(五)擅自設定建築物及其他永久性設施;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海洋生物資源的行為。
第八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以及對保護區有污染影響的設施,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協助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妥善處理。
第九條 在本保護區從事科學和教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將取得的成果(包括圖表、照片、錄像、資料、論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護區管理機構存檔,標本的採集應按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在保護區的建設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合理利用及執法工作成績突出或模範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鬥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破壞文昌魚資源及其生態環境,損壞保護區設施,妨礙保護區執法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者,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限期改正、沒收工具、罰款、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捕撈、採集文昌魚的單位和個人處以捕獲物實際價值5-10倍的罰款;對污染保護區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處1000-5000元罰款;對損壞保護區設施和標誌物的單位和個人處500-5000元罰款。
所罰款項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 保護區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海洋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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