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批准:江蘇省教育廳
學院沿革,章程內容,

學院沿革

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前身為1958年建校的常州市民辦青山初級中學和1963年建校的常州市輕化工中等技術學校,二校合併後曾使用過常州市輕工業技術學校、常州輕工業學校等名稱,2002年6月,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為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院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英譯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Light Industry 。學院校標整體由“輕院”的漢語拼音縮寫“QY”組成,“Y”變形為手的圖案,寓意輕工業源於手工業,學院致力於技術技能型人才的培養。手腕處書“1958”表明學院最早創辦於1958年,圖內用中英文書寫“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院校徽為書法家于右任的書法字型。學院校歌為徐繼東作詞、李文杰作曲的《活力飛揚》,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28日。
第三條 學院法定地址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鳴新中路28號。學院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辦學理念是: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辦學指導思想是: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適應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和人的全面發展;校訓為:誠信、篤實、勤儉、創新。學院有計畫地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以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服務地方經濟和輕工行業,傳承和創新文化,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和諧進步。
第五條 學院以三年制大專層次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主,將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相結合,積極發展繼續教育,開展與本科院校和國外教育機構的合作,積極開展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實踐。全日制在校生規模11000人左右。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六條 學院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行政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教育廳。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七條 學院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依法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院辦學條件,支持學院依據法律和學院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管。
第八條 學院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院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院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遵從學院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於程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院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確保民主和規範地行使各項自主權。
學院基於行使自主權做出的決定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該項決定的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依法向舉辦者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第十條 學院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首要任務,將立德樹人置於全部工作的中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學生綜合職業能力,培養德才兼備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條 學院以就業為導向,主動適應區域經濟及輕工行業企業發展需要,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職業崗位的變化規律,結合學生的發展需求,調整和設定專業。專業調整、設定由專業所在系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論證後遞交書面申請和調研報告,經專業指導委員會論證、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院長辦公會批准,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院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業證明。
第十四條 學院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科學與技術研究,引導和支持師生員工圍繞學院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鼓勵大家跨部門、跨學校、跨行業進行研究創新。學院對科研工作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五條 學院依託人才、思想、知識、技術、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優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為地方企業和行業提供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社會服務。
第十六條 學院鼓勵師生員工學習、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學院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學習現代企業優秀文化,構建學院特色文化;學院通過加強德育工作,通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社會實踐等途徑,倡導“愛崗敬業,自強不息”精神,引導師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十七條 學院積極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推行“雙證融通、產學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積極組織並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第十八條 學院以實施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主,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積極探索與海外合作辦學。
第十九條 學院實行學分制管理,推進以彈性學制和選課制為核心的學分制改革。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和監控體系,實行教育督導制度,開展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評估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院定期向社會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主動接受社會、行業、企業對人才培養水平的評估。
第二十一條 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的研究和實踐。學院鼓勵、支持教師團隊和個人進行教育教學研究的改革和實踐。
第二十二條 重視以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學生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主的內涵建設。
第二十三條 學院倡導資源共享,積極參與常州科教城(常州高職教育園區)的資源共享,探索產教融合背景下“校中廠”、“廠中校”建設。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六條 黨委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委的領導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按照《中共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議事規則》議事。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副書記和有關黨委委員商定提出,若院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徵求院長意見。原則上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二)黨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黨委會對重大事項分歧較大,應暫緩作出決定;
(三)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式:一是黨委提出須調研的重大事項,並責成相關院領導組織調研;二是在調研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有的應徵求院長和分管院領導的意見;四是召開黨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四)黨委辦公室協助分管院領導負責會議決議、決定的督辦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書記和黨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是學院的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和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院長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副院長協助院長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通過院長辦公會對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討論、處理和決策。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按照《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議事。
(一)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託的副院長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需要參加會議;
(二)院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分管院領導提出,院長辦公室收集匯總,提前交院長商黨委書記後確定;
(三)提交院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院領導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出書面材料;
(四)院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有關部門代表就議題作必要補充匯報,參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充分討論,最後由主持人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院長辦公會討論重要問題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如對重要事項分歧較大,應暫緩作出決定;
(六)院長辦公室負責將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相關部門,並協助分管院領導督辦檢查,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院長報告。
第二節 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院教育教學改革、人才培養和教學管理等工作的諮詢、審議、推薦機構,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以及各系部與課堂教學、實訓、素質教育相關的主任、副主任、專業負責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教學副院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並經院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後由學院聘任。教學工作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教務處,秘書長一般由教務處長擔任。
第三十五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學院教學及其管理指導思想、教學改革重大舉措、教學工作的長遠規劃、政策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完善學院教學管理體制和教學管理措施提出建議;對教師教風和學生學風建設提出具體意見。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專業的具有副教授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教授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應占相當比例,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專業(學科)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專業建設規劃,專業設定、調整方案;
(二)審議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四)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五)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
(六)指導和推進學院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七)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
(八)接受學院委託對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仲裁。
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進行工作。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堅持院務公開,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等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四)直接從事教學、科研的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3.討論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通過院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每屆為3年或5年。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履行職權。
第四十條 學院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代表學生的民眾組織,是學院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一)學生代表大會在院黨委領導下、在院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學代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其主要職能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學院的改革、建設、發展、穩定;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教育學生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並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
第四節 系(部)
四十一條 學院實行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設定系(部),由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明確職權職責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學院機構和人員實行定編、定崗、定職責管理。
第四十三條 系(部)是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學生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系(部)的基本職能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負責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安全穩定建設;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領導系(部)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二)負責本系(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學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負責本系(部)的專業設定、年度招生就業工作及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系(部)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
(四)檢查並評價本系(部)教師的教育教學等工作。負責本系(部)學生管理、對本系(部)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五)管理和支配各項經費,管理系(部)的資產;
(六)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四十四條 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以黨政聯席會議的方式按照《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議事。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是與學院簽訂聘用契約、具有聘用關係,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聘用崗位職責和義務的工作人員。學院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六條 實行教職工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實行教師資格認定製度。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院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八條 學院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九條 學院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學院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條 學院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培養雙師型教師和領軍人才,提高兼職教師素質。
第五十一條 學院制定教師考核制度,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以院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院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自覺為學院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院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院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院規範教職員工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七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院工會。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30日內對受理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二條 學院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三條 學院鼓勵學生課餘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活動和其它公益活動,提高綜合素質、增進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五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六條 學院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指導。
第六十七條 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領導和監察處、學工處、教務處、保衛處等處室負責人以及各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學生申訴,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工處。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在學生提出申訴15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即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院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院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即學院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即學院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國內捐贈收入等。
第六十九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由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學院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七十一條 學院依法使用、自主管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資產。對重大、重要資產的投入和運行,經專家論證,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七十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經法規,實行財務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
第七十三條 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大額經費支出由院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議決定。學生收費按國家規定執行。各單位劃撥經費的使用要符合學院的有關規定。學院接受社會捐贈用於事業發展。
第七十四條 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學院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對學院財務收支情況、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有創收單位的財務進行審計,對工程預決算進行審計。建立財務、審計報告制度。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五條 學院設立“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等綜合獎項,對獲獎的個人和集體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獎勵;設立教學工作、科研工作、教書育人、群團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單項獎。
第七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學成果獎、科研成果獎和管理成果獎。
第七十七條 學院設立優秀學生和學生先進集體等單項獎和綜合獎。
第七十八條 學院依法對違法違紀的教職工給予行政處分或其他處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第七十九條 根據學籍管理規定對違法違紀學生實行懲戒。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九章 學院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及社會
第八十條 學院努力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和社區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參與行業企業和地方經濟建設、社區發展服務,並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一條 學院根據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實施支援地方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 學院加強社區教育,充分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能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教育服務。
第八十三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八十四條 學院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積極創新辦學體制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企業在學院的專業設定、課程開發、雙師型隊伍建設、實訓基地建設、辦學水平評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與行業企業合作辦學、合作就業、合作育人、合作發展。
第八十五條 學院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院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應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學院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院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院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以及學院邀請的其他代表。各方面代表在理事會所占的比例應當相對均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理事可以連任。
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進行工作。
第八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收社會捐贈,募集資金,擴充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其章程運行。
第八十七條 學院設立校友總會,加強與校友的聯繫。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輕工職業術學院及其前身學習、工作、進修以及被聘為學院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人員。
學院努力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務。學院積極倡導校友以學院進步和校譽彰顯為榮,襄助學院事業發展。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可獲得學院授予的榮譽稱號。
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秘書處設在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院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核、院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八十九條 學院根據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辦法和細則。凡學院制定的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學院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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