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閩南商會

常熟市閩南商會

常熟市閩南商會成立於2002年11月,是常熟市成立的第一家異地商會,歷經三屆兩任會長班子。現任商會永久名譽會長洪清淼(蘇州萬豪國際輕紡城董事長)。會長洪少偉(偉仕機構董事長)擔任。 閩南商會現有會員300多人。主要經營紡織面料、服裝輔料、石材建材、物流運輸、彩印包裝、機械製造、廣告企劃、服裝設計、房地產開發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熟市閩南商會
  • 理事長:洪文作
  • 監事長:洪連強
  • 秘書長:陳德泉
商會簡介,組織架構,商會章程,

百科名片

常熟市閩南商會

商會簡介

九年來,商會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搭建信息平台,擴展交流渠道,展開內聯、外聯活動,增進會員與會員之間,閩商與當地政企之間、常熟閩商與周邊區域以及家鄉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商界聯結逐步擴大,社會地位基本確立。2007年,在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常熟市人民政府的扶持下,時任會長洪清淼聯合48位在常熟的閩商精英,依託服裝城雄厚的產業基礎和深厚的經營氛圍,投資建造了萬豪國際輕紡城,該項目占地面積23963平方米,總建築面積7.3萬平方米,總投資為4億元,於2010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萬豪國際輕紡城建築理念新穎,規劃前瞻,成為集“展貿、辦公、洽談、電子商務”四位一體,融“輕紡展示採購中心、輕紡訂單貿易中心、輕紡電子商務平台、輕紡研發培訓中心、輕紡物流配送中心、高級商務中心”於一身的服裝城全能升級版輕紡採購總部,成為華東地區乃至全國起點高、規模大、功能全、輻射力強的專業性輕紡展貿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和產業文化中心。
萬豪國際輕紡城先後榮獲“常熟市重點工程”、“中國流行面料採購基地”、“江蘇省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示範基地”等一系列殊榮,是常熟市經濟發展中的標誌性建築。

組織架構

會長:洪少偉
永久名譽會長、特別顧問:洪清淼
名譽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列):歐陽文換、施志堅、洪中海、洪麒麟、龔純明
理事長:洪文作
監事長:洪連強
秘書長:陳德泉
首席常務副會長:王加興
黨支部書記/常務副會長:陳添平
常務副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蘭晨 林善平 洪清滿 劉宗江 施偉科 高雲良 張雄文
洪文淵 黃建義 李可章 洪文默 黃樹林 李明默 洪志坤
蔡志賢 蘇文祥 洪良床 潘雲 邱延忠 洪連環
副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方培蘭 林重慶 夏精卓 朱成榮 歐陽文旭 黃種彬 許捷愷
施正添 傅其貴 吳身僑 洪連稿 曾培報 吳振強 洪春節
謝文博 蘇建寧 洪祖鵬 蔡加如 陸琴 洪順景 蔡福利
林金旭 洪海庭 魏天文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列)
王文呈 林生髮 郭本優 王文梯 林時科 商逸群 王坤仁
林連貴 黃志明 王建家 林國助 黃蒼標 劉天台 林詩獅
黃劍輝 莊連興 林清海 黃榮昌 許文力 林勤炮 黃清安
許文書 歐陽良時 龔長慶 許松柏 施天乞 龔金碧 許奕經
施能善 龔培陽 何烏華 洪天懷 曾國苗 張子原 洪文備
童國章 李純強 洪申請 謝錦 李寶塔 洪歡迎 謝志德
楊天助 洪志德 謝春生 楊自豪 洪建軍 雷元唐 蘇承塔
洪金色 蔡志強 邱永遠 洪金標 蔡思童 陳文廣 洪金錐
蔡清橋 陳建康 洪奕煌 蔡維聘 林為民 洪培育 顏志藝
林仕 洪朝鋼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常熟市福建省閩南商會 。簡稱:常熟市閩南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商會由福建省閩南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發起組成的,從促進兩地經鐵證如山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首先風尚,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商,做愛國、愛鄉、敬業、誠信、守法的經營者;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交流,團結閩南籍工商界人士,加強與本地相關社團的聯繫,為企業轉型升級,投資融資牽線搭橋,促進常熟與閩南兩地經鐵證如山合作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蘇州市工商聯(常熟市工商聯)、蘇州市民政局(常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所:常熟市招商南路299號萬豪輕紡城主樓七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為閩南籍工商界人士搭建聯繫交流平台,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
第七條:為會員提供企業培訓、政策諮詢、法律法規諮詢等活動,加強信息交流。
第八條: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等種類商務活動,搭建信息、人脈平台。
第九條: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第十條:加強會員企業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第十一條: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美德,熱心公益事業。提高閩南商人在常熟的影響力。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本團體由單位會員自願組成。
第十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會員發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設定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署名理事;
(三)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監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懲一警百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首席常務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討論狀況;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聘任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
(八) 決定會員的增補、辭退和除名;
(九) 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提督;
(十) 決定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基本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有權特聘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以有利於商會日常工作的展開;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落實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二) 檢查監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內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凡任屆期滿的會長為永久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在團體中建立嚴格的非營利組織置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由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掛靠國定規定的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在會員大會通過後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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