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民政局在那?

平陽縣民政局在那?

平陽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陽縣民政局在那?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址:昆陽鎮解放路15號
  • 職能: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
1機構職能,設和管理工作。,2機構設定,三、優撫安置科,四、社會救濟科,五、區劃地名管理科,六、社會事務管理科,七、民間組織管理科,八、社會福利工辦,九、募委辦,國內公民收養登記,

1機構職能

平陽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組成部分。其主要職務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檔案;負責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縣社團、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設在本縣的全國、全省性社團的分支機構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非法社團。
(三)負責本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評定公職人員、烈士稱號的批報工作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的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受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縣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上報和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並監護使用;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災民生活救濟和生產自救工作。
(八)負責全縣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供養、福利院、敬老院工作;負責“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
(九)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相活動;指導慈善工作。
(十)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城鄉社區建設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負責縣際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二)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地名及街路巷牌、門牌的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設立的核准和指導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建

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實行婚姻登記;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
(十六)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貫徹落實收養登記的政策法規。
(十七)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八)制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縣福利企業,負責審核福利企業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指導、管理和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
(十九)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縣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本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指導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查研究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制訂民政方面政策性檔案;指導和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辦、提案、檔案、信訪、保密、法制、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和控購物資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年度預算的編報及決算的編制;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
二、監察室
檢查縣民政局辦及直屬單位遵守和執行紀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情況。受理對黨局組織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檢查處理局黨組織任命的行政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委行為。受理民政局黨組任命的行政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完成縣監察局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優撫安置科

(雙擁辦公室、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優撫政策法規;擬定本縣優撫辦法並監督落實;審核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復員退伍軍人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民眾團體、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死亡和革命烈士的撫恤工作;指導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紅軍失散人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指導革命烈士的申報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和處理全縣優撫對象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人員、退役義務兵和復員專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的服務管理工作和軍休站的組建,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全縣雙擁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雙擁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全縣軍地雙擁工作;組織本縣日常雙擁活動。

四、社會救濟科

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工作;負責查災、計災、核災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受、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全縣救災儲蓄和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管理使用;慰問災民,指導災區災民進行生活救濟和生產自救;配合開展減災活動;組織和指導救災捐款、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實施城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工作;負責精簡下放人員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負責“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民眾的權益保護和指導管理改造;研究制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設立的核准,指導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區劃地名管理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執行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布局和預測規劃;負責鎮(鄉)、民族鄉的設立、撤消、更名、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鄉(鎮)邊界爭議,並就縣際邊界糾紛向上級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制訂本縣地名規劃;負責審核和上報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建設及街路巷牌、門牌的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擬訂有關基層政權建設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培訓鄉(鎮)和村(居)委會幹部;負責村民自治模範鄉鎮和示範村(居)委會評議、表彰工作;協助指導社區建設工作。

六、社會事務管理科

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工作;負責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管理、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及上報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擬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性檔案;負責全縣性社團、地方性基金會和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註銷及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涉外社團、全國、全省性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社會福利工辦

負責全縣福利生產管理和發展規劃的制訂;認真貫徹福利生產方針政策,維護福利企業辦廠方向;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為企業發展創造寬送環境。

九、募委辦

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縣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下屬事業單位:
1、光榮院 2、軍休站 3、福利院 4、救助管理站
5、殯管所 6、民政監察大隊 7、殯儀館 8、婚姻登記中心
3辦事指南
地名命名、更名辦事指南
1、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
2、申報材料:
(1)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申請報告;
(2)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表。
3、辦事程式:
(1)受理申請;
(2)踏勘調查;
(3)提出審核意見;
(4)報縣政府審批。
4、辦事時限: 科室受理5個工作日。
5、收費標準:不收費。
6、受理科室:區劃地名管理辦公室
7、聯繫電話:

國內公民收養登記

1、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2、申請條件:
(1)收養人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養的。
3、申報材料:辦事程式及時限:
1、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離婚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出具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並加蓋單位或鄉(鎮)政府公章。
3、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收養人雙方體檢證明和一方無生育能力的證明。
4、鄉(鎮)計生辦出具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嬰兒、兒童遺棄地報紙刊登公告(公告期為60天)。
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單寸每人1張。
4、辦事程式及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自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5、收費標準:
每件手續費20元、工本費10元、調查費220元
6、受理科室:社會事務管理科
7、聯繫電話:

4地理位置
地址:昆陽鎮解放路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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