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終身保險

康寧終身保險

康寧終身保險是一賠三的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是被保險人發生符合契約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總計二十種。保險特點:權益轉換、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單貸款。產品於1999年上市,2012年升級。

基本介紹

開發背景,產品特色,保險條款,

開發背景

當今的時代是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吃的越來越好了,但壓力越來越大了,運動越來越少了,污染卻越來越嚴重了!這就使人的身體容易受到傷害,人們也非常關心自己的身體健康和患病後的醫療費用情況。
據權威部門統計表明,人一生患重病的機會高達72.18%,進入32歲後發病的機率加大,進入50歲後,發病率比32歲高5倍!我國每年新發重大疾病的人數為800到1000萬人,也就是說每1000人就有6至8個人患重大疾病,城市居民由於環境因素,重大疾病的比例更高,而且發病率隨著年齡增長而升高,主要威脅對象是中年人,他們擔負著社會和家庭的重任,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防禦疾病和良好治療是當務之急。隨著醫療技術的提高,重大疾病都可能變得容易治癒,但得付出高額的費用。因此,重大疾病保險是任何其它險種的基礎。
世界衛生組織調查顯示,各類重大疾病的存活率(五年跟蹤)男性60%,女性70%,存活10年以上約占患者人數的20%左右,但它的治療方法卻往往是手術治療、放療、免疫治療等相結合的綜合療法,需要支付高額的醫療和住院費用,少則8萬10萬,多則幾十萬,這不僅對工薪階層的普通收入家庭來講是一筆難以承擔的醫療費用,即便對收入較高的中等收入家庭來說,就算能夠承擔這樣的費用也會使家庭的生活質量受到很大的影響,“因病致窮”的情況屢見不鮮。
當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所覆蓋人群的範圍還不夠全面,仍然有大部分人沒有被社保所覆蓋。另外,社保的保障只是基本的醫療保障,對醫療費用起付線到封頂線之間的部分,進行一定比例的給付,患者還須自負一部分醫療費用,特別是對於封頂線以上部分的大病醫療費用,許多家庭難以承受,即所謂“保”而不“包”。因此,通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便成為廣大民眾為自己提高健康保障水平,解決後顧之憂的有效方法之一。國外已開發國家的居民絕大部分也是既有社會醫療保險也購買了大量商業健康保險。

產品特色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所屬險種:重大疾病保險 所屬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30日—70周歲 保險限期:終身 繳費方式:躉(dǔn)交、10年、20年
費率表
重大疾病保險金
如患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將獲得重疾保險金以支付高額醫療費用。
身故保險金
一旦遭遇不幸將獲得一筆資金,以維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終身保障
交費有期限,保障無限期,一旦擁有,一生呵護。
保單借款
如需流動資金,可憑保單按條款規定獲取借款。
保費豁免
如果被保險人在交費期間發生重疾保險事故,可以免交以後各期保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保險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本契約終止日止。
第四條 重大疾病
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總計二十種,其中第一種至第十七種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列明的疾病,其餘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稱及定義如下:
一、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 原位癌;
2. 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 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 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 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 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三、腦中風后遺症: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注1);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腦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 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九、雙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十、癱瘓: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一、嚴重阿爾茨海默病: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二、嚴重腦損傷: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必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以及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注1);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三、嚴重帕金森病:指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四、嚴重Ⅲ度燒傷: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十五、嚴重運動神經元病:指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十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2)網織紅細胞<1%;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十七、主動脈手術: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八、嚴重多發性硬化症:指因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不可逆的運動或感覺功能障礙,臨床表現為視力受損、截癱、平衡失調、構音障礙、大小便機能失調等症狀。不可逆指運動或感覺功能障礙初次診斷後需持續180天以上。須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幹或脊髓損傷等導致的上述臨床症狀;
2.散在的、多樣性的神經損傷;
3.上述臨床症狀反覆發作、惡化及神經損傷的病史紀錄。
十九、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是累及多系統、多器官的具有多種自身抗體的免疫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又稱為狼瘡性腎炎,是系統性紅斑狼瘡累及腎臟,造成腎功能損傷。本契約所稱“嚴重系統性紅班狼瘡性腎炎”是指,須經腎臟病理檢查或臨床確診,並符合下列WHO診斷標準定義的Ⅲ型至Ⅴ型狼瘡性腎炎。
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變型) 鏡下陰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變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變
Ⅲ型(局灶及節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變
Ⅳ型(瀰漫增生型) 急性腎炎伴有尿沉渣改變及/或腎病綜合徵
Ⅴ型(膜型) 腎病綜合徵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類型的紅斑性狼瘡,如盤狀狼瘡,僅累及血液及關節等其它系統的系統性紅斑狼瘡不在保障範圍內。
二十、嚴重重症肌無力:指一種神經與肌肉接頭部位傳遞障礙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特徵是局部或全身橫紋肌於活動時易於疲勞無力,顱神經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經藥物或胸腺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喪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現眼瞼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構音困難、進食嗆咳,或由於肌無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機體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狀態即肌無力危象;
3.症狀緩解、復發及惡化的交替出現,臨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膽鹼酯酶藥物治療的病史。
註:
1.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3.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患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患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患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交付方式為分期交付的,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兩種,交付方式分為年交和半年交兩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專科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檔案;
4. 公司要求的申請人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聯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九條 附則
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條 釋義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專科醫生: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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