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清代官員迴避制度之一,即有師生關係的官員應該避嫌,不能有隸屬關係或在同一府州縣內任職等。雍正七年(1729) 議準,鄉會試考官取中之人,以外官額缺銓補者,為數甚多,不必迴避。但中式閱文的同考官,鄉試、會試合計不過數人,若取中之人為督撫司道,而考官適為下屬,應令官小者迴避。如考官外任督撫,其屬官內有其取中者,應咨部存案,遇舉劾時,於本內聲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屬官內有其取中者,則應申報督撫存案。知府及直隸州知州與其所屬州縣官如有師生關係, 應令官小者迴避。乾隆五十三年(1788)又定,鄉會試考官、同考官及受業師生為督撫司道等官者,均令官小者迴避。乾隆五十五年議準,督撫司道等官,其從前取中、受業之人,在下屬任佐貳官者, 令其一體迴避。嘉慶八年(1803)奏準,嗣後鄉會試主試等官所取士子,雖執師生之禮,不必迴避; 其外任官員, 概令照依京員之例,不必迴避這類師生關係,以歸劃一。從此遂成定製,即鄉會試主考等官與其所取中的士子不必迴避,而受業師生關係則仍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