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報解整理期

稅款報解整理期指年度終了後,國庫經收處將年內已收納的稅款,隨同繳款書劃解國庫的期限。稅收會計以國家預算年度為會計年度,每年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國庫經收處所收款項屬於代收性質,已收納的稅款在未劃轉到支庫時,為在途稅款,不算正式入庫。

為了正確反映年度稅收收入成果,嚴格執行國庫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財政機關、收入機關與國庫的對帳簽證制度,規定年終後10日內為庫款報繳整理期,國庫經收處應在此期限內,將年內已收納的在途稅款劃解納入國庫,列入當年決算。整理期一般不辦理上年度的庫款退付。地方預算收入分成計算表的年度收入總數,應按照上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分成比例進行復算,如有計算錯誤或尾差,必須在整理期內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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