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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禮·地官·司徒》載:“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牛人掌養國之公牛,以待國之政令。”1975年陝西岐山縣出土的西周青銅器銘文中有牧牛一職,說明《周禮》有關西周已設職掌管廄牧的記載是可信的。
秦朝發展
秦《廄苑律》、《牛羊課》以及其他有關條款規定,秦朝廷分管廄牧事務的是內史、太僕和太倉等官;在地方由縣令、丞以及都官管理;令、丞和都官以下,有田嗇夫、廄嗇夫、皂嗇夫、佐、史、牛長、田典、皂和徒等負責具體工作。關於牛馬的飼養有定期檢查評比制度,每年正月舉行考核,成績優秀者獎勵;不按時參加評比或在評比中列為下等的,飼養者和管理者要受懲罰。成年母牛十頭中六頭不生小牛,母羊十頭中四頭不生小羊,懲罰嗇夫和佐。傷害乘輿馬,馬皮破一寸,罰一盾;破二寸,罰二盾;超過二寸,罰一甲。剛剛駕車賓士完畢的馬不及時卸套,飼養者也要受懲罰。官有的牛馬死亡,應及時呈報所在縣,由所在縣檢驗後將死牛馬上繳,如不及時上繳,致使牛馬腐爛,應按未腐爛時的價格賠償;如系朝廷廄馬或駕用牛馬,應將其筋、皮、角和肉的價錢呈繳,所賣的錢少於規定數目,駕用牛馬者應予補足。每年要對各縣、各都官的官有駕車用的牛檢查一次,凡有十頭以上牛而一年死三分之一,不滿十頭牛一年死三頭以上,主管的吏和飼牛的徒以及所屬縣的令、丞都有罪。此外,秦律還規定馬匹調習不善,軍馬評比列為下等的,要懲罰縣司馬及令、丞。秦《法律答問》還有一些懲罰偷盜馬、牛、豬、羊的規定,對牲畜所有權進一步作出了保護。
歷史資料
漢《九章律》將廄律列為其中一篇。《九章律》早佚,但從《漢書·刑法志》關於蕭何“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而制定《九章律》的記載看,可知漢代《廄律》的內容與秦《廄律》相去不遠。武帝時,為適應對匈奴用兵的需要,鼓勵馬匹繁殖,曾修《馬復令》,規定民養馬可以減免徭賦。此外,漢律以重刑懲治盜竊牛馬的犯罪,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枷”,知情不舉發也要受懲治。漢以後,《魏律》十八篇未設廄律。《晉律》二十篇有《廄牧律》自宋及梁,法典篇名復稱《廄律》。後魏太和中更名《牧產律》,至正始年復名《廄牧律》,北齊、後周未再更改。隋《開皇律》把庫律同廄律合併起來更名為《廄庫律》,後為唐、宋律所沿用。
唐朝發展
唐代除在《廄庫律》中規定牲畜的飼養、管理和使用外,還頒行有《廄牧令》、《太式》等有關廄牧事宜的專門法律《廄庫律》的主要內容是:①官有牛、馬、駝、騾、驢等牲畜的死亡和丟失數,超過《廄牧令》規定的限額,或未完成規定的繁殖數額的,牧養人要受懲罰,一頭笞三十,三頭加一等,過三頭杖一百,十頭加一等,罪止徒三年。②對官用馬匹等牲畜每年皆派官吏進行檢驗,上報老病不堪乘用的馬匹不實者,一頭笞四十,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因檢驗不實致使價有增減者,要把增減之數計算出來,重者以坐贓論。錢入私囊的以盜論。③在中途的官有牲畜如生病,留所經州縣治療,養療不如法者笞三十;因養療不如法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④乘用官牛、馬、駝、騾、驢和乘車馱運私物,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否則要受懲罰。如系從軍征討者各加二等。⑤供祭祀用的牲畜,因飼養不如法致有瘦損的,一頭杖六十,一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因而致死者加一等。⑥乘駕官有牛、馬、駝、騾、驢,如果將牲畜的脊背磨破,或頸部磨穿,要按傷口大小懲罰乘駕的人。⑦牧馬二歲就要把馬調教好,官有乘用馬沒有調教好的,一匹笞二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⑧故意殺官有或私有牛馬的,徒一年半,殺其他牲畜,以及傷馬牛或其他牲畜者,計算損失的價錢,比照竊盜論罪,按價賠償損失。價不減的,笞三十;誤殺傷者不坐,但按價賠償損失。⑨畜主自殺牛馬的,徒一年;殺親戚家的牛馬的,與自殺牛馬相同,也要處徒刑一年,殺其他牲畜的,罪止杖一百,各按價賠償。⑩借用驛馬及官司借與驛馬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計算驛馬之庸值,重的要加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