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區地下綜合管溝經營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城區地下綜合管溝經營使用管理辦法
  • 索引號:0736/2014-08057
  • 文號:常政辦發〔2012〕18號
  • 統一登記號:CDCR-2012-01016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全社會
  • 效力情況:有效
  • 簽署日期:2012-09-26
  • 登記日期:2012-09-26
  • 發文日期:2012-09-26
  • 檔案有效期:2012-09-26至2017-09-27
  • 責任部門: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規範市城區地下綜合管溝管線工程管理,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地下綜合管溝空間資源,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溝,是指設定於地面以下,用於綜合容納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供水、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及地面的附屬設施)。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維持地下綜合管溝正常運行的排水、通風、照明、電氣、通訊、安全監測系統、井蓋等。
市城區規劃區(武陵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及鼎城區武陵鎮)範圍內地下綜合管溝的經營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下綜合管溝在經營和使用過程中,出現有違本辦法的相關事宜,由市城市辦負責協調,市國有資產管理、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價格、市財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常德市城市公用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受市國資委委託,負責政府投資地下綜合管溝的經營維護管理(以下簡稱維護管理單位),向地下綜合管溝入溝管線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單位)出租溝體空間使用權和提供管溝及管溝附屬設施維護管理服務,收取管溝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
第五條 地下綜合管溝竣工後,由相關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交付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維護管理。
第六條 管線入溝前,各管線單位應做好管線專項設計並報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委託專業設計機構做好管線綜合設計。所有設計方案應報市規劃部門審批,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做好施工圖設計,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有地下綜合管溝的情況下,管線單位的管線必須由綜合管溝進出。特殊情況需在綜合管溝之外另行埋設管線的,需經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施工方案報維護管理單位存檔備查。
第八條 地下綜合管溝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並對收費行為進行監管。地下綜合管溝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收支接受財政等部門監督,收支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管線單位在地下綜合管溝內對原管線進行改建、擴建,應提前7日向維護管理單位申請,設計方案需報市規劃部門審批同意,再報維護管理單位存檔備查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地下綜合管溝內的整潔、不積水和通風良好;
(二)搞好安全監控和巡查,負責地下綜合管溝溝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三)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地下綜合管溝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制定地下綜合管溝應急預案;
(六)為保障地下綜合管溝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服從維護管理單位的管理;
(二)及時繳納管溝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管線使用和維護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上報記錄等;
(五)編制實施管溝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接受維護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
(七)為保障入溝管線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地下綜合管溝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擅自打孔或者進行頂管作業;
(四)危害地下綜合管溝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地下綜合管溝經營和使用過程中,由於維護管理單位管理不善,地下綜合管溝溝體及其附屬設施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維護管理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管線單位在地下綜合管溝內進行日常維護或因緊急搶修,破壞其他管線單位管線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需進入地下綜合管溝的人員應向維護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進入綜合管溝。未經維護管理單位同意,擅自進入地下綜合管溝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遇到緊急情況時,維護管理單位應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相關費用可由維護管理單位先行墊付。緊急情況因人為原因所致,對地下綜合管溝溝體、附屬設施、管線造成損害的,由維護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依法向責任單位、責任人追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損害的,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管溝溝體及附屬設施損失,管線單位分別承擔各自應承擔的管線損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故意拖延、刁難用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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