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2008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施意見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為認真做好我縣2008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新修訂的〈雲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民安[2005]5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雲南省人才服務中心關於印發新修訂的〈雲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規程(試行)〉的通知》(雲民安[2005]59號)及《師宗縣人民政府關於2008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意見》(師政發〔2008〕18號)等檔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此實施意見:
正文
一、安置對象
(一)入伍時填有《非農戶口應徵入伍優待安置證》的義務兵及一級士官。
(二)嚴格按非農戶口條件入伍的二級士官。
(三)服役期間被評為七至八級的革命傷殘軍人。
(四)服滿現役第三期及其以上的轉業士官。
(五)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或被評為六級(含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符合(一)、(二)、(三)、(四)款的進行雙考,實行就業崗位安置,符合(五)款的進行指令性安置。
二、安置指標
今年我縣符合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條件的有22人,市政府以曲政發〔2008〕47號檔案分配我縣安置崗位5名,縣上研究確定安置崗位3名,全縣就業崗位安置8名,貨幣安置,自謀職業14名。
三、就業崗位安置
考試加考核累計總分,結合崗位條件,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用。
(一)考試分以統考通知的分數為準。
(二)實績考核分按省民政廳、省人事廳雲民安〔2005〕58號檔案規定計算。
⒈服滿一期的一級士官得6分,服滿二期的二級士官得12分,服滿三期的三級士官得20分,服滿四期的四級士官得30分,未服滿本期現役但符合國家安排工作政策的士官,每服役一年得2分(不含義務期)。
⒉立三等功一次得10分,但累計得分不能超過20分。
⒊被評為7級傷殘軍人的得20分;被評為8級傷殘軍人的得15分;被評為9級傷殘軍人的得10分;被評為10級傷殘軍人的得5分。
⒋對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並經州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初級證書得3分,中級證書得5分,高級證書得10分;有多個證書的,以最高的等級證書計分,不累加。
⒌服役期間受到警告一次扣5分;嚴重警告一次扣10分;記過一次扣15分;記大過一次扣20分;因同一原因受黨內、行政雙重處分的按最高處分扣分。扣分最高為20分。
考核的累計得分最高為60分。
(三)實績考核中的加分、減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⒈立三等功的,2008年2月底前到達縣安置部門的檔案中必須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個人必須有立功受獎證書、獎章,三證齊全,方可加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予加分。
⒉殘疾軍人以省民政廳優撫處審查認定為準計算加分。
⒊職業資格證書加分,由縣安置部門通過登入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等方式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認定後,方可計算加分。
⒋受處分減分的,以檔案記載為準。
(四)結合崗位,擇優安置。根據考試考核累計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序和崗位要求條件進行選崗。具有選崗條件的,每人只能選一次,選定一個崗位,選定崗位後不得反悔和更改。違者,取消安置資格。成績並列者,根據省民政廳、省人事廳雲民安〔2005〕58號檔案規定:軍齡長者優先;軍齡相同者,獎項高者優先;獎項相同者,立功受獎次數多者優先;立功受獎次數相同者,時間在前者優先。當有人放棄選崗時,按成績排序依次遞補,直至最後一個崗位被選定。
(五)在選擇崗位安置中,個人條件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向後選擇崗位或選擇貨幣安置。如果堅持選擇該崗位,本人必須書面保證,在用人單位不錄用的情況下責任自負,縣安置部門不予貨幣補償安置。
四、貨幣安置
未能崗位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實行貨幣安置,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自謀職業補助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發:
(一)服滿現役兩年期,按安置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年人均工資的2倍計算,具體金額為34000元。
(二)服滿現役兩年期後,每增加一年按照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年人均工資的40%增發,具體金額為6800元。
(三)自謀職業補助金的領取,統一按安置辦的要求進行。不按通知要求領取的,後果自負。
五、其他事項
(一)認定檔案材料、選擇安置崗位等關鍵環節由縣監察局等部門進行監督。
(二)對安置政策、安置對象、安置崗位、實績考核、考試考核成績、擇優錄取名單等進行公示,接受紀檢監察及社會、民眾的監督。
(三)對安置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進行黨紀、行政處分或法律責任追究。
(四)縣安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協調、密切配合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縣安置辦要組織、協調、實施好各項安置工作。
(五)本實施意見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