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分布範圍,婚姻家庭,帕錯特點,帕措頭領及議事規程,帕措的械鬥,帕措的協調,
分布範圍
“帕措”組織集中分布西藏貢覺縣三岩片區六鄉;芒康縣的戈波、尼增、朱巴龍、宗西等十鄉;以及四川省白玉縣的蓋玉區的山岩鄉、沙瑪鄉以及巴塘縣境內的部分地區。每個大小不同的村莊,少的有一兩個帕措,多的有五六個帕措。小的帕措僅有幾戶人家一二十人,大的帕措有五六十戶,數百人。例如,雄松鄉的巴洛村有三個大帕措,屬於三兄弟,分別為:卡帕措、可可帕措和馬洛帕措。三大帕措下又衍生出8-9個小帕措,分布在另外幾個村子裡。沙東鄉的雄巴村有5個帕措,分別為:安得、田果、交戈、來諾和阿森,組織規模都差不多,有20-30餘戶;阿香村有4個帕措,分別為:瑪德果9戶、則果4戶、阿久果14戶、阿卡果9戶。有的帕措還跨村、跨鄉、跨縣,分布在不同的村落和地區。如今三岩的拉哥帕措,在木協、也古、拉巴等村都有人戶。雲朱帕措成員不但分布在三岩的宗巴、曲新、黨學等地,而且散布在芒康的朱巴龍和巴塘縣境內。朱嘎東布帕措已傳九代人,在木協有68戶,芒康縣戈波17戶,支巴13戶。
西藏三岩的帕措存在一些很有影響力的帕措。所謂有影響力,一是指戶多人眾,勢力強大,外來帕措不敢欺負;二是帕措中既有能鼓動組織復仇和械鬥的頭領,又有不怕死、敢於參與械鬥復仇的男子;三是指本帕措中的頭領,或是曾參與過遠近聞名的械鬥事件,或是和藏政府相抗衡過的人。三岩最有勢力和影響的有雄松巴洛帕措、更甲帕措;上羅娘的祥薩帕措;下羅娘的得若帕措、字巴雲朱帕措、南格交熱帕措、宗堆臥總麥帕措、果壩林窮阿多帕措等。
根據解放初期對西藏三岩“帕措”的調查統計,三岩地區有28個村共有86個帕措,其中上三岩有20個帕措,23個頭人;半區有8個帕措,11個頭人;中三岩有24個帕措,31個頭人;下三岩有35個帕措,40個頭人。
婚姻家庭
西藏三岩“帕措”可以看作是一種宗族制,採取嚴格的父系血緣為紐帶來組織其親屬關係。同一宗族的“帕措”內部,人們互視為兄弟姐妹, 婚姻實行嚴格的外婚制,本帕措成員的兄弟後代之間,世代禁止通婚;與外帕措有血仇的不準聯姻;女子必須嫁出,不得招婿上門。結婚雖有家長做主,但女子嫁出前一般要徵求本人意見,如果堅決不同意者也不勉強。結婚年齡一般在20歲左右,多數是女人比男人小几歲。男女之間性行為非常嚴肅,女子未婚前不得有性關係,結婚後不得有外遇,禁忌嬉戲和玩笑,否則認為有辱門戶。如果本帕措的女子與外帕措的男子發生了婚外性關係,雙方勢力懸殊者,必將械鬥。勢力相當者通過調解解決。男方必須將女方娶走為妻,否則,要給女方財產、牲畜以做賠償。
在家庭中,婦女無婚權,無財產支配權和繼承權,也無家庭議事、決策權,她們僅僅是生產和生育的工具。當一個婦女喪夫成為寡婦後,本帕措會另外安排一個男性去接替其丈夫的地位和財產,寡婦對自己家庭的財產、子女和再嫁仍無支配權。
西藏三岩的婚姻形態主要有三種:
(1)一妻多夫制:即一個父母所生的同胞兄弟共娶一妻。採取這種婚制,目的是為了兄弟不分家,家庭財產不分用,保持雄厚的經濟勢力。實行這種婚姻的家庭,在本家族中聲望高、門風好,外人稱頌其兄弟團結,妻子賢慧,家庭和睦。
(2)一夫一妻制:一戶只有一個男子者就娶一妻,或同胞兄弟各自娶妻,分居生活。實行這種婚姻的地方,一方面人口繁衍快,戶數增加多,對外糾紛復仇有力量。另一方面,分家分財產後,比較貧窮。兄弟們雖各自娶一妻分居,但因修不起房子,不能獨立門戶,故多共居住一房,各安一灶起炊。
(3)一夫多妻制:因先娶來的妻子不生男孩,或不生育,便又娶一個女子為妻。為了生兒子傳宗接代要娶二妻或三妻,以保證宗祀家族後裔不絕,維護自身帕措的利益。對此妻方的帕措不能有異議。因為這不成文的法則同樣適應於妻方的帕措男成員。
家庭財產是父系繼承,即堅持男性家庭成員和男性親屬繼承的原則。死者的遺產只能由父系血緣的男性親屬來繼承,只有兒子享有繼承權,處於優先繼承的地位。無男孩的家庭不能給女兒招婿。沒有兒子的家庭就稱為“絕戶”,其家庭財產歸本帕措集體所有。
關於西藏三岩“帕措”的社會組織的結構與功能,當年白玉縣羊澤曾經有形象的記載:“三村人民,均為野番,約在百年以前,由河西遷移來此,開田荒地,聚族則居,號為鍋巴,親戚連為一氣,客民亦可依附,分耕土地,為之上糧當差,受其保護。每一鍋巴,管轄數戶或數十戶不等,黨派複雜,有似內地之哥老會,互為雄長,各不相能,所在時械鬥時生,到處滋擾。”
這裡有必要先弄清楚“帕措”(果巴)一詞的含義。前面講過,藏語中“帕”指父親一方,“措”指聚落之意,“帕措”就是 “一個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組成的部落群”。當地又有“果巴(戈巴)”的說法。“果巴”是藏語譯音,“果”指同一棵樹結出的果實,指父系、母系;這種群體以父母雙系血緣關係為紐帶,通過聯姻不斷傳承延續。與“帕措”不同的是,“果巴”不分父系和母系,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都可以成為果巴成員。這樣看來,“果巴”顯然要比“帕措”的規模要大(四川山岩地區,果(戈)巴常與帕措混用)。
帕錯特點
大體而言,西藏三岩“帕措”是一個嚴格按父系血統計嗣的聚落群,主要特點有:
1、成員只以男性計算。凡男子出生之日起便是帕措成員,稱為“錯巴”,稍為懂事(一般滿13歲)即開始參加帕措內的會議,討論對外的談判與械鬥,商討戰利品及搶劫來的物資的分配,對無男性家庭財產的繼承,解決帕措內外的糾紛。
2、女性是男子的附屬品,稱為“納加”(手中物),不算帕措成員,也無財產繼承和婚姻自主權。到了一定年齡,由帕措會議商討其婚事,往往成為帕措間聯繫或結成同盟的紐帶。婚後的地位由生男生女決定,如不能生男孩或生孩子,可以由帕措安排其夫再娶。女子喪偶,由帕措安排某男去接管她和全部家產,女若私奔而生有男孩,帕措有權要回兒子並負責賠償一定損失了結,有時還會引起械鬥。
3、帕措內無固定領袖和辦事人,一切事宜由帕措會議裁決。帕措內有一個不經選舉的名譽首領,是靠平時辦事有魄力、有膽量、能說會道自然受到大家敬重產生的。地位不固定,也無特權。帕措內大小事務都由男性錯巴共同商定,有分歧時少數服從多數。
4、每個成員必須全力維護本帕措利益,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內情,否則視為反叛,受到迫害或被開除。如在帕措間發生械鬥或糾紛需要賠償對方損失時,一切費用由全部成員分攤;若得到賠償,除受害者家中留下1/3外,其餘也由全體成員分攤。
5、帕措內採取外婚制,本帕措內的男女嚴禁發生兩性關係和通婚。
6、採取血仇制,帕措有為其成員復仇的義務。但凡男性成員,從小受到接受教育要維護本集團利益;另一方面,帕措全體成員有義務把遺孤養育成人,並“教育”他日後一定要復仇血恨。
7、在分配偷搶所得或獵獲物時,一般實行平均分配的原則,如帕措間逮獲偷盜者後,被逮方的帕措要按所盜物品的3-9倍賠償。
8、內部糾紛由帕措會議解決,全體成員都有愛護、培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
9、普遍採取外婚制,盛行一妻多夫制。為了維護家庭財產和勞動力的集中和維護本帕措勢力,一般幾兄弟合娶一妻,在現今西藏三岩還相當普遍。
由此可見,帕措聯合周圍的勢力形成一個帕措父系血統的家族群體,內部的世系按父系計算,家庭財產由男子繼承,父權在家庭中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另外,帕措內部發展出種種的制度和禁忌,根本目的也在於能夠保證和強化這種父權的權威與持久性。
此外,帕措本身存在裂變的可能,大的帕措可以衍生出來一系列子帕措,子帕措又可繼續衍生出下一級的子帕措。
長期以來,這種西藏三岩“帕措”原始父系社會組織形式在無政府的狀態下自行繁殖發展著,直到20世紀50年代民主改革以前一直發揮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其影響力保留至今。可以說,“帕措”宗族社會組織的形成,是離不開特定的歷史、地理、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的作用。那么,“帕措”組織是如何有效運作的呢?
其實,關於帕措之間的械鬥與調和,可以用埃德蒙·利奇提出的“鐘擺理論”得到很好的闡釋。例如,在上表中,當下一級的子帕措,如安尼卡學和色苦之間存在矛盾,如果彼此不能解決問題,它們各自可以聯合其屬於上一級的子帕措夏戈和麥果來壯大力量;如果這一層次問題依然未能解決,還可以再上溯到上一級的子帕措夏戈和安幫。通過這種方式,械鬥的規模不斷擴大。如果涉及到全體帕措的根本利益時候,所有的帕措又以歐恩帕措的名義團結起來一致對外,這也是當地宣稱“天下帕措(戈巴)是一家”的說法得以成立的基礎。
由於“帕措”之間存在既聯合又分離的關係,大小帕措之間的械鬥,其規模與頻率總能夠控制在一個適當的範圍內,一方面帕措之間由於懸殊的實力使得問題很快得到暫時的解決,另一方面又能保證械鬥不至於過於頻繁而使得日常的生產勞作活動無法持續下去。
帕措頭領及議事規程
1、帕措的頭領及其充任的條件。
帕措不分大小,都有自己的頭領,這些頭領是在長期的社會活動中自然形成的。他們不但是驍勇善戰的主帥,而且是處事果斷、巧於用計的軍事指揮員。頭領的作用主要是在械鬥紛爭中表現出來,糾紛械鬥時,能出主意,想辦法,在解決糾紛時能討價還價,在械鬥中能親自參加,衝鋒陷陣,而且不怕死,不退卻。但決定大事項,頭領必須按大多數人的意志行事,不能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
充當帕措頭領的條件:一是出身於本帕措中具有悠久歷史的家庭,年齡一般在40歲左右。二是有口才,能言善辯。三是有組織才幹,在帶領本帕措進行的械鬥中表現突出。四是誠實可靠,處事公道,身負眾望;五是經濟上有一定的實力。頭領沒有名額的限定,有的帕措有一兩個頭人,也有的有二三個頭人。這些頭領一般由民主推舉產生,不稱職者可隨時除名,有才幹者可以世襲,如洛娘村的嘎日帕措頭領已連續傳了第十三代。有的帕措頭領,被藏政府委任為地方頭人的,還可借政府的勢力維護在帕措中的地位和聲望。
2、頭領的職權及其與成員的關係。
頭領是帕措的最高行政長官和對外發言人。他的職權主要有:(1)對內根據情況決定每戶應承擔的各種攤派。(2)對內根據血親遠近和財產多少分配每戶應承擔的“賠命金”。(3)對內在天災人禍時,動員捐錢捐物,濟窮扶貧。(4)對外組織策劃血親復仇械鬥。(5)對外代表本帕措協商“賠命金”。
頭領與本帕措成員之間是一種相互尊重的平等的關係,沒有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成員之間一律不分貴賤,尊卑。成員不向頭領承擔任何義務,頭領沒有個人特殊的權利,不占有任何財產,同樣承擔“賠命金”,血親復仇時必須衝鋒在前。如果有多數帕措成員持有異議,頭領也可以隨時更換。
3、帕措內部的集體議事規程
帕措內部集會議事的規程大同小異,以一次帕措內部某個成員被害並打算為此復仇的集會議事為例:
(1)本帕措中,每戶必須有一男性家長參加集會。
(2)在集會時,由被害人的兄弟或兒子把被害者的血衣拿出來,沒有男性公民時,由其家屬拿來。
(3)把血衣展示在參加集會的帕措成員面前,讓大家仔細察看,分清是槍傷、刀傷或為其它什麼傷。經過分析,確認致命傷的部位並認定兇手,進而激起憤恨,萌發復仇的意念和動機。
(4)商量復仇的辦法,明確分工,如誰去殺人,誰去搶財產,誰去搶牲畜,誰去燒房子等。
(5)宰牛吃肉,喝酒盟誓。
(6)褒貶在帕措復仇械鬥中的英雄和懦夫。參與械鬥並打死人者被尊為英雄豪傑而受表揚;在械鬥中縮頭縮腦或被他人欺侮、唯唯諾諾者受人譏笑。遇有天災人禍,需要本帕措共同救濟時亦要提交議事會商量。
4、帕措內部行為規則。帕措內部有一套不成文的行為規則,世代相傳。其主要內容是:
(1)逢年過節必須在有山神的地方集會,熏煙祀神,頭領講經,喝酒盟誓。
(2)不準偷盜和搶劫本帕措內的財產。
(3)帕措內建房要聚集在一起,不允許私自脫離本帕措。
(4)成員必須忠於帕措的集體利益,不得對外泄露帕措內部研究的事情。否則,視情節輕重,處以驅逐出帕措,挖眼、割鼻、割唇、割肉、斷手、砍足等酷刑。
(5)以能搶竊、兇悍、善斗為榮,常以搶劫數量的多少來確定本人在帕措中的地位,故有“男人不搶竊,只能守灶門”的說法。
(6)同帕措男女不能通婚,否則,被驅逐出帕措或攆往他地。
(7)女人無權繼承家業,若夫死則有帕措派人接管此女與家業。
(8)本帕措內不準吵嘴鬥毆,男子不得支持和參與婦女間的口舌之爭。
(9)不得在外面做有損本帕措尊嚴和聲譽的事情,如不允許乞討,但可以偷盜、搶劫。
(10)在對外復仇的械鬥中要衝鋒陷陣,必要時男女都要出動,但一般不殺害婦女,否則會被恥笑。
(11)本帕措全體成員共同承擔殺人賠償金的費用。
帕措的械鬥
一般來講,械鬥復仇的引發,一是歷史上沿襲下來的舊恩怨。二是兩性關係等有損本帕措聲譽的事情。三是日常生活中偶發的瑣事,如酒後失言,鬥毆稱強。第一種稱為“普卡”,即男方的打鬥,即血仇;第二種稱為“姆卡”,即女方的爭鬥;第三種統稱為“則莫果”,即除了男女關係外的各種引發爭鬥的原因。
帕措以人眾槍多者為強,雖有大小之分,但互不隸屬,各自獨立。本帕措中很有威望的頭領,對其他帕措沒有任何的約束力。帕措之間只有勢力之大小、經濟貧富之不同,不存在依附和從屬關係。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一個帕措內部可以分為兩個帕措,但對外為了顯示自己的勢力則統稱是一個帕措。有些情況下,幾個帕措可聯合起來向另一個帕措或另一個帕措聯盟復仇。解放初期,四川山岩鄉劣巴村梅哥帕措與著戈下桑帕措因為爭奪女人引發械鬥,雙方僵持不下,各有傷亡;後來梅哥帕措投靠松果帕措,著戈下桑帕措投靠拉確帕措,雙方再次發生械鬥。經過月余的鏖戰,最後松果獲得了勝利,梅哥帕措全體成員不得不逃往金沙江西岸(即西藏三岩)避難,拉確則與松果講和,松果燒毀了梅哥帕措的7所房子。
械鬥時,還有一些象徵性的表現。每個帕措的成員都有自己統一的鮮明的標誌,以別於其它帕措成員。木協阿比次登帕措成員留有八字鬍;東達村次仁帕措成員的頭髮穗上帶有紅綢布條;敏都益西帕措的標誌在鞋帶上。甲方拿斧頭在乙方一戶大門口砍一斧,算是挑戰;乙方去對方回砍一斧,就算應戰,一場械鬥就此開始。有時帕措之間的械鬥可以持久很多年。四川山岩鄉的松果帕措與木勒帕措從1939年一直打到1947年,雙方損失慘重,死20多人,毀房50多間,許多人傾家蕩產,外流他鄉。
帕措間既有紛爭和鬥爭,又有聯盟和團結。聯盟的目的是為互相聲援支持,壯大對外械鬥的力量。有的兩個帕措之間雖有矛盾,但如果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融為一體一致對外。如則達的桑米尼帕措和主東尼朗帕措,對外是一個帕措聯盟,他們有時還聯合上、下洛娘的祥薩帕措和得若帕措一致對外。聯合的方式是由雙方頭領喝血酒盟誓,或者共同尋根問源,找出原來都是同一祖先後代,以此相互密切的關係。極個別小的帕措因戶少人寡,勢力單薄,而被大帕措兼併,稱為“差羅”。有的村莊也有不是帕措的家戶,這些家戶因怕被當地帕措和外來帕措的凌侮,必須依附其所在村莊的帕措,並盡帕措的義務。這樣當他們受到侵害時,所依附的帕措才肯出力幫助。
帕措的每次械鬥活動都有一套完整的儀式。當某人或某家被外帕措的人欺侮或者遭到搶劫,他便請本帕措的男女老幼集會喝酒。乘著酒興把被害情形詳細訴說,請求本帕措的人幫他復仇。年長者多主張調解,少壯派力爭械鬥。最後由頭領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行動。每次實施復仇前都要商量具體的行動方案,並具體分工,明確責任,到時各盡其責。由於械鬥復仇的預謀和準備是秘密進行的,復仇的行動是在對方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備,因而出擊一方往往必勝。若首次復仇沒有達到目的,還有再次復仇的可能。但這時就由主動變為被動,因害怕對方來報復,只能集體居住在一起,不敢單個行動,以防不測。在這種情況下,還可請人在中間調解,實現緩兵之計,待對方毫無戒備時,再次突擊行動。
一般情況下,婦女不參加械鬥復仇,自然也不會有受傷害者,但個別情況下也有婦女因參加械鬥而被傷害者。械鬥期間,女人照常到田間生產,傷害婦女可恥,如是男性,即使對方中有其姐夫、妹夫或侄兒(母系血緣),一概殺死,絕無情義。
帕措的協調
解決械鬥的辦法,一是其它帕措首領(或寺廟活動、喇嘛)來調解,二是一方求和。理虧或戰敗方要賠償勝者好3件、差3件、不好不差再3件的3套共27件物品。而敗方總將戰死者的血衣等物收藏起來教育後代,令他們早日復仇,所以又潛藏著新的復仇械鬥。
關於協調賠償金問題,也是一件帕措之間解決糾紛的十分繁瑣的事情。當械鬥僵持不下或者時間過長,由此給雙方生產活動帶來不便,有必要進行調節。多年來的械鬥使得當地就受傷和死亡都有一個大致的賠償價格。但賠償金要由雙方協商,並共同請一個彼此都能信任的中間人(有時有威望的喇嘛也充當調節人)出面進行協調。協調時雙方共選一地方舉行會議(時間可持續數天乃至數周),在中間人的監督下雙方帕措首領就賠償金問題採取用石頭投票的方式(一塊石頭代表一定的物品數量),以決定一個能讓雙方都感到滿意的數額。如果其中有一方就金額問題遲遲未能表態,中間人有權前往或派人到這方家人中做思想工作(中間人與其同吃同住,對方有義務負擔中立人的一伙食),直到這家人最後妥協同意為止。但賠償金也存在著“以大欺小”的情況,即大帕措能夠獲得較多的賠償,小帕措獲得的賠償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