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常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常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授權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正科級政府組成工作部門。現有幹部職工40人,下設辦公室、礦山安全管理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股、工商貿安全管理股、安全生產協調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心7個股室。主要負責全市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工商貿四個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及煤礦等其它行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地點:常寧
  • 類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成立:2003年11月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綜合辦公室,安全生產協調股,法規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心,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工商貿安全監督管理股,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財務股,人事股,監察室,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和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承擔市屬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上述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並負責其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煤礦除外),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研和技推廣工作。
(十四)歸口管理上級財政下撥我市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五)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常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及職責。

綜合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催辦、落實;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接待、會務、綜治信訪、車輛、考勤、信息網路建設、固定資產管理、報刊發行、宣傳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產協調股

負責安委辦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示範鄉鎮創建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規股

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負責擬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計畫;負責對全局安全生產執法的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和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匯總收集審核把關全局行政案件情況,並定期提交局案審小組研究;負責隱患舉報受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心

依法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參與上級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市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1、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採石場、頁岩磚廠、地質勘探、尾礦庫)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含採石場、頁岩磚廠、地質勘探、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
3、負責組織對授權範圍內的非煤礦山(含採石場、頁岩磚廠、地質勘探、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4、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含採石場、頁岩磚廠、地質勘探、尾礦庫)安全標準化、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工作;
5、參與非煤礦山(含採石場、頁岩磚廠、地質勘探、尾礦庫)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1、依法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
2、監督檢查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3、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4、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批發)許可證的發放初審工作;
5、負責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6、組織授權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7、指導監督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標準化、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工作;
8、參與煙花爆竹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1、依法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
2、負責監督相關行業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設立及其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工作;
3、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放與管理工作;
4、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和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5、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6、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7、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行政許可工作;
8、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工作;
9、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商貿安全監督管理股

1、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機械、有色、冶金、建材、紡織、冶煉、冶煉、輕工、菸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依法查處工商貿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3、監督檢查工商貿行業相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情況,組織對其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4、指導監督工商貿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安全標準化、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工作;
5、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交通、公安、消防、建設、水利、電力、郵政、電信、農業、林業、旅遊、服務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相關行業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

1、依法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2、依照規定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工作、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和職業危害統計上報工作;
3、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情況;
4、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處相關行業職業危害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產執法大隊

1、負責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工作;
2、負責賓館、超市、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綜合監管工作;
3、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工作;
4、參與全市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
5、參與政府組織的聯合專項整治活動;
6、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綜合監管工作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7、負責全市範圍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督查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業務股室經濟目標任務考核核算、統計上報工作;參與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全局黨務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1、協助局黨組貫徹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的落實;
3、監督檢查本單位幹部職工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
4、接待、受理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和民眾在黨的紀律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建議;
5、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案件;
6、負責全局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組織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
7、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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