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體育局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規定》是常州市體育局關於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定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第三章消防安全職責,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消防安全檢查與整改,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第七章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第八章消防安全考核管理,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常州市體育局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體育局對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機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體育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各直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各直屬單位消防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
第七條各單位要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作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工作人員,使其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組織要與公安消防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保持聯動,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和應急疏散。
第八條為統籌推進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市體育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體育局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局辦公室、競訓處、群體處、產業處、競管中心等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按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做好本條線的消防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各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比賽、訓練、教學、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配備消防工作人員,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實施演練;
8.主持或委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主持召開“消防工作例會”,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十條各單位分管消防安全的領導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或兼職消防工作人員;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9.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各單位其他領導在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各直屬單位實行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有關各方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1.各單位出租場館、校舍、場地設施設備時,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協定,明確承租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協定的簽訂不免除本單位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
2.各單位出租的場館、校舍、場地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各單位內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本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管理,也可以由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4.各單位應當督促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必要時應當報公安消防部門對其執法監督;
5.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局屬單位實施新建項目或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時,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契約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各直屬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內容,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範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各單位下列部位應當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2.涉槍部門槍彈庫等危險物品的儲存部位;
3.圖書室(館)、展覽室、檔案室、文物古建築;
4.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5.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網路中心和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6.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7.車庫、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8.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9.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或義務消防工作人員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比賽、訓練、教學、運營、工作或住宿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隊伍,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2.消防檔案內容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和落實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3.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所有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相關許可檔案和資料;
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6.消防工作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槍枝彈藥等特殊危險物品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與維保單位簽訂的契約。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6.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火災情況記錄;
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五章消防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條各單位每季度應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2.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3.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4.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5.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6.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8.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應當加強對學生宿舍等部位的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第二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並督促落實: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7.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8.違章進入槍彈等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
9.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10.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1.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和整改要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相關部門。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各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運整改。
第二十四條對於因特殊原因、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按照下列規定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1.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師生、訓練隊伍及單位職工安全教育內容;
2.在開學初、放假前、辦賽前、集訓期間,對單位人員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3.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4.學校對住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5.每年“消防宣傳日”期間,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宣傳主題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和新上崗員工都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
2.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操作、從業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單位日常消防經費用於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條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消防安全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體育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範圍,將消防安全履職情況和“一崗雙責”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晉職晉級、獎勵懲戒及單位評先評優的參考。將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作為各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市體育局同時實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制度。對凡屬發生人員死亡或損失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黨政責任人,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外,另按事故等級和所負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黨政責任人當年各類綜合性和單項工作獎勵資格、當年先進(優秀)個人獎勵和晉升資格分別予以否決。
第三十三條對工作不落實或推進措施不力的單位,在體育系統內進行預警通報,必要時對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屬檔案2
附屬檔案2
常州市體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朱笑冰 市體育局局長
副組長:李曉華 市體育局副局長
堵文波 市體育局副局長
魏繼斌 市體育局副局長
任洪興 市紀委駐市體育局紀檢組組長
劉永承 市體育局副局長
馬鎖福 市體育局副局長
王欽利 市體育局專職委員
邱晴漪 市體育局副調研員
成 員:周啟飛 市體育局辦公室主任科員
吳斌斌 市體育局人事教育處處長
陳來彬 市體育局競賽訓練處處長
陳新榮 市體育局民眾體育處處長
陳 煒 市體育局產業處處長
薛文玉 市體育局財務處處長
匡紅雲 市紀委駐市體育局紀檢組副組長
陳 中 市監察局駐市體育局監察室主任
李押寶 市競賽管理中心主任
附屬檔案3
常州市體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體育局對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消防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工作責任機制,規範常州市體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的自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以及《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常政辦發〔2013〕2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領導小組由市體育局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局辦公室、競訓處、群體處、產業處、競管中心等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系統消防工作;
2.定期分析、通報全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形勢,研究加強消防工作的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指導部署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4.指導、督促各成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做好本條線消防工作;
5.其他有關工作任務。
第四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主任由局辦公室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向領導小組報告國家、省及市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並結合實際提出貫徹意見;
2.提請市體育局與各直屬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並對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進行督查、通報;
3.綜合協調各成員貫徹落實市政府、市消安委及領導小組有關消防工作意見,並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4.定期匯總全系統消防工作情況,分析消防安全形勢,通報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進和加強消防工作的措施;
5.圍繞消防工作重點、難點和突出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領導小組各成員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部署開展本條線的消防工作。
1.由局辦公室及其分管領導負責局機關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做好全系統消防安全綜合協調等工作;
2.由競訓處及其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局屬訓練、科研單位場館校舍的消防安全監督指導等工作;
3.由群體處及其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大型民眾性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指導等工作;
4.由產業處及其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局屬產業單位的場館消防安全監督指導等工作;
5.由競管中心及其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大型體育比賽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指導等工作;
6.局人教處、監察室、財務處等其他相關處室對此項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進體育系統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各成員處室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工作具體負責人為領導小組聯絡員。
第七條領導小組成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部署開展本條線消防工作,定期組織進行檢查、指導,並加強與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溝通聯繫,及時反饋消防工作情況。
第八條領導小組實行會議制度:
1.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分析階段性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突出問題,部署消防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可召開由部分成員、相關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
2.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小組成員聯絡人會議,各相關人員報告本條線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或重大消防安全問題落實情況,提出消防工作的整改措施,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臨時召開;
3.領導小組成員須按時出席全體成員會議和專題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需向組長請假,並由相同職級的人員代為參加;成員處室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的,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假,並委託一名相關業務工作人員代為參加;
4.會議作出的工作部署和決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寫、印發會議紀要,報送至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印發至領導小組各成員。
第九條領導小組實行工作報告制度:
1.領導小組各成員處室實行“雙月匯報”制度,按要求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本條線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每年12月底前向領導小組報送全年消防工作總體情況,並提出下一年度消防工作計畫及建議意見;
2.領導小組定期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匯報本系統消防工作情況。
第十條領導小組實行督查制度:
1.領導小組組織對相關成員處室消防工作履職情況進行督查;
2.督查結束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情況的收集匯總、通報或向有關單位部門反饋督查意見。
第十一條市體育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範圍,將消防安全履職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