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縣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中共浙江省委關於深化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及衢州市機構改革工作部署,結合實際,制定衢州市常山縣機構改革方案。
機構設定,機構調整,組建機構,撤銷機構,機構對接,派出機構,
機構設定
機構調整
(一)建立健全和最佳化縣委對重要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將縣監察局的職責,以及縣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2、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3、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4、將縣委推進“法治浙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5、將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6、將縣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7、將縣國家安全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8、將縣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9、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
(二)加強縣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2、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工資福利等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3、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將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牌子。
4、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老幹部工作。將縣委老幹部局的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老幹部局牌子。
5、縣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新聞出版和電影管理職責劃入縣委宣傳部,對外加掛縣新聞出版局、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牌子。
6、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將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7、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縣委統戰部(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的指導、開展對外華人華僑及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職責劃歸縣僑聯行使。
組建機構
1、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規劃局)的規劃管理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局。
2、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和漁業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縣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不再保留縣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
3、組建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將縣政府直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旅遊委員會、縣體育局的職責,以及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文化、廣播電視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以及縣政府直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旅遊委員會、縣體育局。
4、組建縣衛生健康局。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縣民政局承擔的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局承擔。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5、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6、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減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科學技術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等有關職責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藥械集中採購和監督管理有關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8、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將縣科學技術局的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9、重新組建縣司法局。將縣司法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司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行政複議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10、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相關單位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職責以及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等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11、最佳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縣科學技術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和專利行政執法職責,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和糧食局)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反壟斷等相關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物價局牌子。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一)與省市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縣委辦公室、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縣政府信訪局作為縣委工作機關;縣政府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統計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縣委機要局(縣密碼管理局)、縣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縣國家保密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外事職責,以及縣檔案局(縣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保留縣委機要局(縣密碼管理局)、縣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縣國家保密局)、縣檔案局牌子,對外加掛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縣檔案館繼續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設定。
2、組建縣委縣政府政策研究室。在縣委政策研究室(縣政府研究室)的政策研究職責基礎上,組建縣委縣政府政策研究室,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3、組建縣委縣政府信訪局。在縣委辦公室(縣委縣政府信訪局)的信訪管理職責基礎上,組建縣委縣政府信訪局,作為縣委工作機關,對外保留縣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管理辦公室牌子。
4、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5、組建縣統計局。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統計局)的統計管理職責基礎上,組建縣統計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6、最佳化縣政府辦公室職責。將縣政府直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職責,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電子政務發展、政務和社會公共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職責劃入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縣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政府直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金融工作辦公室。
7、最佳化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將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的能源管理相關職責,以及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繼續作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8、最佳化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將縣民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加掛縣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不再保留縣商務和糧食局。
9、最佳化縣交通運輸局職責。將縣水利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10、縣財政局加掛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1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縣民防局)牌子。
(二)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1、組建縣林業水利局。將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的職責,以及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規劃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旅遊委員會等部門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林業水利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林業水利局的林業工作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不再保留縣林業局、縣水利局。
2、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新經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牌子。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在常山縣設立生態環境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將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縣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縣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劃入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