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爾福教育法

巴爾福教育法(Balfour Education Act),亦稱“1902 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02)。英國議會 1902年12 月通過。因由當時的首相巴爾福提議起草並提交議會,故名。主要內容:(1)廢除原來的地方教育委員會和督促就學委員會,在各郡和郡級市設立地方教育當局管理學校教育。(2)地方教育當局有興辦和資助中等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職業學校,並提供地方稅款的職權。(3)地方教育當局有否決學校管理委員會選任的不合格校長和教師的權利。(4)地方教育當局須資助私立和幾乎所有的教會學校,以進一步加強控制。(5)地方教育當局須調查本地區的教育需要,制定擴大和協調不同類型教育的計畫,並考慮本地區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關係。是英國進入 20 世紀後制定和頒布的第一個重要的教育法令,結束了英國教育管理上的長期混亂狀態,形成英國以地方教育當局為主體,議會、教育委員會(1944 年改為教育部)和地方教育當局相結合的教育行政領導體制,促進英國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發展。

主要內容:(1)設立地方教育當局管理教育(2)地方教育當局設教育委員會(3)學校分地方公立和教會學校兩種,教會學校得到一定的資助,並對其進行一定控制(4)教會學校保留任免教師權力
巴爾福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郡議會和郡市議會統一管理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教育管理上的混亂現象。但未改變雙軌教育制度。
評價:擴大了地方教育權利。“國家教育”基本形成,同時也確立了由國家統一領導與地方分權同時並存的教育領導體制,這是英國教育行政制度的一個特徵。直到1944年教育法案公布時,英國國家教育領導機構才又有了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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