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場監管技術創新體系,調動市場監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市場監管科技創新水平,促進市場監管事業發展,根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市監人函〔2019〕16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每兩年舉辦一屆。
第四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其評選範圍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牽頭完成,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來自登記註冊、信用體系建設、廣告監管、網路市場監管、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價格監督、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信息化、綜合監管等市場監管領域的科研成果。
第五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設立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
第七條 領導小組由市場監管總局分管科技工作領導、總工程師、食品安全總監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相關制度。
(二)審議評審表彰工作方案、規則和評審結果。
(三)研究解決評審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等。
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細化評審工作規則,承擔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場監管總局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情況。
(三)提出完善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評審委員會下設院士評審專家組和專業評審專家組。
第九條 監督委員會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門、機關黨委和專家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三)對評審表彰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章 評審範圍和標準
第十條 參評科研成果基本條件。
(一)已完成整體驗收,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並獲得市場監管總局成果登記或備案滿1年。
(二)科研成果整體技術成熟可靠,已經推廣套用並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研究團隊相對穩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清晰,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是對本成果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四)未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主要從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推動技術進步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各等級獎項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技術創新方面有公認的突出成就,技術難度大,對推動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技術創新上有顯著成就,技術難度較大,對推動技術進步有重要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同類專業國內先進水平,在技術創新上有較高成就,對推動技術進步有一定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制訂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審表彰工作方案,經過領導小組審議,提交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定,報送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實施。
第十三條 推薦程式。
(一)管理辦公室根據各地區和各單位承擔科研項目、成果登記、科技成果轉化、創新人才培養等情況確定各地區、各單位推薦名額。
(二)推薦單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等。推薦單位按照推薦名額組織開展本地區、本單位的推薦工作。
(三)申報單位為參評科研成果的牽頭完成單位,由該單位負責填寫《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申報書》,申報材料相關信息在成果所有完成單位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申報材料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報送推薦單位。
(四)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初審合格並形成推薦材料,推薦材料相關信息在推薦單位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推薦單位組織申報單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按期修改或修改後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申報材料相關信息,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公示後,自願要求退出評審的參評科研成果,其推薦單位應當以公函書面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退出評審的,不得參加下一屆獎勵評審。
第十七條 涉密科研成果的推薦及受理,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程式。
(一)專業評審專家組根據獎勵的等級和數量要求,按照評分排序,評審出二、三等獎候選名單和一等獎答辯名單。
(二)院士評審專家組根據一等獎評審標準和數量要求,通過答辯,按照投票結果排序且得票過半數,評審出一等獎候選名單;未進入一等獎候選名單的,列入二等獎候選名單。
(三)評審委員會對一、二、三等獎候選名單進行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評審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得票率不低於參加投票評審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三,逐級按得票數排序評審出一、二、三等獎建議授獎名單。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在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建議授獎名單,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涉密科研成果按照保密要求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審的科研成果完成人、完成單位或者成果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應當迴避。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監管總局公示的申報材料或建議授獎名單存在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管理辦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繫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凡屬於對獎項等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涉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及參評科研成果創新性、推廣套用情況、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排序等異議,推薦單位應當協助管理辦公室調查核實,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管理辦公室;必要時,管理辦公室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參評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五條 異議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科研成果可以進入當屆評審下一環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科研成果可以參加下一屆評審;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科研成果需重新推薦。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二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將建議授獎名單提交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請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議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由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獎勵決定,並頒發獲獎證書。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每屆評選名額一等獎不超過15項、二等獎不超過45項、三等獎不超過100項。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反映。
第三十條 參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參加評審的專家須簽訂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審專家承諾書,獨立、客觀、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管理辦公室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誠信檔案;參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的,取消其當屆和下一屆參評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撤銷其獎勵,收回其獎勵證書,並取消下兩屆的參評資格;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一條 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提出糾正或處理建議,並移交相關部門。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