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氏文化研究會

南陽市民政局批准,研究會於2007年4月22日正式成立,業務主管單位為南陽市地方史志辦公室。

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聘請國家材料科學專家準貝氏體鋼發明人——西北工業大學著名教授、博士生導師康沫狂為首席顧問,河南大學教授康天峰,南陽作家、南陽理工學院文法學院兼職教授逵富太,南陽市史志辦副主任、地方史專家黃運甫為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氏文化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07年4月22日
  • 業務主管單位:南陽市地方史志辦公室
  • 屬性:組織
基本信息,研究會機構,研究會章程,研究會成員,

基本信息

康氏文化研究會是由文化產業的研究者、愛好者、康姓同仁、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和組織自發組成的非企業民眾性社會組織。
大會選舉康獻堂為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會長(法人代表)。康作法、康新學、康旭和、康麗、康臣、康先鋼、康軼才為副會長,選舉康麗為秘書長。任命康保金、康建、康敬堂、康永超為副秘書長。

研究會機構

組管工作領導小組。康作法任組長,康軼才任副組長。康保金、康敬堂及各縣一名副會長,兩名專乾為成員。任務:摸清康氏族人的底子,按要求填寫好統計報表,發展新會員入會;發展新分會和聯絡站;調整和任命分會領導成員;發放《會員證》;編寫通訊錄;和海外及各省市族人取得聯繫,建立康氏族人信息庫等。
康先鋼副會長專抓駐馬店、信陽等地市的組織發展工作。
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康新學任組長,康臣任副組長。康保金、康永超及各縣一名副會長、兩名專乾任成員。任務:辦好《南陽康氏文化》雜誌,每季度出一期;辦好《南陽康氏網站》,對外樹立南陽康氏的良好形象;做好《南陽康氏文化論文集》的編寫出版工作;做好外宣工作;編寫《大周康叔傳》及電視劇的拍攝、電視專題片的製作等。
業務工作領導小組。康麗任組長、康旭和任副組長,康保金、康建及各縣一名副會長。兩名專乾任成員。任務:編寫《南陽康氏》一書,策劃編寫其它分卷;認真做好編書所需資料的落實上交工作,如序例篇請名人寫序題字、作畫。淵源篇重點做好康叔事跡的挖掘整理,做好康姓起源、播遷、繁衍發展的研究工作。名人篇要經過考評和選擇,整理出歷史上10位康姓名人的事跡入書。現代康姓名人的入書由集體商定。譜表篇把族譜和統計資料完善入書。家訓篇收集家訓和家規昭示後人。移駐篇要派人做好考源和收集資料的工作。祠宇篇要求提供照片和畫像,恩榮篇收集聖旨、敕命、敕書、誥命、史料及先人的袍服、遺物等。軼聞篇收集各種傳說和故事。總會、分會的各種活動、文字、照片等,也要指定專人收集,便於編書使用。
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共產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在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發掘、整理、開發文化遺產,組織康氏文化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文化產業活動和學術講座(論壇)及公益活動,促進與各地區的學術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的最終目標是要把國內外的康氏族人聯繫起來,共同參與開發康氏文化產業。並把南陽建成全國的康氏文化研究基地。
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的長遠規劃是在南陽建一處康氏文化村,擬建始祖康叔廟、歷代先賢館、族譜館、文物展示館、現人名人館、民俗館、康氏文學藝術館、尋根娛樂園,待理事會研究通過後,正式對外公布方案。
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現有會員一萬餘人,在南陽及毗鄰地區設立了分會。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是由文化產業的研究者、愛好者、康姓同仁、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和組織自發組成的非企業民眾性社會組織。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南陽市康氏文化研究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共產黨政策允許範圍內,在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姓氏研究等活動,推進南陽市文化產業的建設和健康發展。第四條:本會依法接受南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南陽市長江路恆康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研究康氏文化,編著《南陽康氏》和《大周康叔傳》等專著,創辦會刊和雜誌,為南陽姓氏文化做貢獻。
1、組織發掘、整理、開發、研究文化遺產,組織康氏文化姓氏研究等,組織並推進相關的文化聯誼活動;
2、舉辦各種類型的文化產業活動和學術講座(論壇)和公益活動;
3、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積極與各地區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關心康氏姓氏研究,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康姓會員入會不受國內地域限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的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損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時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研究會成員

康獻堂 康作法 康新學 康麗 康臣 康旭和 康先鋼 康軼才 康保金 康文院 康建
康全召 康春玉 康新民 康德錄 康全發 康兆欣 康桂海 康振生 康大朝 康振堂 康永祥
康 寧 康金榜 康天相 康金華 康有國 康國成 康玉全 康潤孔 康世貴 康 克 康 紅
康永明 康永德 康子群 康其祥 康華夏 康鳳銀 康書亭 康書祥 康勝祥 康建成 康成娃
康寶偉 康大學 康永超 康先勛 康先江 康忠業 康慶雲 康秀錦 康太榮 康更新 康 偉
康保山 康欽紅 康永祥 康 華 康建強 康 虹 康 珍 康新群 康潤富 康鳳仙 康其林
康 雲 康世恩 康鳳育 康銀堂 康 惠 康天根 康建雲 康栓來 康恩軍 康德明 康業義
康先奇 康順堂 康明堂 康永坤 康永志 康吉堂 康軍堂 康漢堂 康振懷 康加華 康旭和
康敬堂 康紅祥 康俊卿 康書信 康書棉 康定奇 康定增 康全召 康春玉 康栓來 康慶雲
康全發 康兆欣 康桂海 康國成 康潤孔 康玉全 康世貴 康 偉 康 紅 康振生 康大朝
康欽紅 康其祥 康華夏 康鳳根 康書亭 康書祥 康勝祥 康建成 康成娃 康寶偉 康永明
康永德 康子群 康軼才 康大學 康永超 康業義 康先江 康忠業 康德明 康保金 康天相
金華 康華才 康興旺 康興宏 康興明 康文忠 康守信 康三黑 康紅歷 康留傑 康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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