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市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

《平涼市市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22年5月平涼市政府辦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市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
通知,管理辦法,內容解讀,內容解讀2,

通知

平政辦發〔2022〕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各金融機構,有關企業:
《平涼市市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1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各類金融機構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著力提升各縣(市、區)運用金融工具的意識和能力,切實提高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參照《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1〕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範圍
1.市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公司、證券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融資企業和縣(市、區)政府;
2.首次引進入駐平涼的重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審批設立),以及對平涼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市外金融機構。
第三條 評選原則
1.突出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性,注重對金融支持重大政策、重點產業、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考核評價;
2.突出金融資源配置的系統性,注重樹立“大金融”理念,加大對金融支持企業、項目、資本、市場主體等情況和金融要素配置情況的綜合評價;
3.突出金融行業內部的差異性,實行分類實施和綜合評價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量化評價為主;
4.突出金融激勵評價的實效性,注重正向引導、反向約束及財政性資源的槓桿撬動,促進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第四條 市長金融獎每年評選一次,對當年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金融機構和融資企業,以及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不力被市以上通報的縣(市、區)政府,實行“一票否決”。
第五條 評價標準
(一)金融機構
1.銀行機構
(1)貸款投放(30分)。對貸款投放情況評價,其中貸款新增額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貸款增速高於全市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0分,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按其占平均增速的比例得分;存貸比高於75%得10分(政策性銀行不參與此項評價),低於75%的按比例得分。
(2)支持重點產業鏈培育(20分)。對煤炭分質轉化利用、平涼紅牛、靜寧蘋果、設施蔬菜、中醫中藥、綠色建材、智慧型製造、文旅康養、生態環保等重點產業鏈貸款情況評價,其中:當年貸款投放額第一名得10分,新增貸款額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支持重大項目建設(20分)。對中央和省、市列重點項目貸款支持情況評價,其中:當年重點項目貸款投放額第一名得15分,中長期貸款占比第一名得5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4)支持重大政策落實(10分)。重點對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破解產業項目融資難題、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合作、支持國有企業融資(包括債務置換、債券認購等)等情況綜合評價。
(5)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15分)。對企業貸款和“銀擔”合作情況評價,其中:中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與各項貸款餘額占比第一名得10分,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合作發放擔保貸款第一名得5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6)風險防範化解(5分)。根據金融監管評級綜合評價,其中低風險得5分、中風險得3分、高風險不得分。
2.保險公司
(1)保費收入及賠付(50分)。對保費收入和賠付情況評價,其中:保費收入第一名得30分,已決賠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2)政策性保險開展(40分)。對加強“政銀擔保”協作,開展農業保險、“保險+期貨”、貸款保證保險等情況評價,其中:政策性保險保費收入第一名得20分,已決賠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險資入平(10分)。重點對引入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方式,參與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和國有企業融資,支持重點產業鏈發展情況綜合評價。
3.證券機構
在全市掛牌上市資源企業評選入庫、培育輔導、股份制改造、引進戰略投資者及債券承銷認購等方面工作成效顯著,或者保薦市內企業在“新三板”及以上層次掛牌上市。
4.國有融資擔保公司
(1)融資擔保規模(50分)。對融資擔保公司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額、在保責任餘額情況評價,其中:新增融資擔保額第一名得30分,融資擔保餘額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2)擔保放大倍數(20分)。對融資擔保公司年末放大倍數情況評價,融資擔保放大倍數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支小支農業務(30分)。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情況評價,其中:政策性貸款擔保增量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標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額占融資擔保額的比例在80%及以上得10分,60%(含)至80%(不含)得5分,60%以下不得分;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融資擔保額占比在80%及以上得10分,60%(含)至80%(不含)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二)融資企業
在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及“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或者創新模式,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計畫、引進外資等方式,年度直接融資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
(三)縣(市、區)政府
(1)縣域金融信貸支持(30分)。對縣(市、區)金融支持重點產業鏈、重大項目等情況評價,其中縣(市、區)貸款增速達到全市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得0分;金融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達到全市平均水平得1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得0分。
(2)資本市場培育利用(10分)。重點對縣(市、區)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掛牌上市培育輔導和獎補支持、直接融資及“保險+期貨”開展等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3)金融政策實施(10分)。重點對縣(市、區)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小額信貸、農業保險、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政策實施情況綜合評價。
(4)金融組織體系建設(20分)。縣(市、區)金融辦、“農金室”、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等建設到位,以及國有融資擔保公司、法人金融機構等完成增資得20分,其他視情況得分。
(5)金融創新(10分)。重點對縣(市、區)加強金融、產業和財政政策統籌,推動金融產品模式創新;促進綠色金融、普惠金融、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利用PPP模式、投(債)貸組合、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融資實施項目情況綜合評價。
(6)金融風險防範化解(10分)。縣(市、區)落實風險管理屬地責任,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得5分,工作不力發生風險、信訪等案件的視情況扣分;根據縣域高風險金融機構化險情況評價,其中每有1家高風險金融機構減2分。
第六條 加減分項
1.加分項。參與評選的金融機構獲得國家、省級和市級與評選內容有關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0分、6分、3分;金融招商引資排名前3位的縣(市、區)政府,分別加10分、6分、3分。
2.減分項。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任務的,按任務未完成程度減分,最高減10分。
第七條 組織評選
1.市長金融獎評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市政府金融辦組織實施,人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平涼銀保監分局配合,綜合考評並形成書面意見後,提交市政府審定。
2.市長金融獎各項評價指標數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提供,其中存貸款、存貸比、不良貸款、保費收入及賠付、保險資金使用等數據由平涼銀保監分局負責提供;縣(市、區)信貸投放、金融政策實施、金融創新、中小微企業貸款等數據由人行平涼市中心支行負責提供;重點產業鏈貸款、重大項目貸款等數據由金融機構申報,人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和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審核;融資擔保、企業掛牌上市、直接融資、資本運作、金融體系建設、金融風險防範化解等數據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提供。
第八條 對符合表彰條件的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縣(市、區)政府,授予年度“市長金融獎”。市長金融獎嚴格把控評選質量,達不到表彰標準的,寧缺毋濫。
第九條 市長金融獎評選結果在全市通報,抄送金融機構上級主管機構,並作為人行平涼市中心支行貨幣信貸政策傳導實施、平涼銀保監分局金融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獲得表彰的金融機構優先作為全市或更高層次的評先選優推薦單位,以及新增預算單位開立賬戶、部分存量賬戶變更、財政性資金存放等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的加分項。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2020年9月14日印發的《平涼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平政辦發〔2020〕7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旨在充分調動各類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提升各縣(市、區)運用金融工具的意識和能力,提高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評選範圍為包括銀行機構、保險公司、證券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融資企業和縣(市、區)政府在內的市內金融機構,首次引進入駐平涼的重點金融機構,以及對平涼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市外金融機構。
《辦法》明確評選突出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性,注重對金融支持重大政策、重點產業、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考核評價;突出金融資源配置的系統性,注重樹立“大金融”理念,加大對金融支持企業、項目、資本、市場主體等情況和金融要素配置情況的綜合評價; 突出金融行業內部的差異性,實行分類實施和綜合評價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量化評價為主;突出金融激勵評價的實效性,注重正向引導、反向約束及財政性資源的槓桿撬動,促進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辦法》提出,評選將嚴格把控評選質量,達不到表彰標準寧缺毋濫。結果在全市通報,抄送金融機構上級主管機構,作為人行平涼市中心支行貨幣信貸政策傳導實施、平涼銀保監分局金融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辦法》有效期5年,獲得表彰的金融機構優先作為全市或更高層次的評先選優推薦單位,以及新增預算單位開立賬戶、部分存量賬戶變更、財政性資金存放等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的加分項。

內容解讀2

2022年4月11日,平涼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平涼市市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選管理辦法》),以平政辦發〔2022〕46號檔案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依據
2021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管理辦法》,對評選範圍、評價指標做了調整和細化,為了規範我市的評選辦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導向性,參照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新修訂的《評選管理辦法》突出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型、金融資源配置的系統性、金融行業內部的差異性和金融激勵評價的實效性。
三、主要內容
新的《評選管理辦法》共十條內容,包括制定目的、評選範圍、評選原則、質量把控、評價標準(區分金融機構、融資企業、縣(市、區)政府三塊)、加減分項、組織評選、表彰激勵措施等。主要修訂完善了六個方面:一是增加了表彰對象,將首次引進入駐我市的重點金融機構以及對平涼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市外金融機構,納入了評選表彰範圍。二是最佳化了表彰結構,不再確定市長金融獎各個獎項具體名額,嚴格把控評選質量,達不到表彰標準的,寧缺毋濫。三是加大了對全市重大政策、重點項目、重點任務支持(包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九大重點產業鏈融資、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債務置換、購買企業債或公司債、高風險機構化險等)方面的權重,金融機構和縣(市、區)政府的重點工作考評權重分別達到了90%和70%。四是增設加減分項,並區分等次確定了具體分值。對當年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金融機構和融資企業,以及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不力被市以上通報的縣(市、區)政府,實行“一票否決”。五是進一步明確了各評價指標數據的來源渠道,確保了評價依據真實可靠。六是市長金融獎只授予榮譽,不再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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