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14日印發.本政策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激勵機制,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率,為經濟社會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撐,現結合《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辦法》(甘政辦發〔2016〕3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當年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縣(市、區)政府,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條 市長金融獎設2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四條 市長金融獎獎勵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保險公司;
(三)證券機構;
(四)融資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上市公司及直接融資企業等);
(五)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
(六)縣(市、區)政府。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於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縣(市、區)政府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獎勵經費。
第六條 市長金融獎評選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量化評價為主的原則;
(三)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評價指標及分值計算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1.商業銀行
(1)融資支持(45分)。貸款增量第一名得25分,其它銀行得分為:各銀行貸款增量/第一名貸款增量×25;貸款增速不低於全市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非信貸類融資(通過表外業務增加的委託貸款、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債券融資等)增量第一名得5分,其它銀行得分為:各銀行非信貸融資增量/第一名非信貸融資增量×5。
(2)存貸比(15分)。餘額存貸比第一名得10分,其它銀行得分為:各銀行餘額存貸比/第一名餘額存貸比×10;餘額存貸比每高於本行上年同期一個百分點加2分,最高5分。
(3)支持“三農”發展(10分)。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涉農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得5分,每少1億元減2分,最低0分。
(4)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15分)。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依據銀保監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等級給予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5)金融創新(5分)。創新使用金融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方面成效顯著的,得5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2.政策性銀行
(1)新增貸款(70分)。貸款增速達到全市各項貸款目標增速得35分,未達到貸款目標增速得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增速/全市各項貸款目標增速×35;貸款增速達到全市貸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貸款增速達到全省本系統貸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15分)。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中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得5分,每少1戶減0.5分,最低0分。
(3)金融創新(5分)。創新使用金融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方面成效顯著的,得5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3.農商銀行和村鎮銀行
(1)新增貸款(40分)。貸款增量第一名得25分,其它銀行得分為:各銀行貸款增量/第一名貸款增量×25;貸款增速不低於全市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存貸比(15分)。餘額存貸比第一名得10分,其它銀行得分為:各銀行餘額存貸比/第一名餘額存貸比×10;餘額存貸比每高於本行上年同期一個百分點加2分,最高5分。
(3)支持“三農”發展(15分)。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涉農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得5分,每少1億元減2分,最低0分;扶貧小額信貸發放、回收或續貸等方面工作成效顯著得5分,其它視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4)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15分)。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依據銀保監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等級給予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5)創新支農服務(5分)。創新使用涉農信貸產品和支農服務模式方面成效顯著得5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二)保險公司
1.財險公司
(1)保費收入(35分)。當年保險保費收入第一名得20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保費收入/第一名保費收入×20;保費增速不低於全市財險公司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保險賠付(25分)。當年已決保險賠付率第一名得15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已決賠付率/第一名已決賠付率×15;已決賠付額第一名得10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已決賠付額/第一名已決賠付額×10。
(3)政策性保險開展(15分)。當年政策性保險保費收入第一名得5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保費收入/第一名保費收入×5;當年政策性保險已決賠付額第一名得5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已決賠付額/第一名已決賠付額×5;政策性保險已決賠付率第一名得5分,其它財險公司得分為:各財險公司已決賠付率/第一名已決賠付率×5。
(4)支持重點項目建設(5分)。引入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方式參與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且成效顯著的,得5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5)服務質量(10分)。當年保險結案率不低於財險公司平均結案率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0.5分,最低0分;保險投訴率不高於財險公司平均投訴率得5分,每高一個百分點減0.5分,最低0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2.壽險公司
(1)保費收入(40分)。當年保險保費收入第一名得20分,其它壽險公司得分為:各壽險公司保費收入/第一名保費收入×20;保費增速不低於全市壽險公司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保險賠(給)付(35分)。當年已決保險賠(給)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它壽險公司得分為:各壽險公司已決賠(給)付率/第一名已決賠(給)付率×20;已決賠(給)付額第一名得15分,其它壽險公司得分為:各壽險公司已決賠(給)付額/第一名已決賠(給)付額×15。
(3)支持重點項目建設(5分)。引入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方式參與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且成效顯著的,得5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4)服務質量(10分)。當年保險結案率不低於壽險公司平均結案率得5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減0.5分,最低0分;保險投訴率不高於壽險公司平均投訴率得5分,每高一個百分點減0.5分,最低0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三)證券機構
(1)企業掛牌上市輔導培育情況(40分)。每對市內一家擬上市後備資源企業開展掛牌、上市前期輔導培育且取得顯著成效得40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2)參與企業直接融資情況(30分)。輔導並支持市內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股權融資等方式,開展直接融資且取得顯著成效得30分,其它根據工作成效給予得分。
(3)資本市場融資培訓情況(20分)。每對縣(市、區)中小企業或經濟金融部門幹部舉辦一期資本市場政策知識培訓得10分;每在市電視台、平涼日報等主流新聞媒體開辦一期資本市場知識專題宣傳講座得10分。兩項綜合最高得20分。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四)融資企業
根據市內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及“新三板”掛牌情況,以及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股權融資、資產計畫等方式獲得直接融資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五)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
(1)融資擔保額(35分)。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額第一名得25分,其它融資擔保公司得分為:各融資擔保公司新增擔保額/第一名新增擔保額×25;年末融資擔保在保餘額不低於本機構上年同期得5分,每高(低)1000萬元加(減)2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2)擔保放大倍數(20分)。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放大倍數不低於全市平均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得15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2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3)支小支農擔保占比(20分)。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額占全部新增融資擔保額的比例不低於80%得10分,每低10個百分點減2分,最低0分;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戶數第一名得5分,其它融資擔保公司得分為: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戶數/第一名融資擔保戶數×5;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額占全部新增融資擔保額的比例不低於50%得5分,每低10個百分點減2分,最低0分。
(4)融資擔保費率(15分)。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不高於1.5%得5分,每高(低)0.1個百分點減(加)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不超過1%得5分,每高0.1個百分點減1分,最低0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得10分,完不成相應減分。
(六)縣(市、區)政府
(1)貸款投放(40分)。當年貸款增速達到全市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貸款增速完成市上確定的目標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資本市場培育和利用(20分)。根據縣(市、區)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企業掛牌和上市培育及直接融資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最高20分。
(3)普惠金融發展(15分)。根據縣(市、區)落實國家和省、市普惠金融政策部署,支持“三農”、中小微企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情況綜合考評,最高15分。
(4)風險防範化解(15分)。根據縣(市、區)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重大金融風險情況綜合考評,最高15分。
(5)金融創新(10分)。根據縣(市、區)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推動金融創新發展情況綜合考評,最高10分。
第八條 組織考評
1.市長金融獎每年考評一次,考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開展考評,人民銀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平涼銀保監分局等配合實施。各參評單位根據評價內容,年末對當年支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次年1月20日前報市政府金融辦。市政府金融辦根據報告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考評,形成書面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2.市長金融獎各項評比指標以省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人民銀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平涼銀保監分局、市政府金融辦統計年報數據和工作內容為準。
3.市內金融機構在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獲得上級主管機構及更高層次範圍表彰獎勵的,可在考評基礎上,視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8分的額外加分,其中省級表彰獎勵最高加5分,國家級表彰獎勵最高加8分。
第九條 獎項設定
1.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設綜合獎和單項獎,商業銀行綜合考評前3名的,政策性銀行綜合考評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農商銀行和村鎮銀行綜合考評前2名的,分別表彰為“市長金融獎”;支持“三農”、中小微企業單項貢獻突出的銀行,分別表彰為“支持‘三農’發展獎”、 “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獎”。財險公司考評前2名和壽險公司考評第1名的,分別表彰為“市長金融獎”。證券機構考評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表彰為“市長金融獎”。資本市場掛牌上市企業及直接融資成效顯著的企業,表彰為“市長金融獎”。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綜合考評第1名的,表彰為“市長金融獎”。縣(市、區)政府綜合考評前2名的,表彰為“市長金融獎”。
2.新設立的金融機構不納入當年“市長金融獎”評選範圍,但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以及市內外金融機構在平涼做出突出貢獻的,考評後由市政府另行表彰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
第十條 附 則
1.各參評單位應按考評要求,客觀真實地反映成績,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金融案件,以及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金融機構,取消考評資格。防範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不力的縣(市、區)和金融機構,在市長金融獎考評中實行“一票否決”。
2.評價結果在全市通報,並抄送金融機構上級主管機構。獲得表彰獎勵的金融機構可作為全市或更高層次文明單位、“五·一”勞動獎章(狀)等優先推薦單位。
3.當年考評排名靠後的金融機構、縣(市、區)政府,分別向主管部門和市政府作出書面說明;連續2年考評排名靠後的金融機構和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將進行約談。
4.本政策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平政辦發〔2015〕96號檔案同時停止執行,期間如有國家和省、市新的金融政策規定,將適時適度進行調整。
政策解讀
2020年9月14日,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平涼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平政辦發〔2020〕72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對該辦法做如下政策解讀:
一、《獎勵辦法》修訂完善的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落實“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主動適應新形勢下金融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金融激勵機制,增強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和激勵性,引導各縣(市、區)、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撐。在總結近年來市長金融獎考評經驗和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辦法》精神,對《平涼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獎勵辦法》較之前主要做了哪方面調整?
《獎勵辦法》主要對考評對象、指標內容、考核評分3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調整了考評對象,在原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機構、融資企業“四類”的基礎上,新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和縣(市、區)政府。二是調整了指標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了“存貸比”指標分值權重,同時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將原“小微企業”考評拓寬為“中小微企業”;保險公司新增了“保費收入”考評指標,主要目的是引導保險機構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證券機構重點提高“參與企業直接融資情況”指標分值權重。三是調整了考核評分,對金融機構的考核,在原指標分值基礎上,根據其獲得上級主管機構及更高層次範圍的表彰獎勵,視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8分的額外加分。
三、《獎勵辦法》設定的考評指標分別有哪些?
市長金融獎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量化評價為主和分類考核的原則,根據金融機構性質不同分別設定相應考評指標。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細分為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商銀行和村鎮銀行,重點對貸款及融資支持、存貸比、支持“三農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金融創新、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等指標綜合考評。保險公司,主要細分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重點對保費收入、保險賠(給)付、政策性保險開展、支持重點項目建設、服務質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等指標綜合考評。證券機構,重點對輔導企業掛牌上市融資、參與企業直接融資、資本市場融資培訓、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等指標綜合考評。 融資企業,根據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及“新三板”掛牌情況,以及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股權融資、資產計畫等方式獲得直接融資情況進行考評。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重點對融資擔保額、擔保放大倍數、支小支農擔保占比、融資擔保費率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等指標綜合考評。縣(市、區)政府,重點對貸款投放、資本市場培育和利用、普惠金融發展、風險防範化解和金融創新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
四、市長金融獎組織考評的流程是怎樣的?
市長金融獎每年考評一次,考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開展考評,人民銀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平涼銀保監分局等配合實施。各參評單位根據評價內容,年末對當年支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市政府金融辦牽頭,根據報告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考評,形成書面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市長金融獎各項評比指標以省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人民銀行平涼市中心支行、平涼銀保監分局、市政府金融辦統計年報數據和工作內容為準。
五、《獎勵辦法》對風險防控有什麼要求?
《獎勵辦法》規定,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機構,取消其考評資格;對防範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不力的縣(市、區)和金融機構,實行“一票否決”。
六、市長金融獎怎樣發揮其激勵效應?
對達到獎勵標準或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市、區)政府、市內金融機構及有關企業,市政府表彰為“市長金融獎”;對未在平涼設立分支機構但在平涼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市政府另行表彰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通過金融激勵考評,引導各方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促進上下聯動,疊加政策效應,凝聚工作合力,撬動金融資源活水不斷流向重大項目、主導產業、鄉村振興及中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