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盡職免責暫行辦法

《平涼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盡職免責暫行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盡職免責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和工作人員認真履職盡責,積極有效地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擔保,更好服務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9〕77號)和《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委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確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為支持全市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業務辦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辦理業務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及其負責人、評審委員會成員、經辦業務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盡職免責,是指在國有或國有控股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後,經調查認定,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職責,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應免除的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分、激勵性薪酬扣減、行政處分等責任。 
第二章 盡職要求
第六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業監管要求,建立健全“三會一層”決策機構、立項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審核決策、風險防控、檔案管理等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清晰界定關係人,明確盡職要求,確保具體業務流程的每個關鍵環節都有據可查、有跡可尋。
第七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工作人員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式和內部規範,秉承審慎經營、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忠實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業務能夠對涉及本人近親屬等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和機構申請的業務,落實迴避規定。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要求
第九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重大疫情防控期間,為服務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發生代償的;
(二)根據國家、省、市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重點產業鏈建設等重大決策,為中小微企業、“三農”主體、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而發生代償的;
(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後及時採取化解措施的;
(四)為維護社會穩定和防範化解社會風險,對特定對象依法依規辦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出現風險或者造成損失的;
(五)由於動植物疫病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能夠提供縣級以上植保、獸醫、保險等法定機構認定出具的動植物疫病證明材料的;
(六)債務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有相關權威機構有效證明材料)而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
(七)被擔保人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或基本還清、僅因少量欠息欠款導致代償,已按有關制度積極採取追索措施的;
(八)被擔保人出現風險隱患後難以及時化解,通過減少擔保額度或強化反擔保措施等提供續保,最終沒有發生擔保代償的;
(九)因工作調整、崗位變化等移交的擔保存量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的;移交前未暴露風險,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的;
(十)發生擔保代償後,工作人員採取積極追償措施,協調被擔保人通過現金或以資抵債等方式,收回擔保代償或將代償損失控制在最小的;
(十一)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實施規範化操作或勤勉盡職的情形;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第十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責,應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造成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二)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職未按程式履職,導致對擔保項目的風險在立項報告中未反映或反映不充分,反擔保措施未落實或無實際反擔保作用的;
(三)擔保機構對擔保的項目,沒有按照規範程式進行立項、評審,或雖然履行了程式而流於形式的;
(四)有證據證實明知或發現擔保的信貸資金實際用途與契約約定用途不一致,或用於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項目,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五)與被擔保人、合作金融機構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擔保項目真實風險騙取擔保,導致代償的;
(六)發現擔保項目出現風險,沒有及時與合作金融機構溝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實施風險化解方案,相互推諉、延誤風險處置時機,導致代償的;
(七)發生擔保代償後,未及時履行追償清收義務,導致擔保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全部或部分喪失,或代償損失擴大的;
(八)向被擔保人亂收費,直接或變相增加被擔保人融資負擔的;
(九)索取、接受被擔保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經濟利益的;
(十)其他失職行為。
第四章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包括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公示備案四個環節。
第十二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對需要認定的盡職免責的代償損失,應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調查和評議工作。工作組由機構董事會決定組建,機構監事長牽頭,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合規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迴避的除外)參加,也可邀請董事、監事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開展盡職調查、評議、責任認定時,被調查、評議、責任認定的相關責任人(以下簡稱“被評議人”)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政策性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後,應在6個月內開展盡職免責調查。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盡職免責調查、評議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調查。盡職免責調查採取調閱審核相關資料、個別談話、座談討論等方式進行。在調查中,應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情況,聽取不同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現場盡職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進行充分討論和評議,提出評議結論,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被調查人日常經辦業務整體風險情況,並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作出明確的評議結論。 
第十六條 評議結論分為盡職、基本盡職、失職三類。其中,盡職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全面履行職責的;基本盡職是基本履行工作職責,但在辦理程式、防控風險等方面仍需改進,發現的問題不是導致擔保業務出現風險直接原因的;失職是指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履行職責的。對認定為基本盡職和失職的,應區別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盡職調查報告形成後,應徵求被評議人意見,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註明原因和送達時間,並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調查組應對其意見及調查報告進行複議;經複議,若有證據證明調查事實不清、依據不全、結論不準的,應重新調查;不予採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工作組應將定稿的盡職調查報告和被評議人意見提交本機構董事會審查和責任認定。對責任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對責任認定為基本盡職的,可酌情減免責任;對責任認定為失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第十九條 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盡職免責的責任認定結果應在本機構內部公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作為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依據,與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薪酬掛鈎。
第二十條 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盡職免責的調查、評議和責任認定結果,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核備案結果在本機構董事會上宣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工作組將盡職調查、評議、責任認定過程中產生的所有信息資料,整理立卷,移交機構檔案室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同一業務工作人員應對多戶發生擔保代償或損失的擔保業務承擔責任的,應當統一考慮、合併問責。
第二十三條 盡職免責後,若有證據證明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隱瞞行為的,應當重新啟動調查工作。查證問題屬實的應予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同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對管理和監督的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的盡職免責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機構內部弄虛作假、編造事實,假藉此辦法推脫責任、轉嫁損失、逃避監管的,一經發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全市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和行業監管相關規定,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機構盡職免責實施細則,明確其具體的代償容忍度和損失容忍度(第九條第七、九、十項所稱的少量、減少、最小,原則上是將淨損失控制在20%以下,具體損失容忍幅度由各機構自行確定)、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部分免責的具體情形、責任認定程式、處罰措施等。實施細則應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同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內國有企業獨資設立的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2年。

解讀

為了推動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公司認真履職盡責,積極承擔政策性擔保業務,為中小微企業、“三農”主體和九大產業鏈鏈主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擔保,制定出台了《平涼市國有及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盡職免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抵質押物,解決的主要途徑是建立並壯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台增資、補貼、盡職免責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導其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擔保。平政辦發【2022】3號檔案,就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融資擔保公司增資、落實財政補貼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較好地解決了國有及國有控股融資擔保公司無能力擔保的問題。受疫情和經濟下行影響,全市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普遍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擔保風險大、代償率高,擔保行業處於寒冬期。《辦法》的出台,將有效解決不敢擔保和不願擔保的問題,有利於加快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方面的規定;
2.《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
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4.《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
5.《關於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9〕77號);
6.《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
7.參考了山東省、湖南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福州市、石獅市和南安市類似辦法或指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盡職要求、免責情形及問責要求、附則,共5章28條。核心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本辦法界定了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公司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情形,對其經營性業務未作規定,經營性業務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作。
(二)本辦法明確提出國有或國有控股融資擔保公司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要求,決策議事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完備,工作人員認真忠實履職,具備這四個條件的前提下方可適用本盡職免責辦法。
(三)本辦法規定了12種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的情形。
1.重大疫情防控期間,為服務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發生代償的;
2.根據國家、省、市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重點產業鏈建設等重大決策,為中小微企業、“三農”主體、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而發生代償的;
3.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後及時採取化解措施的;
4.為維護社會穩定和防範化解社會風險,對特定對象依法依規辦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出現風險或者造成損失的;
5.由於動植物疫病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能夠提供縣級以上植保、獸醫、保險等法定機構認定出具的動植物疫病證明材料的;
6.債務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有相關權威機構有效證明材料)而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
7.被擔保人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或基本還清、僅因少量欠息欠款導致代償,已按有關制度積極採取追索措施的;
8.被擔保人出現風險隱患後難以及時化解,通過減少擔保額度或強化反擔保措施等提供續保,最終沒有發生擔保代償的;
9.因工作調整、崗位變化等移交的擔保存量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的;移交前未暴露風險,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的;
10.發生擔保代償後,工作人員採取積極追償措施,協調被擔保人通過現金或以資抵債等方式,收回擔保代償或將代償損失控制在最小的;
11.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實施規範化操作或勤勉盡職的情形;
12.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四)本辦法規定了10種不能免除責任的情形。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造成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2.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職未按程式履職,導致對擔保項目的風險在立項報告中未反映或反映不充分,反擔保措施未落實或無實際反擔保作用的;
3.擔保機構對擔保的項目,沒有按照規範程式進行立項、評審,或雖然履行了程式而流於形式的;
4.有證據證實明知或發現擔保的信貸資金實際用途與契約約定用途不一致,或用於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項目,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5.與被擔保人、合作金融機構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擔保項目真實風險騙取擔保,導致代償的;
6.發現擔保項目出現風險,沒有及時與合作金融機構溝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實施風險化解方案,相互推諉、延誤風險處置時機,導致代償的;
7.發生擔保代償後,未及時履行追償清收義務,導致擔保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全部或部分喪失,或代償損失擴大的;
8.向被擔保人亂收費,直接或變相增加被擔保人融資負擔的;
9.索取、接受被擔保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經濟利益的;
10.其他失職行為。
(五)本辦法規定了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公示備案4項盡職免責工作流程。
(六)本辦法規定了應免除的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分、激勵性薪酬扣減、行政處分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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