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價格總水平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時期內,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動態的綜合反映,是社會各類商品價格指數加權平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價格總水平
- 闡述:社會各類商品價格指數加權平均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辭彙:巨觀經濟範疇
含義
具體措施
為了實現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我國價格法規定了以下幾項具體的價格調控措施:
國家若要通過巨觀經濟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就必須對市場價格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價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這是由於價格是市場上最活躍的因素,是受多種因素制約的一個變數,要了解價格漲落的真正原因及其發展趨勢,決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因此,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只有通過科學的方法,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必要的和經常性的監測,才能獲得準確的有價值的價格信息、資料和有關數據。這是政府及時對價格採取必要、正確的調控措施的基礎和前提。《價格監測規定》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形成以後,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自主定價,受供求關係的影響,商品價格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商品價格的波動和變化不會影響大局和社會的穩定。但是,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如糧、棉、石油產品、鋼材等,其價格波動起伏如果超過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承受能力,就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國家與人民整體的長遠利益,價格法規定,應當建立起比較健全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設立價格調節基金。通過儲備商品的吞吐來調節供給和需求。當某種重要商品價格上漲過高時,可以拋售儲備商品,抑制價格上漲;當某種重要商品價格過低,影響生產者的合理收益時,即收購這種商品,以支持價格,實踐證明,用這種方式調控價格,能夠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目的也在於平抑市場物價,避免或緩解商品價格出現反常和較大波動帶來的衝擊。
為防止穀賤傷農,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和保障農產品市場供給,價格法規定:“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依法對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倘若農業連年豐收,一些農業產品銷售不暢,價格大跌,農民收入增長減緩時,政府可作出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議價糧的決定,要求按保護價收購議價糧,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壓級壓價,不打白條,這會極大地鼓舞和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保持農業發展的良好勢頭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與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圍繞商品的價值上下波動,受供求關係的影響發生漲落,是正常現象,也是發揮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必要條件。然而,由於政治、經濟和自然災害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有可能發生突發性顯著上漲或者下跌。顯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會導致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社會秩序紊亂,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妨害國民經濟發展。因此,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