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喀什地委辦公室、喀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巴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喀黨辦發〔2011〕55號)檔案精神, 設立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將巴楚縣建設局更名為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原縣建設局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劃出職責
將原縣建設局指導城市公共運輸運輸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住房保障職能,負責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城鄉建設抗震減災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業安全運營監管體系,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工作,並監督和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擬定適合全縣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職責;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擬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執行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示範)鄉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城鄉安居富民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對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執行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承擔全縣人民防空管理職責;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崗定職,不設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7名,其中領導職數5名;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