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集合犯又稱“常業性集合犯”行為人別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該犯罪須經法律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不得隨意認定。職業犯雖然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但在法律上是單純一罪。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一是指以犯罪為職業或主要謀生手段的罪犯的人格特徵、心理特點及其行為規律。亦稱常業犯心理。主要特點:強烈的反社會性。職業犯大多都有不幸的生活經歷,造成其仇恨社會,與社會為敵的心態;牢固的犯罪動力定型。因長期、反覆地實施犯罪行為,使其犯罪行為自動化、習慣化,因而職業犯常常又是慣犯,並多有一定的犯罪技巧,多數實施同一種或同一類犯罪行為;行為特點是,有周密的行動計畫,多為集群性行為,分工細緻,互相掩護配合,並有反偵査技巧,作案手法類似;作案地區流動性大。為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常業犯慣於流竄作案。二是指利用職業或職務所提供的機會實施犯罪行為的罪犯的人格特徵、心理特點及其行為規律。內容包括:職業犯的合理化傾向、淡化被害人的心理、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