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法規

南朝法規

東晉以後,相繼占據江南的宋(420~479)、齊(479~502)、梁(502~557)、陳(557~589)4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宋、齊、梁、陳,史稱南朝,統治歷時160餘年,由於朝野上下都不重視法律,故在封建法制上建樹甚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朝法律法規
  • 外文名:laws and regulations
  • 年份區間:420-589
  • 歷史:中國
宋朝法規,齊朝法規,梁朝法規,陳朝法規,

宋朝法規

宋朝法規 宋武帝劉裕(420~422在位)代晉後,建立了南朝第一個封建政權。宋初,承用晉律,後來也曾有改定。大明四年(460),尚書左僕射劉秀之改定律令。大明七年八月丁巳,又詔遣尚書與諸州刺史“並詳省律令”。宋律早已失傳,內容無從考見。據《唐六典》卷六注說:宋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又據史書記載,當時的刑名有:杖刑、徒刑(一至五年)、黥刑、刖刑、流刑、死刑。

齊朝法規

齊朝法規  劉宋禁軍將領蕭道成, 於宋明三年(479)逼順帝退位,自立為帝,改國號為齊。齊初亦沿用晉律,武帝命尚書刪定郎王植等於永明七年(489)根據晉律及張斐、杜預律注,“削其煩害,錄其允衷”,撰定齊律,是為《永明律》,凡1532條,為20卷。永明九年又由宋躬、王植重編《律文》20卷,《錄敘》1卷,共21卷,奏請朝廷,“付外施行”。但據《隋書·刑法志》記載,這部《永明律》“事未施行,其文殆滅”。《舊唐書·經籍志》載有宋躬撰齊《永明律》 8卷。《新唐書·藝文志》同。可知《永明律》在唐時猶存,其佚在唐後。《唐六典》卷六注說:“南齊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可見與晉律無多大差別。

梁朝法規

梁朝法規 齊和帝中興元年(501),雍州刺史蕭衍帶兵攻入建康(今南京),第二年滅齊稱帝,建立梁朝,即開始編纂法規。梁朝法規主要有律、令、科 3種形式。①梁律。天監元年(502),由律學家蔡法度等人編定,凡20篇,即刑名、法例、盜劫、賊叛、詐偽、受賄、告劾、討捕、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倉庫、廄律、關市、違制,共2529條。梁律是參酌晉律和齊《永明律》編纂而成。據《隋書·刑法志》等書記載,其刑名有徒刑,分百日、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終身9等;鞭杖分6等: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官吏犯罪有杖督之罰,其制為杖督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又有奪勞(奪去官吏勞績)百日杖督一百,免官加杖督一百。梁初有面,即墨刑,武帝天監十四年(515)詔令廢除。死刑有斬、棄市、梟首。梁律規定,自鞭杖至於死刑皆可收贖,唯其贖刑時存時廢。②梁令。據《唐六典》卷六注說: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30篇,即戶、學、貢士贈官、官品、吏員、服制、祠、戶調、公田公用、儀迎、醫藥疾病、復除、關市、劫賊、水火、捕亡、獄官、鞭杖、喪葬、雜上、雜中、雜下、宮衛、門下散騎中書、尚書、三台秘書、王公侯、選吏、選將、選雜士、軍吏、軍賞。梁令大抵依晉令損益而成。其佚文尚可見於《唐六典》卷五注、《隋書·禮儀志》及《隋書·百官志》等。③梁科。蔡法度等依漢、晉故事刪定。《梁書·武帝紀》作40卷。《唐六典》、《隋書·經籍志》作30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作20卷。

陳朝法規

陳朝法規 梁太平二年(557),陳霸先廢敬帝蕭方智,自立為帝,建立南朝最後一個封建政權陳朝。陳朝法規依梁制,分律、令、科3種形式。武帝(陳霸先)即位之初,以為梁律“綱目滋繁”,“憲章遺紊”,命尚書刪定郎范泉等刪定律令,並命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等主持其事。范泉等撰成律30卷(《隋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作9卷),令30卷、科30卷。據《隋書·刑法志》說:陳律“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陳朝法規皆早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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