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彥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和巴彥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供排水管理,提高城鎮規範化管理水平,經縣政府第15屆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交縣人大審議通過,現將《巴彥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和《巴彥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彥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和巴彥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發機構:巴彥縣人民政府
簡介,性質和任務,

簡介

巴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彥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和巴彥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性質和任務

第一條 為搞好城鎮供水,促進供水事業不斷發展,以滿足人民生活和經濟建設用水需要,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我縣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供水單位隸屬於縣水務部門,是為社會服務性質的企業,必須在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完成供水任務。
第三條 城鎮供水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為人民生活為經濟社會服務的方針,積極開源節流,切實搞好建、修、管和產、供、銷,全面完成城鎮供水任務,滿足人民民眾生活和經濟建設需要,促進城鎮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四條 城鎮供水要積極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現代管理方法,逐步實現管理科學化、運行制度化、設備檢修標準化、供水計量儀器化,以適應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章 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五條 城鎮供水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熱情向用戶宣傳有關供水管理規定,做好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對城鎮供水區域內的水資源要做到計畫開發,合理利用,在自來水管網區內禁止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鑿井取水。
第七條 供水單位對各企事業單位和住宅樓的用水量要合理確定定額,計畫內的用水按物價部門所定的標準收費;計畫外用水的水費視用水戶性質加收1—2倍水費。
第八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商住樓或個人住宅,必須到供水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審批供水設計方案,明確權屬和責任,按規定繳納配套費,拒交者不予供水。
第九條 使用城鎮供水的單位或個人,凡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應報供水單位同意,一般應由供水單位組織施工,竣工後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後,方予供水。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條 水廠、泵站、井群管道、閘門、水錶、消火栓等均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拆除或毀壞,違者送司法機關按破壞公共設施罪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水源井半徑30米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挖窖、墓葬、建廁所、倒垃圾和糞便,從事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對供水管網應經常進行維修測壓,有計畫地更新改造舊管線,保障管網暢通,不斷提高管網的輸配水能力。
第十三條 管網實行二級管理,主幹線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專用出戶線由用戶負責,權屬歸用水單位,供水單位有償服務;分支線及由分支線接點到用戶的進戶線,權屬歸用水戶,維修及管護由用戶負責。
第十四條 進戶管線漏水,用戶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及時維修或採取措施,如用戶不及時報告或以各種原因拒絕維修,因漏水損害自己或鄰舍建築及物品者,一切損失均由漏水用戶負責。
第十五條 加強對消火栓的管理,非火警時間嚴禁啟用消火檢,消火栓的維修由用戶負責。用戶啟用消火栓對非火警供水,必須事先向供水單位報告,並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十六條 供水管網的維修、安裝、改造和連線均由供水單位負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安亂接供水管線。新增用戶必須到供水單位辦理供水手續。由供水單位安排設計施工,否則拆除並沒收其安裝供水設施。
第十七條 輸配水管網兩側5米之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築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如因維修需要,以上範圍內的建築物應無條件拆除,物料應無條件清除,因自來水管線維修而造成以上範圍內的一切損失,供水單位不予負責。
第十八條 嚴禁用戶在供水管線上安泵抽水,供水管線不得與用戶自備水井管線連線,以防止水質污染。城鎮居民不得用自來水澆地、栽秧苗和灌溉大棚。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對自來水管線或供水設施拆除或遷移的,應提前報供水單位做好規劃設計,所需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關閉供水閥門,特殊情況需要開閉的,應經供水單位同意,由維修人員負責操作,並按規定收繳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凡用水單位安裝的水錶,一律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用戶不得擅自拆封或拆除,供水單位對水錶每年檢修一次,以保證數字清晰和計量準確,用戶按規定交檢修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