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聽審制度是指通過邀請一定數量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庭審聽審團,旁聽案件開庭,庭後對法院的庭審工作以及案件處理情況集體評議,從庭審程式、職業技能、司法素養、調解技巧等方面進行評價和提出意見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庭審聽審制度
- 外文名:無
- 性質: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庭審聽審團
- 作用:旁聽案件開庭
- 包括:庭審程式、職業技能、司法素養
出台背景,成員資格,組成規則,措施保證,相關釋疑,與陪審團制度不同,不影響審判獨立性,
出台背景
由於司法公開做得還不夠,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了解不夠,產生對法院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支持。
成員資格
凡是擁護憲法和法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23周歲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由其所在單位、行業協會、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以書面形式推薦,成為聽審團成員。
組成規則
組成庭審聽審團實行一案一選,從聽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每個案件聽審團的組成人數為單數,組成人員不少於五人。
措施保證
庭審聽審成員如何保證客觀獨立公正?
首先,聽審團成員實行一案一選、逐步實現隨機選取;
其次,聽審團成員對案件實行獨立不記名評議,嚴格迴避、保守秘密等制度;
最後,嚴格規範聽審程式,如在開庭前才將案件有關材料發放,庭後及時評議,及時得出結論等。
相關釋疑
與陪審團制度不同
陪審團制度主要在刑事案件中發揮作用,陪審團會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決定量刑,而庭審聽審團的主要功能在於通過其對庭審過程的參與不斷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合議庭對庭審聽審結果的掌握了解,也會促使其在案件裁判時更加貼近社情民意,最終目的是實現公正廉潔司法。
不影響審判獨立性
庭審聽審團並不享有對案件裁判的權力,案件的裁判由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合議庭須對聽審團提出的案件處理意見及時掌握、了解,在對案件合議時,應當審閱考慮聽審團的意見。案件作出裁判後,司法公開辦公室會向庭審聽審團成員傳送一份裁判文書。對合議庭沒有採納聽審團意見的,我們會向聽審團進行解釋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