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恆重大疾病保險

2007年8月1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健康保障類新產品———國壽康恆重大疾病保險(2007版),這是目前市場上健康保障更多、更全面的保險,其所保重大疾病的種類前所未有地達到了29種,市民投保後將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值得指出的是,該保險是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實施之後開辦的,保險保障範圍內的重大疾病的定義更加具體和明確,能夠更好地維護參保人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恆重大疾病保險
  • 推出時間:2007年8月1日
  • 概述:全面的保障
  • 簡介:為方便消費者
簡介,獲保障疾病,責任免除,

簡介

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進展情況,並借鑑國際經驗,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及其使用規範,對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進行明確。新規範推出後,中國人壽迅即做出反應,根據最新規範,推出此款2007版康恆保險。
根據規定,對於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範圍應當包括《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內的六種疾病,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他疾病或手術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
據統計,人的一生中患重大疾病的機率為72%,健康人士在65歲前得重疾的機率為2%-3%。32歲以後發生重大疾病的幾率明顯增大,進入50歲後,發病率比32歲高5倍,其治療費用往往十分昂貴,少則十萬,多則幾十萬。許多家庭往往因為一位親人的患病而拖累全家,將多年的積蓄花費殆盡,以致傾家蕩產或債台高築。目前,我國80%的農村居民、50%的城鎮居民沒有醫療保障,他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在日益昂貴的醫療費用面前只能茫然無措,民眾的健康保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國壽康恆重大疾病保險(2007版)是中國人壽為滿足民眾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客戶避免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陷入經濟危機而設計的。
全面保障:29種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護。 高額理賠: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將獲得高額保險金。
終身受益:一生保障、後顧無憂。
保單借款:可憑保單按條款規定向保險公司借款。
投保對象廣泛:凡出生30天以上65周歲以下的健康人士都可投保。
交費靈活方便: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一次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種。年交又可分為5年、10年、20年和30年四種。
保費低廉合理:以一歲女孩為例,選擇20年期交費,保障金額10萬元,每年交保險費為1800元。年紀越輕,交費越少。
保險期限長久:自保單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終身,保障一生。
健康保障全面:保障範圍多達29種疾病,病種選擇更加科學合理。被保險人一旦在保單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所交保費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之日起一年後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身故或疾病身故,公司按基本金額給付保險金,彌補收入損失,減輕被保險人患病時承受巨額醫療費用負擔的壓力,維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和子女的教育水平。
保單借款功能:如果緊急需要流動資金,可以憑藉保單獲得借款,方便客戶對資金的靈活掌握,解決各種燃眉之急。

獲保障疾病

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總計二十九種,其中第一種至第二十二種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列明的疾病,其餘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三、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十一、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十二、雙耳失聰——永久性不可逆
十三、雙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四、癱瘓——永久完全
十五、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六、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十七、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八、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十九、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二十、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二十二、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二十三、脊髓灰質炎
二十四、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
二十六、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七、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二十八、嚴重重症肌無力
二十九、終末期肺病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八、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無論上述一至七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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