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犯又稱常習犯,通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實行某種犯罪,把犯罪當成主業或者兼業,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都屬於常業犯。常業犯與慣犯有許多相同之處,如都是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犯同種類之罪,惡習深;都是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犯罪所得數額大;都是實質的同種數罪,但都按一罪處理,不適用數罪併罰,等等。因此有常業犯即慣犯之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業犯
- 別名:常習犯
常業犯又稱常習犯,通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實行某種犯罪,把犯罪當成主業或者兼業,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都屬於常業犯。常業犯與慣犯有許多相同之處,如都是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犯同種類之罪,惡習深;都是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犯罪所得數額大;都是實質的同種數罪,但都按一罪處理,不適用數罪併罰,等等。因此有常業犯即慣犯之說。
職業犯亦稱“常業犯”,指並無精神疾病而反覆犯罪,以犯罪為手段維持其全部或部分生活來源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特徵:(1)有強烈的財物占有欲;(2)多有預謀,有明確的侵害目標。多實施固定種類的犯罪;(3)已習得一定的犯罪技術,...
為自己開脫罪責,使自己心安理得。常業犯,又稱常業慣犯,即以某種犯罪為職業,經常進行某種犯罪活動。常習犯,又稱常習慣犯,即已形成某種犯罪習性,並可能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經常犯罪而屢教不改的罪犯。
亦稱常業犯心理。主要特點:強烈的反社會性。職業犯大多都有不幸的生活經歷,造成其仇恨社會,與社會為敵的心態;牢固的犯罪動力定型。因長期、反覆地實施犯罪行為,使其犯罪行為自動化、習慣化,因而職業犯常常又是慣犯,並多有一定的...
②常業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業犯。指行為人無正常職業或不務正業,而以實施某種犯罪為常業,並以此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的犯罪形態。在我國刑法中,慣犯的法律後果可分為2類:①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量刑情節。如我國《刑法》...
(一)常業犯,指以一定的行為為常業的犯罪。詳言之,指行為人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對這種犯罪來說,實施一次行為,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才能構成該罪。...
包括兩種類型:(1)常習犯。又稱“慣習犯”。反覆實施某種犯罪,並養成犯罪習性的慣犯。(2)常業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實施某種犯罪,並以此為常業的慣犯。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走私常業犯、投機倒把常業犯、賭博常業犯等。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