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根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0〕5號),組建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中小企業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工作內容: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 機構設定:辦公室(財務處)
  • 公開規定: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的知情權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公開規定,

職責調整

(一)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信息化管理職責、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貿管理以外的職責、原市無線電管理處的相關職責,整合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產業損害調查、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組織實施職責劃給市商務局,能源規劃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統籌全市信息化工作,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強化信息化對經濟、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的帶動作用。
2、組織實施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綱要,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做強做優主導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加快建設現代產業體系。
3、加強產業創新體系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推進制造業與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
4、加強對企業兼併重組、做強做大的指導和服務,發揮規模骨幹企業對工業經濟的支撐和帶動作用。
5、加強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推進工業、通信業的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工作。
6、強化當前經濟運行調節和煤電油氣運等重要生產要素保障的綜合協調,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經濟和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綜合性政策。參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的研究制定。收集、整理、發布經濟和信息化信息。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對全市經濟運行態勢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煤電油氣運等重要生產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產運需儲銜接和緊急調度。負責全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推進全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三)制定貫徹落實國家、省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負責信息產業園區、鄉鎮工業和中小企業集中區規劃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參與各類工業園區的業務指導工作。聯繫和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四)負責全市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擬訂技術改造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投資規劃及年度計畫,按規定申報、審批、核准、備案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負責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計畫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督查。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監督管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
(五)研究擬訂推進產業技術進步、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政策措施。擬訂有關新興產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在工業、信息化領域的落實。組織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負責認定、評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審核推薦上報省級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負責歸口的科技專項經費和項目管理。負責實施企業信息化示範工程,推進產學研結合。指導企業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攻關和培訓,貫徹制定技術標準,推進實施名牌戰略。
(六)參與全市能源規劃編制,跟蹤重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履行電力行政管理職責,負責協調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實施電力運行的有關標準。編制上報電力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和熱電聯產的有關工作,推動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規範煤炭經營,推進煤炭市場建設,協調煤炭供需平衡。負責電力、煤炭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全市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社會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社會節能及工業、通信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的規劃、計畫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組織指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指導全市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八)研究提出行業規劃、經濟和技術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發展方向、重點和項目布局。發布產業信息,協調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負責相關行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有關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鹽業、菸草工業和專賣管理的聯繫協調工作。
(九)指導企業發展科技服務業、工業設計、會展業和售後服務業等,指導發展總部經濟、樓宇經濟。監測分析產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擬訂引導企業開拓市場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建立產品市場行銷體系。
(十)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工業製成品進出口動態監測。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編制並監督執行。指導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工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產品配套協作。開展工業、信息化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一)負責推進服務企業工作體系建設。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的改革改制改組改造,規範企業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行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承擔推動企業上市和多渠道融資有關工作。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承擔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和組織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相應的人才評價體系,推進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十二)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制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擬訂信息產業和信息化行業技術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信息化投資的規模和方向、上級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負責部門預算內的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審核,組織規劃或實施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負責全市信息動員工作。
(十三)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及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十四)根據江蘇省無線電管理局的統一部署,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無線電頻率規劃和地方無線電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具體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全市無線電頻率的分配與管理、無線電管制、無線電台(站)設定審批、無線電檢測和干擾查處工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協調解決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中小企業(含民營經濟、鄉鎮企業,下同)發展的綜合指導與協調。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中小企業運行態勢,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創業基地建設,推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承擔或參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擔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
(十六)組織擬訂全市國防科技工業規劃。協助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做好軍品科研及生產、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保密認證以及軍工統計等工作,協助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和流通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國防科技工業軍民結合工作,負責軍工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和國家安全、保密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市船舶行業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推進“誠信常州”發展戰略的實施。統籌協調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推動建立面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委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信訪、保密、督辦、政務信息、會議組織;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督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日常文稿的起草和審核;建立完善機關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組織辦理市人大建議、市政協提案;負責經濟和信息化系統信息網路建設,承擔委機關辦公自動化、部門入口網站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及對所屬資產的管理和協調,負責委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各項經費預算的綜合平衡;承擔委機關行政後勤服務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調配、任免、考核、獎懲、人事檔案、工資福利等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經濟系列、工藝美術系列以及相關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認定材料的審核報送參評工作;負責系統人才工作,承擔委機關幹部職工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統籌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協助黨組做好機關統戰、僑務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綜合處(研究室)
參與擬訂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對經濟和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起草或參與起草綜合性、理論性文稿;負責經濟和信息化系統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委機關內綜合性調研活動,指導協調經信系統的調研工作,組織實施省、市下達的重大調研課題;組織撰寫編史修志等材料;負責國內外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四)產業政策處(市汽車工業辦公室)
制定貫徹落實國家、省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監督檢查產業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和實施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意見,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行業發展政策措施;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和協調專項產業政策的制定;承擔車輛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牽頭承擔行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有關工作;參與太湖流域工業污染整治有關工作。
(五)經濟運行處
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對全市工業和通信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經濟新增長點的培育和監控工作;協調緩解企業生產流動資金矛盾;組織協調重要原材料的產運需儲銜接和緊急調度,承擔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的調度和協調工作;管理市級藥品儲備,組織實施發生重大災情、疫情等特殊情況下的藥械調度;承擔生產性服務業有關工作,指導企業發展科技服務、工業設計、會展和售後服務等,指導發展總部經濟、樓宇經濟;組織和引導企業開拓市場,指導企業建立市場行銷體系;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國防動員、反恐等有關工作;承擔市振興五大產業行動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產業投資處(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市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擬訂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投資規劃及年度計畫;按授權和分工申報、審批、核准、備案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按規定申報、實施和監督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計畫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財政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和安排;按規定承擔內外資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購置進口和國產設備抵免稅的審核工作;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對擬上市企業的融資項目進行審核,監督募集資金的投向;指導銀企溝通合作與直接融資工作;監督管理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聯繫和指導有關投資類中介機構;承擔市機電設備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科技與質量處(電子信息和軟體服務業處)
研究擬訂推進產業技術進步、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有關新興產業的發展規劃;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審核推薦上報省級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指導行業共性技術創新機構建設;編制和實施重點企業技術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和國產化、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重點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套用等項目計畫;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跟蹤推進信息產業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實施企業信息化示範工程;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和成果產業化;指導推進電子信息產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基地、園區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按規定開展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相關資質認證管理;推進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正版化;負責對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市軟體行業協會和市國際網際網路協會工作;參與市科技專項經費的安排和管理;組織重點新產品新技術的鑑定和項目驗收;組織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審,參與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推進產學研結合和國內外產業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攻關和培訓,貫徹制定技術標準,推進實施名牌戰略。
(八)企業發展服務處(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辦公室)
推進服務企業工作體系建設;加強對中央和省在常企業服務工作;指導企業的改革改制改組改造,規範企業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行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百億元級企業培育工程;監測分析大企業大集團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企業加強管理,促進企業管理創新,推進企業管理現代化;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指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參與企業上市推進工作,推動企業多渠道融資工作;承擔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核工作;承擔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經濟合作處
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工業製成品進出口動態監測;按分工承擔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編制工作並監督執行;指導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進生產企業出口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產品目錄,並參與有關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產品配套協作工作,指導企業與跨國零售集團加強合作;開展工業、信息化領域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組織編制發布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合作指南;參與開發區的巨觀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系統有關團組及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
(十)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社會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社會節能及工業、通信業的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以及促進清潔生產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全民行動;承擔節能監察管理和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申報、審核、核准節能減排和工業、通信業循環經濟專項資金項目;承擔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電廠)產品認定工作;推動落實工業、通信業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組織指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組織實施節能重點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節約能源和有關循環經濟宣傳、培訓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推進全市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參與工業布局調整中有關企業搬遷的政策制訂和工作協調;承擔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電力能源處(煤炭處、市電力行政執法辦公室)
參與全市能源規劃編制工作,跟蹤重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監測電力能源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承擔電力、煤炭、天然氣有關數據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實施電力運行的有關標準;推進熱電聯產的改造套用,承擔熱電聯產生產運行管理和熱電聯產企業(機組)年度核驗工作;平衡全市電力電量,編制上報電力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劃分和管理全市供電營業區工作,指導農村電氣化工作;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承擔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監督管理;承擔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承擔煤電油氣等生產要素的協調和緊急調度工作;承擔成品油應急儲備管理;推動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參與電、熱價格的制定和管理;負責電力保護工作,承擔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電力行政管理工作、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和電力生產的安全監察,參與市重點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工作;聯繫指導全市有關行業協會工作;承擔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交通與物流處(市道口管理辦公室)
負責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全市重點物資運輸的調度;協調解決綜合交通運輸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參與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的編制、有關重點交通項目的論證審查和綜合交通的管理;參與道路檢查站、收費站、稽查站的審核設定工作;承擔全市春運組織工作,負責市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鐵路監護道口的改造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市鐵路專用線共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疏港疏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並落實相關政策,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市重點物流項目的扶持工作。
(十三)裝備工業處
組織制定並實施機械、汽車、民用飛機、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項目布局並推進實施;發布產業信息,協調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宣傳貫徹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承擔本行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有關工作;依法承擔有關行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工作;對本行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創新等項目及財政用於本行業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初審,協助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參與相關行業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聯繫有關行業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四)原材料和消費品工業處(市行業協會辦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組織制定並實施鋼鐵、有色、黃金、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原材料和輕工、紡織、醫藥等消費品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項目布局並推進實施,發布產業信息,協調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宣傳貫徹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承擔本行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有關工作,依法承擔有關行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工作;對本行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創新等項目及財政用於本行業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初審,協助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參與相關行業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承擔農藥生產企業核准、農藥產品生產批准證書的報批與管理以及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相關大師、名人的評審和推薦工作;按規定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承擔鹽業、菸草工業和專賣管理的聯繫協調工作;聯繫有關行業協會的業務工作;承擔市推進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信息化推進處(企業信息化處)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信息化工作、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支持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協調推進全市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網路互通、業務協同和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提出信息化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級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部門預算內的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審核、監督及績效評估工作,組織規劃或實施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示範工程、示範基地(園區)建設工作;推進套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指導推進社會公共事業、社區管理服務、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農村等領域的信息化建設與套用;組織協調和推進智慧卡、銀行卡產業發展,推進重大智慧卡套用項目實施,推廣基於銀行卡的各類套用;推進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產業化和套用推廣;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信息資源與安全處(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工作辦公室)
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承擔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的支持政策和技術規範,協調推進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組織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有線、無線)、專用信息網的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推進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協調開展和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安全保障;承擔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協調處理重大事件;統籌規劃、協調推進信息安全公共基礎項目建設;承擔信息安全相關服務機構監督管理,依法指導管理電子商務認證工作。
(十七)中小企業綜合協調處(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負責市中小企業局業務綜合協調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市促進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中小企業發展與改革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中小企業系統的行政複議工作;承擔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與監督工作;承擔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十八)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處(融資擔保處)
指導中小企業改革和制度創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組織企業家隊伍培訓工作;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政策措施;承擔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關閉的初審和日常監管;開展中小企業創業輔導,指導創業基地建設。
(十九)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處(中小企業產業與合作處、市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協調辦公室)
承擔中小企業經濟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與發布工作,監測中小企業發展態勢;指導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工作,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指導中小企業調整產業、產品和布局結構;指導鄉鎮工業和中小企業集中區規劃建設,推動產業集群集聚和產業示範基地建設;指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配套發展;推進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中小企業勞動、衛生、環保及節能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教育培訓處
承擔全市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和學習型企業建設工作;研究擬訂全市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計畫和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企業經營者培訓工作,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經濟管理幹部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規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和人力資源開發;開展國際合作培訓與交流;扎口協調機關處室條線業務培訓工作。
(二十一)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市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辦公室、市船舶行業管理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國防科技工業規劃;協調軍品科研、生產、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和軍品科研生產承擔單位保密資格監督管理;配合做好軍工電子行業管理;參與武器裝備科研契約管理;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質量、計量、標準、情報、統計、成果推廣工作;負責軍工動員、國防科技工業軍轉民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和流通的行業管理,規範生產流通市場及治理整頓工作,協助管理船舶行業生產條件認可、運行監測。
(二十二)法規處(行政服務處、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辦公室)
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經信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對本委行政許可事項按相關政策、規定、程式的要求,進行集中受理、審核、備案、轉報;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督辦和流轉工作,做好會辦、聯辦項目的溝通協調;負責對本委集中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和人員進行指導和管理。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企業及個人信用徵信工作;承擔信用產品的市場培育和套用推廣工作;承擔信用工作的對外聯絡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導信用知識教育、宣傳、考核等工作;承擔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獲取或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並創造條件,方便公開權利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除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後應當登記,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和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三)屬於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五)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義務人答覆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公開義務人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開義務人的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公開權利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依申請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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