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
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
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GA 653-2006《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第3.3條: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館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稚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宿舍等。
條文解釋
《建規》GB 50016--2014 5.5.19的條文解釋: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採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門市、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築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築後,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儘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後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