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縣農業農村局,是平武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武縣農業農村局
- 領導機構:平武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農村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縣政府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擬訂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生態補償等政策。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協調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指導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工作。指導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現代農業園區的政策與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現代農業園區評定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推動數字農業發展。收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辨遙敬犁參與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統計工作。
(五凳連估企)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場、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指導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落實促進糧油、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促進農業綠色發展。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承擔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臘盛淋測、追溯、風險評估。貫徹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和汽榜資源保護工作,乎設察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戀套她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飼草良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肥料、農藥、農用膜、獸藥(漁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獸醫醫療器械。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想請膠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管理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指導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監測、核查農業災情,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種苗、化肥、獸藥(漁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防災減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資、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中央、省、市、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擬訂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計畫,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擬訂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水利、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推廣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和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農業機械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化生產道路的建設管理。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認定、調解處理。
(十四)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水利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按許可權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鄉供水工作。
(十八)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九)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二十)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落實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一)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聯通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二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三)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農業農村綜合執法,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由本縣辦理的涉農違法案件。推進農業農村依法行政。
(二十四)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規劃安置、後期扶持的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移民資金,參與移民規劃,負責移民安置實施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驗收和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
(二十五)負責全縣水電工程、電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取水核查、水量核定、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
(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
(二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保留且未納入縣行政審批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二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責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性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4.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5.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原農業局種子管理站、植保植檢站不再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種子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不再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行政管理職責;縣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心不再承擔農村能源管理職責;農機監理站不再承擔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和組織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上述行政職能交由縣農業農村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現任領導
局長:張天祿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管理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指導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監測、核查農業災情,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種苗、化肥、獸藥(漁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防災減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資、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中央、省、市、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擬訂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計畫,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擬訂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水利、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推廣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和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農業機械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化生產道路的建設管理。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認定、調解處理。
(十四)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水利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按許可權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鄉供水工作。
(十八)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九)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二十)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落實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一)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聯通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二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三)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農業農村綜合執法,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由本縣辦理的涉農違法案件。推進農業農村依法行政。
(二十四)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規劃安置、後期扶持的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移民資金,參與移民規劃,負責移民安置實施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驗收和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
(二十五)負責全縣水電工程、電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取水核查、水量核定、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
(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
(二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保留且未納入縣行政審批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二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責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性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4.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5.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原農業局種子管理站、植保植檢站不再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種子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不再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行政管理職責;縣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心不再承擔農村能源管理職責;農機監理站不再承擔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和組織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上述行政職能交由縣農業農村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現任領導
局長:張天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