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蘭托慣例,哈薩克族歷史上氏族復仇的一種遺風。“巴蘭托”指驅趕牲畜。即氏族或個人間為爭奪牧場或索還賠償,彼此不斷地驅走他人牲畜而發生衝突。最初是按法官判決或長老命令進行。如據《頭克汗法典》第29片斷規定:“如果被判人不執行法官的判決,或阿吾勒長老有意避開審議案件,因而保護犯罪的人,則原告取得這樣的權利,在得到長老的許可後,執行巴蘭托,即帶著親屬或近鄰去到被告的阿吾勒那裡秘密將牲口帶到自己家中。可是在回家時他必須將此事報告給自己的長老,並保證酬勞的總額與訟訴費的總額相稱。“《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此指哈薩克)人法規》第142、143條也規定:“如有人對無罪的人實行巴蘭托,須賠全巴蘭托。如有人為了賠償,實行巴蘭托趕走多於應得的牲口,則多餘部分應退還”。但到後來,只要犯罪人堅決拒絕滿足原告,就可實行巴蘭托。繼而,凡受到奇恥大辱、被搶劫或不滿現狀的聚集一批騎手,前往仇敵處,攻擊其住所,並將畜群趕走,而受攻擊者也儘量設法報復。如此往返,參加人數不斷增加,規模越來越大,往往造成氏族部落間的械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此慣例已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