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並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園林、風景名勝區、綠化方面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園林、風景名勝區、綠化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年度項目與資金計畫。負責下達城市建設項目;負責收取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等規費,受理建設工程政策性減免費用的審核上報,負責市區房屋公共維修資金的監管。
(三)承擔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四)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組織房改方案的實施,負責住房貨幣補貼的審批,參與全市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
(五)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統一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負責房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管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的資質管理;組織住宅產業化的實施。
(六)承擔全市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統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證;負責房屋面積管理;負責房屋權屬檔案管理;負責本市直管公房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商品房、售後公房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負責本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負責處理本市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參與全市土地利用工作。
(七)籌劃儲備、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工作;參與相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及方案會審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項目擴初設計審查;參與國家、省、市在本市的大中型項目的選址、審查和驗收工作。
(八)承擔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城區防洪排澇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城市河道和防洪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市道路開挖、占用等項目的審批和施工管理;綜合管理全市供水、排水和城市節水工作;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管理,核准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服務網點的布局;負責市政公用企業特許經營管理。
(九)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園林綠化的管理責任。編制市域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審定各鎮、板塊綠地系統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和綠化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城市綠化及市級綠化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綠化的建設管理;承擔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園林、風景名勝區和綠化工作的行業標準和規範;負責全市古典園林、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全民義務植樹;負責全市綠化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十)承擔指導和規範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協助規劃部門抓好村鎮規劃管理,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建築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監管以及拆遷協調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以及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十二)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管理的監督工作;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三)承擔全市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和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發展及管理工作;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監督管理;綜合管理老城保護改造和城市街景改造工作;研究擬訂名城保護改造政策、措施和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城市市容街景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小城鎮的綜合改造。
(十五)承擔全市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防禦、地震應急的責任。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震災損失評估管理;指導地震應急工作,及時提供震情、災情信息,提出搶險救災的對策和建議;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抗震設防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十六)負責對所屬城建公有企業的日常管理,並進行增值考核。
(十七)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監察執法,依法查處各類城建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
(十九)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收集和管理各類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的管理工作,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協調,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有關文稿的核稿;負責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的編髮;負責機關公文處理、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網路建設和政務信息處理;承擔機關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擬訂本系統黨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和目標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黨的組織、紀檢、宣傳、統戰和黨校工作;協助做好乾部的考察、考核和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報批工作;負責聯繫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配合做好人民武裝、徵兵工作;承辦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報批;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綜合管理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業務,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起草本系統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局機關年度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財務決算;承擔局工程經費的核算和決算工作;承辦局機關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測算和繳存工作;對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進行匯總、分析;負責系統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各種規費的徵收;負責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業務;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內部審計;對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領域專項資金使用進行內部審計。
(四)住房保障和房產科
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擬訂本市住房保障、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綜合管理;負責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安置的監督管理;指導本市住宅建設、住宅產業化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實施;負責全市住宅與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銷售和房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和物業服務的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商品房、售後公房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指導本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產檔案管理;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監督管理;指導本市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
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年度計畫;綜合管理本系統承擔的市委、市政府實事項目和重點工程;組織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實施和竣工驗收;承辦建設工程立項送審、土地徵用、工程項目儲備業務;負責對城建工程項目實施跟蹤檢查、監督管理和信息反饋;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管理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照明管理;組織協調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建設的相關業務;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城區防洪排澇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統計工作。
(六)工程建設科
參與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業企業改革、對外市場開拓工作;綜合協調建築市場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工程契約、竣工驗收備案等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對建築業、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及執業人員進行監管;組織全市工程質量檢查,組織開展優質工程創建活動;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及竣工驗收;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村鎮建設科
參與城鄉一體化試點工作;參與村鎮規劃的制定和方案會審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建設系統有關村鎮建設的試點示範工作;組織各類村鎮建設創建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整治工作;指導古鎮、古村落保護和建設整治工作;組織編制農房建設通用圖集;指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村鎮建築工匠管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工作;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管理。
(八)總工室(建築節能科)
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科技規劃、技術標準、規章制度;組織系統內部科研項目立項和成果評審工作;參與相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及方案會審工作;開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進行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歸口管理本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承擔房屋安全鑑定及其鑑定機構管理工作;承擔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核;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包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工作;組織和管理規劃設計及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的擬訂和行業管理工作;承擔裝飾裝修、拆改房屋結構的許可工作;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查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方案;確定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並指導實施;組織民用建築能耗審計和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及中介組織;指導開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指導開展“綠色施工”工作;組織建築節能科技研發,指導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套用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九)風景園林科
貫徹執行有關園林、風景名勝區和綠化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和城鎮綠化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編制市域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審定各鎮、板塊綠地系統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和綠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化及市級綠化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綠化的建設管理;承擔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的責任,指導和規範全市園林綠化市場;組織實施有關園林、風景名勝區和綠化工作的行業標準和規範;負責全市古典園林、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工作;研究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古典園林的修復、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調查、評價及等級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全市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和行業新技術、新材料及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
(十)安全監管科
承擔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擬訂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對工程安全檢測機構及人員進行監管;對建築業企業和人員安全生產的資質、資格進行監管;組織全市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組織開展安全達標、平安工地、文明工地創建活動;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擬訂供水、污水處理、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全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申報及其管理工作;管理許可證書、批准檔案及其檔案資料;指導、協調本系統行政許可服務工作;承擔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工作。
(十二)地震監測科
組織編制全市地震監測台網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內地震監測台站和巨觀觀測點的設定、撤銷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召開震情分析會;負責年度震情監視和短臨跟蹤工作,收集整理監觀測資料,分析核實地震巨觀前兆現象;承擔全市震情速報工作,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負責全市群防群測工作。
(十三)防震減災科
組織編制全市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起草全市防震減災規範性檔案;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檢查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工作;負責擬訂、修編全市地震應急預案,指導編制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震現場的震災評估、災情速報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工程建設系列執業資格考試、職稱評聘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本系統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知識分子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指導相關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