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價格總水平

市場價格總水平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時期內,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動態的綜合反映,是社會各類商品價格指數加權平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價格總水平
  • 闡述:社會各類商品價格指數加權平均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辭彙:巨觀經濟範疇
含義,具體措施,

含義

價格總水平屬於巨觀經濟範疇,它既綜合地反映國民經濟狀況,又能動地發揮調節國民經濟的作用,是國家進行巨觀經濟管理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影響價格總水平的因素很多,如社會勞動生產率、勞動者工資報酬、社會積累、社會商品總需求量與商品可供量的關係、商品價格的調整、貨幣價值的變動等,都可引起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變化。
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我國價格法把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作為立法宗旨的一項主要內容,並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巨觀調控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紛紛把價格總水平的相對穩定作為國家巨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之一,其根本原因在於,價格總水平的激烈波動,無論是急劇下降還是大幅度上漲,對於整個社會的安定、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都是十分有害的。作為我國巨觀調控的首要目標,穩定價格總水平自然成為價格立法的重要目的。為了實現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的政策目標,需要運用貨幣、財政、投資和進出口等調控經濟的巨觀政策。貨幣政策方面,主要是利率、公開市場業務、降低貼現率、提高商業銀行準備金率等間接的金融調控手段來調節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財政政策上,從增收節支著手,通過財政收支的變動來影響巨觀經濟活動水平,進而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投資方面,通過增減投資總量,調控調節投資方向,減少市場價格總水平波動的資金壓力;進出口方面,是通過調節關稅,加強國內市場管理等方面來調節供給,防止價格總水平的劇烈波動。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指價格總水平的相對穩定或基本穩定,即不發生大幅度的波動,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更不應暴漲暴跌。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一般有三個數量界限:即價格上漲的幅度不超過經濟成長率,不超過人們工資收入增長的幅度,不超過銀行存款的利率。

具體措施


為了實現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我國價格法規定了以下幾項具體的價格調控措施:
(1)建立價格監測制度
國家若要通過巨觀經濟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就必須對市場價格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價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這是由於價格是市場上最活躍的因素,是受多種因素制約的一個變數,要了解價格漲落的真正原因及其發展趨勢,決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因此,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只有通過科學的方法,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必要的和經常性的監測,才能獲得準確的有價值的價格信息、資料和有關數據。這是政府及時對價格採取必要、正確的調控措施的基礎和前提。《價格監測規定》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2)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在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形成以後,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自主定價,受供求關係的影響,商品價格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商品價格的波動和變化不會影響大局和社會的穩定。但是,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如糧、棉、石油產品、鋼材等,其價格波動起伏如果超過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承受能力,就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國家與人民整體的長遠利益,價格法規定,應當建立起比較健全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設立價格調節基金。通過儲備商品的吞吐來調節供給和需求。當某種重要商品價格上漲過高時,可以拋售儲備商品,抑制價格上漲;當某種重要商品價格過低,影響生產者的合理收益時,即收購這種商品,以支持價格,實踐證明,用這種方式調控價格,能夠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目的也在於平抑市場物價,避免或緩解商品價格出現反常和較大波動帶來的衝擊。
(3)對主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
為防止穀賤傷農,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和保障農產品市場供給,價格法規定:“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依法對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倘若農業連年豐收,一些農業產品銷售不暢,價格大跌,農民收入增長減緩時,政府可作出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議價糧的決定,要求按保護價收購議價糧,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壓級壓價,不打白條,這會極大地鼓舞和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保持農業發展的良好勢頭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與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4)對部分價格可採取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圍繞商品的價值上下波動,受供求關係的影響發生漲落,是正常現象,也是發揮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必要條件。然而,由於政治、經濟和自然災害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有可能發生突發性顯著上漲或者下跌。顯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會導致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社會秩序紊亂,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妨害國民經濟發展。因此,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價格法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採取緊急措施,調控市場價格總水平。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國家通過政策和法律措施能夠保證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或基本穩定,而不會出現異常和巨大的波動。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由於戰爭、自然災害、通貨膨脹等原因引起的市場價格總水平突發性的劇烈波動。所以,價格法規定:“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這是在非常時期穩定物價,保障供給,安定民眾生活,維持正常社會經濟秩序,避免給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失而應當作出的選擇,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當依法實行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緊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