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常寧市委常寧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常寧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5]8號),設立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將原市房產管理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承擔的除房屋產權登記以外的行政職能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衡陽市有關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新型城鎮化、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和市政設施建設、改造和應急管理;指導、管理鄉鎮(辦事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衡陽市有關住房政策,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經營、修繕、危舊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
(三)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及相關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屋預售、銷售管理及預售資金的監督;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市場、房地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和商品房屋租賃市場;負責房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測、調控、研究、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和信息發布;配合相關部門管理房地產價格和房地產廣告。
(五)承擔全市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檢驗檢測、園林綠化等企業及其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全市勘察設計市場監管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及其諮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負責全市各類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設計審查,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七)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牽頭組織綜合驗收;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及製品構件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報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危舊房屋安全鑑定和等級評定工作;協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區危舊房屋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房屋及公共園林綠化白蟻防治工作。
(八)承擔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和園林綠化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排水排污等設施的建設和建設過程監管;負責全市供水、節水、排水排污、污水處理、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和城市雕塑建設;負責城區房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參與毗鄰房屋安全糾紛的調解工作。
(九)承擔指導村鎮建設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村鎮建設;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風景名勝區建設規劃,並負責其建設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世界(國家)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景觀旅遊名鎮(村)和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治理;負責全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管;負責全市新型城鎮化目標管理考核。
(十)承擔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以市人民政府為主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資產評估及徵收成本核評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區房屋徵收實物量的核定;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審定、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物業維修資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建築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套用;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參與全市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審查和項目竣工結算的初審;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工程建設、公用事業、市政管理、房地產業各項規費的徵收;負責建設行業勞保基金的徵收和管理;指導、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管各行業綜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
(十四)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初審、評定、報批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劉湛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