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常德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概述 》是常德市人民政府為幫助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加快科技與金融結合,促進經濟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加快科技與金融結合,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關於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11〕540號)、《關於促進湖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的意見》(長銀髮〔2012〕21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有效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借款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且註冊地在我市,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借款人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已運行1年以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業務,且申報的項目必須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內;
(二)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依法誠信納稅;
(三)管理團隊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持續創新的意識。企業的大學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10%以上,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
(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獲得授權的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植物新品種以及註冊商標;
(五)資產總額不高於8000萬元,企業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每年用於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當年營業收入的5%。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我市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五條 為充分利用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積極創新開辦專利質押貸款業務,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可靈活運用“專利權單一質押”、“專利權質押+企業法人或高管個人資產擔保”、“專利權質押+固定資產抵押”、“專利權質押+企業聯保”等多種組合擔保模式發放貸款,有效提升借款人承貸能力。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貸款人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七條 借款人用於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內,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六)擔保公司、貸款人認為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的;
(四)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五)存在專利糾紛的;
(六)質押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七)契約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條 貸款人應加強風險控制,認真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資信狀況,確保貸款能安全、及時收回。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可把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參考依據,一般不超過專利評估價值的50%,且最低貸款額度為30萬元人民幣,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續貸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基本利率執行。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應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收取利息和擔保費。
第四章 貸款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資料,市科技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科技局向擔保公司和貸款人出具推薦函,與擔保公司、貸款人共同對借款人進行考察。
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現場查驗)及複印件;
(二)擬質押的專利授權證書原件及最近1年專利權維持費交費證明(現場查驗)及複印件;
(三)企業近2年的財務報表及完稅證明或企業當年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成立不到2年的應提交申請日以前企業財務報表或企業當年財務審計報告;
(四)擬質押專利權相關產品的產量及銷售記錄;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副本;
(六)對於專利權人為2人以上的,應出示全體專利權人同意質押的證明材料。
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所須提供的資料以貸款銀行的要求為準。申請人提交相關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如有不實,申請人承擔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科技局從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中推薦機構對借款人專利權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五條 因評估機構故意與被評估單位惡意串通違背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不按規範評估程式進行評估而使評估嚴重失實等導致專利權質押貸款發生風險的,評估機構承擔所收評估費5—10倍的損失,並通報行業協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人對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提出不按評估準則與程式進行評估的,對評估結果提出無理要求的,一經發現,永久取消貸款資格。
第十七條 借款人持初審材料、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薦意見及貸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八條 貸款人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相關企業建立授信關係,貸款人同意授信的,應與借款人、擔保機構分別簽訂以下契約:
(一)借款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契約;
(二)貸款人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契約;
(三)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契約或協定。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金額、利率、資金用途;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契約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二十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簽訂後,當事人應在訂立書面契約之日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湖南省知識產權局(長沙代辦處)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手續。借款人應將保證契約、借款契約、專利權質押契約、專利權質押登記證書等複印件等報送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湖南省知識產權局(長沙代辦處)登記並經市科技局備案之日起設立。借款人(出質人)應及時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擔保人或貸款人(銀行直貸),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經市科技局審查合格後,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對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在發放貸款後,貸款人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二十五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人就有關專利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時,須經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範圍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原《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湖南省知識產權局(長沙代辦處)變更手續,變更登記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在7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湖南省知識產權局(長沙代辦處)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註銷手續。質押契約登記註銷後,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尚未到期貸款及利息或提供其他擔保。
第二十七條 還貸、續貸。
(一)借款人按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後,貸款人或擔保機構應在借款契約終止的同時將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續貸意願的,應提前2個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市科技局應及時與擔保公司、貸款人對企業考察,對借款人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認為借款人產品利潤增速明顯,或投資規模明顯擴大的,推薦續貸;
(三)借款人申請續貸後應及時向市科技局重新提交專利權質押契約、保證契約和借款契約。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由專利權質押及多種組合貸款所產生的風險依照《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補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應大力培育專利中介服務平台,活躍專利交易市場,為專利權的變現、轉移提供快速通道。
第三十條 貸款人或擔保機構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各項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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