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制暫行規定

常州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制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財規〔2014〕21號)有關精神,決定建立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承諾制),並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目標
明確市級政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使用等各環節相關人員責任,增強項目申報、管理單位及行政審批部門的責任意識,進一步規範管理,提升績效,防控風險。
二、實施範圍
本規定所指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的列入年度預算的政府專項資金。
三、工作機制
承諾制貫穿於項目資金申報、審核、使用各環節。負責“前一環節”的部門或單位對負責“後一環節”的部門或單位進行審核或承諾;同時,後一環節對前一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四、主要內容
(一)申報環節
對於市級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對主管部門承諾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對於轄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對轄區主管部門承諾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於轄區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對轄區財政部門作出承諾。
(二)審核環節
對於市級項目申報單位,市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審核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導向,以及有無重複申報等問題;審核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申報金額及項目實施時間是否恰當。市級主管部門應審核上述事項是否客觀真實,符合規定。
對於轄區項目申報單位,參照上述審核事項,由轄區相關主管部門對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承諾,轄區財政部門對市財政部門進行承諾。
對於轄區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項目,參照上述審核事項,由轄區財政部門對市財政部門進行承諾。
(三)使用環節
項目申請單位應於項目申報的同時,對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承諾專項資金獲批後按規定使用。
五、實施方式
相關各方共同填制《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書》(以下簡稱《承諾書》)。
(一)對於市級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在獲知市財政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信息後,應儘快明確相關項目管理部門的具體責任人,並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填寫《承諾書》(一式兩份),隨項目申報材料一同報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同時填寫《承諾書》,隨相關審核材料一同報送市財政部門。
(二)對於轄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填寫《承諾書》(一式兩份),隨項目申報材料一同報送轄區相關主管部門。轄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同時填寫《承諾書》,隨審核材料一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轄區財政部門覆核同意上報的,填寫《承諾書》,一份留存,一份隨審核材料返轄區主管部門,由轄區主管部門報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報送市級財政部門。
(三)市財政部門將《承諾書》存檔備用。
六、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市及轄區財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環節承諾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項目申報單位未如實申報、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市財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會同轄區財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追回相關財政資金,取消該單位該項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按《預算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對相關主管部門或轄區財政部門審核不嚴、履職缺位而造成項目申報單位違規獲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市財政部門追回相關專項資金,暫停該專項資金申報。
七、其他
實行申報制度的中央及省專項資金按照(蘇財規〔2014〕21號)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財政性資金涉及轄市申報使用的,操作流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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