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款退付

庫款退付是指徵收機關發現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徵收錯誤時,在國家規定的退庫項目範圍內,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的退庫。庫款退付由各級國庫辦理,但國庫經收處在當日預算收入未上劃或轉劃前,徵收機關發現錯誤時,可以退庫。其餘情況需要退庫時,由經辦國庫憑財政、徵收機關簽發的“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按預算級次辦理,即中央預算收入的退庫從中央庫款中退付,地方各級預算固定收入的退庫從地方各級庫款中退付,地方級預算分成收入的退庫應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上級和本級庫款中退付。同時規定地方預算收入的退付,應儘量在各級預算“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總帳及其分類帳內處理,以簡化核算手續。如果是支庫辦理退庫,在未辦理報解前,經審查“收入退還書”無誤後,記帳。專業銀行收到支庫交來退4聯對原轉劃代收款項退付並作相應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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