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運河航行規則

巴拿馬運河航行規則

巴拿馬運河航行規則(Panama Canal Navigation Regulation)是為保證船舶安全通過巴拿馬運河,由巴拿馬運河當局規定的,進出運河的船舶必須遵守的有關船舶尺度及航速限制、船上應安裝的設備、噸位丈量及繳納費用等方面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拿馬運河航行規則
  • 外文名:Panama Canal Navigation Regulation
  • 定義:船舶安全通過巴拿馬運河的規則
  • 內容:船舶尺度及航速限制、噸位丈量等
  • 一級學科:工程技術
  • 二級學科:船舶術語
巴拿馬運河概況,適用範圍,對安全航速、限速和禁航的規定,對安全航速和限速的特別規定,霧中禁航的特別規定,對船舶間避讓關係的特別規定,正在駛入主航道的船舶的避讓義務,對駛船舶之間在一方受阻礙時的避讓義務,船舶在航道中對遇時的避讓義務,對不同種類船舶之間的避讓義務,

巴拿馬運河概況

巴拿馬運河是通過巴拿馬地峽溝通大西洋太平洋的國際通航運河,與蘇伊士運河同屬具有戰略意義的兩大世界運河之一。與繞行麥哲倫海峽相比,它使大洋航行歷程縮短了約5500 n mile。
巴拿馬運河位於北緯9°左右,其長度由岸線到岸線計算為64.79km,而由深水線導深水線計算則為81.61km。運河自北部大西洋的加勒比海入口處(利蒙灣內的克里斯托巴爾)起,沿正南向經一條長約12km的河道抵達戛通湖中的航道為東西向,長約38.6km,航道寬152.44m~304.88m(500ft~1000ft),抵達蓋拉特河段的起點——蓋姆波.蓋拉特河段長約12.8km,然後抵達庇特羅.馬哥爾(Pedro Miguel)船閘。經過該一級船閘後水位降低9.45m,進入密拉福勞斯湖,再經1.6km航程抵達密拉福勞斯(Miraflores)船閘,經此兩級船閘後,水位降低16.45km,回復到海平面高度。最後經一條長約12.8km的航道,抵達運河的太平洋入口——巴拿馬城。
運河上的各船閘均具有統一的長度、寬度和深度。各組船閘均為雙通道模式,可允許往返船隻同時通過船閘。閘室長305m、寬33.5m、平均深26m。通過運河的時間最快約為9h。為辦理運河通航手續,船東或租船人至少應在船舶抵達前5 d向代理提出委託。
運河對通航船舶的尺度限制為:(1)總長(包括球艏在內)不超過289.56m(950ft),但對客船和貨櫃船則可放寬至294.13m(965ft);(2)船寬應小於32.31m(106ft),但最大不得超過32.6m(107ft);(3)允許的吃水因戛通湖的水位而變,最大不超過12.04m(39.5ft)。

適用範圍

“運河規則”第1條規定,在運河大西洋入口處,“運河規則”適用於連線東防波堤和西防波堤的直線以內的運河可航水域;在太平洋入口處,“運河規則”適用於穿過浮標1和2以及San Jose Rock、連線運河操作兼用區域邊界線站點72和站點86的線以內的運河可航水域。上述邊界線向海一側水域則適用“國際規則”。
以下為部分航行規則內容。

對安全航速、限速和禁航的規定

對安全航速和限速的特別規定

除引用“國際規則”的規定外,“運河規則”第6條還特別提出以下要求:
(1)當可用時,應當使用GPS系統來確定船舶位置和航速。
(2)當在航船舶處於速度限制到6 kn的區域,而船舶微速前進的速度超過了6 kn,則允許該船以安全保持操縱能力所需的可能最低速度行駛。
除以上要求外,“運河規則”還在運河內的錨地、航道、湖泊等水域規定了限速並要求首先遵守這些限速。

霧中禁航的特別規定

“運河規則”第17條6款和7款規定:有特別裝備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航行並有一名引航員在船的船舶,以及有一名引航員在船並且由有特別裝備在能見度不良狀況下航行的管理局船舶協助的船舶,由管理局決定,可以在能見度小於300 m( 1000 ft)時航行。除此之外,當能見度由於大氣狀況小於300 m時,系泊或錨泊的船不得開航;在航的船應當儘早錨泊或系泊,並且立即通過無線電或其他可用手段聯繫管理局。
上述規定以量化的能見距離明確了霧中禁航的標準,比“國際規則”更加具體和適於操作。但能見度變化較快,能見距離的確定較困難,必要時應當向運河管理局聯繫確認。

對船舶間避讓關係的特別規定

正在駛入主航道的船舶的避讓義務

“運河規則”第7條規定:當兩船以構成碰撞危險的航向行駛時,一艘從兩側正在駛入或準備駛入運河主水道的機動船、汽艇或帆船不得橫越以任一方向沿運河軸線行駛的船舶的船首,並且應當遠離,直到沿運河軸線行駛的船舶駛過。
上述規定是對沿主航道行駛船舶的特別保護,避免受到從支航道駛入主航道的小型船舶的影響。這一規定類似於“國際規則”中的“不得妨礙通過”條款。

對駛船舶之間在一方受阻礙時的避讓義務

“運河規則”第8條8款規定:當兩艘機動船在運河中以及在挖泥船、鑽探船、閘門等障礙物附近對遇或接近對遇時,其所在一側運河清爽的船舶享有通行權,另一船應當停住並讓路,直到權利船清爽。
上述規定是狹水道中“右行”規則的具體體現。每一船應當使用本船一側的水域,不得侵占對駛來船的前方水域。但如果只有一船航行,沒有對駛的他船,則該船在發現本側水域存在障礙物時可以使用另一側水域。

船舶在航道中對遇時的避讓義務

“運河規則”第12條4款規定:在運河航道中,在沿航道走向行駛過程中與另一船會遇的每一艘機動船應當保持在位於其右舷側的航道或中央水道的一側。當兩艘這樣的船舶如此行駛方向相反時,在安全和可行時,它們應當各自向右轉向,從他船的左舷駛過,即使在它們最初彼此看到對方時由於航道中居間彎道的原因其船首向還不明顯相反;它們均不得向左轉向橫越對方的航向。只要實際可行,當大型船舶經過時,拖輪和汽艇應當遠遠保持在位於其右舷側的運河一側。
上述規定再次強調和明確了在航道中的“右行”規則;即使在航道的彎頭兩船呈交叉相遇態勢會遇時,仍要各自向右轉向避讓並靠右行駛。

對不同種類船舶之間的避讓義務

“運河規則”第16條規定:機動船在航時應給失去控制的船舶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讓路,帆船在航時應給除汽艇外的機動船以及失去控制的船舶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讓路。
與“國際規則”中“不論船舶尺度如何,機動船舶應當給帆船讓路”的規定不同,上述條款明確了帆船應當給除汽艇外的(通常較大)機動船讓路的義務,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不同船舶之間的避讓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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