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議事決策規則

《中共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議事決策規則》是中共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進一步加強委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制定的規則。

中共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議事決策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委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提高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常發〔2014〕10號)的精神,制訂本規則。
一、議事決策遵循的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常州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決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一切為了民眾、一切依靠民眾、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民眾路線。
4、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委內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處理。
二、議事決策的範圍
l、根據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結合本委工作實際,討論制訂具體工作意見和措施,並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2、討論研究事關本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改革措施及其它重大事項。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討論決定委管幹部的推薦、選拔、任免和獎懲工作。
4、討論決定委內重大經費開支及出國(境)人員選派和職工福利分配等問題。
5、討論決定本委及系統的組織、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與重大事項。指導委機關黨委開展黨務工作。
6、討論決定本委及系統宣傳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等重大問題和工作部署。
7、需要集體討論研究的其它重大事項。
三、會議制度
l、黨組會議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書記因故缺席,可由書記委託1名黨組成員召集或主持。
3、黨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才能召開。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黨組會議,應在會前請假。
4、除臨時召集的黨組會以外,每次會議議題應由組織人事處提前2-3天通知各位成員,需要提請會議討論的檔案及有關材料提前送達。根據會議內容,書記可臨時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
5、黨組會議按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應圍繞中心議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決策時,如對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且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一次黨組會討論表決。黨組形成的決議,黨組成員必須無條件執行,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在行動上不能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因故缺席的成員,由書記事先徵求意見,會後通報情況。
6、在決定幹部推薦、提名、任免時,應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討論和表決。
7、健全黨內生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組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前按程式徵求黨內外民眾意見,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黨組成員間要互相學習、支持和諒解,維護集體榮譽和團結。
8、每次黨組會議應完整準確地做好會議記錄並歸檔,會議決定的事項及時整理成會議紀要。會後要及時將有關會議情況告知未參加會議的黨組成員。
四、決策的執行和監督
l、黨組會議所作出的決定,由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組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2、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如發現新的情況需要複議,經書記同意後,可在黨組會議上複議。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組會議決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3、黨組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凡可以傳達的,按程式應及時傳達到規定的範圍。對於黨組議事中暫不宜向外公開的事項,黨組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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