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休所

干休所

乾(gan四聲)休所主要是指:軍隊幹部休養所。干休所服務的主要對象是:1.軍隊離退休老幹部(團級以上);2.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能力的軍隊幹部;3.在戰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戰殘傷殘達到特級或一級的軍人;4.離退休軍隊老幹部的遺孀;5.已故離休軍隊老幹部的父母(孤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干休所
  • 解釋:軍隊幹部休養所
  • 實施時間: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性質:福利機構
管理,服務對象,工作條例,北京地區,

管理

分為二種形式:
一是軍隊管理的干休所。這類干休所里的離休、退休老幹部,部分仍然保持軍籍,待遇未變。
二是劃歸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的干休所。這類干休所里的離休、退休老幹部或其他人員,已經轉到地方安置,不再保留軍籍。待遇基本未變。
地方管理的干休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與其他國家不同,在我國,無論哪種形式管理的干休所,其所有的運轉資金費用,全部來自軍費,並且在我國的軍費中占有很大比例。

服務對象

1.軍隊離退休老幹部(團級以上,1949年9月30前參加革命);
2.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軍隊幹部;
3.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戰殘傷殘達到特級或一級的軍人;
4.離退休軍隊老幹部的遺孀
5.其他符合條件的老幹部。

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軍發〔2010〕44 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干休所工作條例》已經2010年8月30 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0 月 1日起施行。
主席胡錦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干休所(以下簡稱干休所)工作,促進干休所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干休所,是指軍隊管理的離職幹部休養所和軍職以上退休幹部休養所。
本條例所稱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由軍隊安置管理的離休幹部和副軍職以上退休幹部。
第三條干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為離休退休幹部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保障離休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干休所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政治關心與生活照顧相結合,以離休退休幹部健康長壽、永葆本色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條全軍干休所工作由總政治部主管。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軍干休所的有關工作。
各級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干休所工作。各級司令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單位干休所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黨委、首長應當加強對干休所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干休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級離休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干休所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工作規劃,部署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干休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干休所所長與政治委員同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負責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所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指示要求,結合干休所工作實際,適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領導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後勤、裝備建設;
(四)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干休所政治委員與所長同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負責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政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指示要求,結合干休所工作實際,適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負責干休所思想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衛和文化體育工作,掌握干休所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四)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干休所和爭當先進離休退休幹部、先進老幹部工作者活動的有關工作;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干休所政治協理員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干休所副所長隸屬於所長、政治委員,按照所長、政治委員的指示要求開展工作。
第十條干休所幹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督促和帶領有關工作人員抓好落實,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時了解掌握和報告干休所人員的思想動態等情況,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三)承辦走訪慰問離休退休幹部以及離休退休幹部祝壽、探親、旅遊、療養、治喪等事宜的服務保障工作;
(四)承辦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五)開展適合離休退休幹部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六)承辦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辦干休所文職人員的招聘、培訓和教育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干休所助理員、會計、食堂管理員、勤務汽車隊隊長等後勤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軍隊有關後勤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
(二)了解掌握離休退休幹部的需求,擬制相關後勤保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檢查督促所屬人員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四)組織所屬人員學習有關專業知識和開展技能培訓;
(五)負責所屬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干休所衛生所醫務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軍隊衛生工作法規制度,制定衛生工作計畫,落實門診、巡診、送診、值班等規定;
(二)組織離休退休幹部的健康教育、衛生防病、醫療護理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三)承辦離休退休幹部的健康體檢和療養工作,及時收集病情資料,建立健康檔案,做好重點病人的隨訪和醫學觀察工作;
(四)承辦藥品和醫療器材的採購、保管、供應、使用工作,以及離休退休幹部外診、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等經費審報事宜;
(五)負責干休所愛國衛生以及疾病防控、消毒殺蟲滅菌和飲食、飲水衛生檢查監督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干休所駕駛員、炊事員、通信員以及其他公勤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各項法規制度,自覺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積極主動、熱情周到、耐心細緻地為離休退休幹部服務;
(三)了解離休退休幹部的身體狀況,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識和處置程式;
(四)鑽研本職業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技能;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干休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下列醫療保健服務工作:
(一)落實衛生所醫療用房,完善醫療設施設備,做到齊全配套、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二)做好老年常見病、多發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離休退休幹部的身體狀況,建立離休退休幹部健康檔案、保健病歷;
(三)建立和完善醫療預案,建立急救呼叫系統,保持急救設施設備完好;
(四)加強離休退休幹部健康教育,開展心理服務和健身指導,做好年度健康體檢工作;
(五)組織離休退休幹部及其家庭成員學習醫療保健知識,提高家庭自救、急救、康復、護理和保健技能;
(六)開展預防、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心理關懷照料一體化服務,完善個性化醫療保健服務措施,堅持送醫送藥上門,開設家庭病房,對病情危重的離休退休幹部及時安排就診和轉診;
(七)做好離休退休幹部臨終關懷工作;
(八)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醫療保健的實際問題,反映離休退休幹部對醫療保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干休所應當按照營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營房建設和管理,科學制定營房建設規劃,搞好住房改造,做好經常性的維修維護工作,做到營區管理有序、營房住用安全、附屬設施完好、設備運轉正常、環境整潔衛生。
具備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干休所,應當根據營房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有關規定,推行物業管理,實施社會化保障。
第十六條干休所應當加強車輛使用管理,健全用車管理制度,嚴格派遣手續,堅持專車專用,保障離休退休幹部就醫、因公外出和參加集體活動等用車需要。
干休所應當組織駕駛人員參加培訓、復訓,教育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和安全駕駛規定,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為離休退休幹部提供安全、方便的車輛保障服務。
第十七條干休所應當按照通信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通信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通信器材完好、線路暢通。
第十八條干休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離休退休幹部生活服務中心、醫療保健中心和文化活動中心,完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干休所應當針對離休退休幹部生活和身體狀況,建立健全值班、走訪等制度,為離休退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干休所應當根據離休退休幹部個人和家庭特點,採取上門服務、代辦服務、提示服務等方式,實施細緻周到的服務;對身邊無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離休退休幹部遺屬,應當重點照顧,幫助安排和培訓照料人員,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干休所應當根據服務保障的實際,利用社會資源,引進郵政、銀行、生活服務等社會化保障項目,建立干休所與社區相結合的服務保障模式,提高服務保障的質量和效益。
干休所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干休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緊貼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實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離休退休幹部保持政治上的堅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純潔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
干休所應當教育引導離休退休幹部自覺弘揚我軍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努力踐行“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三條干休所應當加強離休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健全黨的組織,落實組織生活制度,發揮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的政治領導和團結核心作用。
干休所應當引導離休退休幹部參加組織生活,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監督,增強黨的意識,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干休所黨委可以根據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的實際,指派干休所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幹部協助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條干休所應當落實離休退休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在組織離休退休幹部自學的同時,結合離休退休幹部實際,採取報告會、座談會、授課輔導和參觀見學等形式,組織離休退休幹部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國家和軍隊的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學習法律法規,參觀國家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成果。
第二十五條干休所應當加強離休退休幹部的經常性思想工作,定期分析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傾向性問題;經常走訪離休退休幹部,掌握思想動態,做好心理服務工作;開展談心活動,主動聽取離休退休幹部的意見,溝通思想,化解矛盾。
第二十六條干休所應當加強離休退休幹部的經常性管理工作,督促離休退休幹部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認真執行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七條干休所應當發揮離休退休幹部政治堅定、學識淵博、經驗豐富等優勢,堅持量力而行和本人自願的原則,組織離休退休幹部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傳統教育、技術諮詢、講學授業、學術研究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干休所應當加強對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充分發揮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的作用;及時向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通報干休所工作和建設的有關情況,定期聽取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干休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離休退休幹部榮譽室,收集陳列有關離休退休幹部歷史榮譽方面的實物、圖片和音像資料等,進行理想信念、優良傳統、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宣傳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激勵離休退休幹部珍惜歷史榮譽,保持高尚情操。
第三十條干休所應當組織離休退休幹部參加老年文化教育,根據離休退休幹部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離休退休幹部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干休所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評選“和諧家庭”、“敬老好兒女”等活動,倡導尊老愛老的良好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第五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二條干休所應當圍繞做好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加強自身全面建設,成為政治思想堅定、組織領導堅強、服務保障有力、作風紀律過硬、內外關係和諧、生活環境優美的離休退休幹部之家。
第三十三條干休所黨委應當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加強黨組織建設,堅持把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作為根本任務,把推進干休所建設科學發展、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建設堅強的黨委班子和高素質工作人員隊伍作為關鍵環節,把加強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作為重要課題,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充分發揮黨組織作用,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教育管理和加強自身建設的能力。
干休所黨委應當加強對所屬共青團、軍人委員會的領導,定期分析形勢,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干休所應當結合工作人員思想實際,抓好思想政治教育,開展尊老愛老、愛崗敬業、竭誠服務等專題教育,打牢思想基礎。
第三十五條干休所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教育引導工作人員牢固樹立為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思想,培養耐心、細緻、周到、熱情的工作作風。
第三十六條干休所應當加強紀律建設,認真貫徹軍隊條令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加強紀律教育和監督檢查,嚴格行政管理,規範一日生活制度,建立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條干休所應當加強業務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能培訓,使工作人員熟悉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掌握相關業務技能,提高為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干休所開展對外有償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對外有償服務的留用收入,主要用於彌補保障經費不足,改善干休所基礎設施條件,提高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條干休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所務公開,及時向離休退休幹部和工作人員傳達有關政策規定,定期公布干休所工作和建設情況。
干休所對離休退休幹部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解決有關問題;對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映,並向離休退休幹部做好解釋工作。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條對在干休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各總部老幹部服務管理局和各軍兵種、各軍區老幹部服務處組織實施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離職幹部休養所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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