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遠縣住建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措施檔案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相關規定、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遠縣住建局
  • 地點:平遠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一)
(二)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縣城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申報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發展,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四)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縣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建設工程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住宅與房地產業和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負責和指導全縣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房屋拆遷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七)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鎮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申報。
(八)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負責和指導縣城城區市政道路、橋樑、廣場、園林綠化、路燈等市政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市場物業、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資質管理。
(十)負責全縣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信息、統計、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督辦、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人大議案(建議)與政協提案辦理;負責局機關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財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綜治、維穩等工作;組織做好有關評比考核總結等工作。
組織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黨務、組織人事、工資福利、技術職稱(職務)、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城鄉規劃股
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並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出具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條件與建設要求,負責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審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園林綠化、工程管線選址定點和工程規劃管理;承辦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建築管理股
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勘察設計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全縣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節能設計,監督執行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指導全縣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縣外進駐施工企業在本縣經營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組織技術交流;調處工程質量糾紛;負責全縣建築業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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