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戶口掛靠是由派出所戶籍科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戶口掛靠
- 事項類別:公共服務事項
- 法定期限:當場辦結。
- 承諾期限:當場辦結。
- 辦理機關:各派出所戶籍視窗、思明分局辦證大廳
- 責任部門:分局人口管理科
- 聯繫電話:2034304
- 監督部門電話:廈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0592-2034304
- 受理形式:視窗受理
- 事項收費:不收費
- 辦公地址:各派出所戶籍視窗、思明分局辦證大廳
法定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申報材料,辦公時間,重要提示,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廈門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工作規範》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
1.戶口在企事業單位集體戶內,因企業破產、倒閉、改制原因已無人管理集體戶,需要將戶口移出的,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的;
2.戶口因房屋買賣、離婚、離職原因,產權人或戶主發生變更,需要將戶口移出的,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的; 3.戶口在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單位集體戶,需要將戶口移出的,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的;
4.市外遷入人員申請落戶已被我市接收,但不具備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的。
辦理流程
當事人及戶主親自到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隸屬思明區的,除大學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辦證大廳申請;隸屬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祥平派出所轄區的到同安區行政服務中心申請),除情況特殊需經派出所領導核准的,無調查事由的,當場辦結。
申報材料
1.《戶口掛靠申請表及責任書》;
2.掛靠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掛靠方的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4.掛靠方當事人及直系親屬在本市的無房證明(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掛戶人員);
5.房屋買賣契約、離婚證(含離婚協定書)或離職證明。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 2:30至5:30(冬令時: 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3:00至6:00(夏令時: 6月1日至9月30日)。
重要提示
1.島內戶籍人員在島外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島外戶籍人員在島內擁有不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均視為無房。
2.原則上在本市同一區劃內進行,由擬落戶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之間辦理跨區掛戶,思明區和湖裡區之間也可以辦理跨區掛戶。戶口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或翔安區的不可以辦理掛戶思明區或湖裡區。
3.被掛戶人必須是人戶一致,即《居民戶口簿》登記地址與合法固定住所登記地址一致。本市僑房地址或拆遷地址的不能辦理掛戶,一個家庭戶內掛戶不能超過兩戶人員。
符合條件的掛戶人員,可以選擇落戶單位集體戶,也可以選擇掛靠親友家庭戶;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可掛靠單位註冊地所在社區集體戶或當事人原戶口所在社區集體戶。保障性住房住戶辦理掛戶按照《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執行。
4、辦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工作調動人員、留學人員、引進人才落戶申請的掛戶人員還需提供人事勞動部門的招調通知(或接收介紹信)、企業營業執照、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單位辦公地點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市人才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需要遷移戶口辦理掛戶的人員還須提供市人才服務中心移出證明信。
5、家庭戶因房屋買賣原因需整戶遷移的,應同時辦理原戶內掛戶人員的戶口移出。掛戶人員符合家庭立戶或遷入家庭戶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移出,不再辦理掛戶。掛戶人員不符合家庭立戶或遷入家庭戶條件的,可以重新辦理掛戶,並在落戶時重新簽訂責任書。掛戶人員符合家庭立戶或移出條件拒絕解除掛戶的,按照本規範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