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6日巴彥淖爾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地方自然保護區,包括烏梁素海湖泊濕地、沼澤濕地、季節性積水地帶和烏梁素海周邊的生態保護緩衝地帶。
保護區劃定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其保護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對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堅持保護第一、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區全流域範圍內,工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旅遊開發、生活活動等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及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的保護區保護工作。
保護區所在地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轄範圍和管理許可權,負責烏梁素海地區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建設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和鳥類保護等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規劃、發展和改革、農牧業、國土資源、旅遊、交通運輸、監察、公安、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恢復治理、建設利用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市和旗縣區財政預算。
建立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保護區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提高保護水平。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保護區保護活動。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保護區規劃。
保護區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編制或者修改保護區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涉及保護區的,應當事先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保護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規劃做好保護區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區規劃,組織開展保護區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保護區應當綜合考慮區域重要程度、生態功能和開發利用等因素,實行分區域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區生態補水長效機制,利用每年凌汛期和灌溉間隙期向烏梁素海補水,提升生態補水能力,改善烏梁素海水質,保證水位要求和濕地面積不縮減。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建立健全統一的保護區水質監測網和預警系統,全面開展保護區生態系統環境質量監測、質量評估。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保護區生態系統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和評估結果,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措施。監測信息每年至少發布兩次。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扶持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推廣綜合防治和生態防治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區域,減少農牧業氮、磷及農藥殘留對水體的污染;支持單位和個人發展農牧業廢棄物和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產業。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污水管網及處理設施,並保障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城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實現中水全部利用。
鼓勵村鎮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設施,經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生活廢水就地就近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共同通過工程建設、生物技術和產業扶持等措施,攔截沖積物和腐殖質,清除水草,改善保護區水質。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鳥類及其他野生動植物救護機制,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並採取救護措施。
保護區範圍內嚴格控制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實驗和審批。
市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引進物種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對保護區生態功能造成危害的,應當責令引進單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未經市人民政府林業或者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放生活動。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自然水域或者周邊排放超標準或者超總量控制的廢水、廢氣及固體廢棄物;
(二)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以及有毒物質;
(三)從事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四)採集、收割、收購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五)撿拾鳥卵和雛鳥,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六)破壞保護區的標誌、標識、宣傳及警示標牌;
(七)破壞相關保護設施或者科研設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建設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護區實驗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區規劃,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七條 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及重點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保護區的,用地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保護區規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與恢復建設方案,方可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因上述工程、項目臨時占用保護區的,期限屆滿後,占用人應當按照臨時占用方案及時恢復。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旅遊、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展生態旅遊等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未經審批私自放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或者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獵捕工具和非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修復或者賠償,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現就《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1998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位於我市烏拉特前旗境內,總面積372平方公里,其中水體面積293平方公里,庫容量3億立方米,是我國第八大淡水湖和黃河流域最大的湖泊濕地,是我國北方重要的濕地生態屏障,對調節我國西北乃至華北地區氣候、保持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是黃河中上游封凌減災的重要滯洪區和河套地區90%以上污水的排水承泄區。保護區有249種野生鳥類遷徙繁殖,是多種國家重點保護鳥類遷徙的重要通道和關鍵節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農田退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大量排入保護區,導致湖水富營養化嚴重,水生植物過量生長,加之生態補水不足、周邊地區水土流失加速等原因,保護區水質污染嚴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近年來,在國家和自治區的支持下,我市積極開展烏梁素海生態濕地綜合治理,對遏制保護區生態環境持續惡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總體上,保護區生態環境仍然十分脆弱,水質狀況不穩定,保護和治理形勢非常嚴峻。同時,還存在管轄範圍和管理許可權不適應,保護責任劃分不清晰、保護執法協作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因此,通過制定本條例來加強和規範保護區保護工作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根據市委第四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市人民政府委託市林業局起草條例草案。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經常務會議討論、市長簽署後,正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林業局、水務局、農牧業局、環保局和烏拉特前旗政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先後召開四次協調會和一次專家論證會,徵求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9月,法制委組成人員前往呼倫貝爾市考察呼倫湖立法保護情況。此外,還徵求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和環保部政策法規司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後,市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9月和10月先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為六章33條,即總則、規劃、保護與管理、建設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總則
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及原則等內容。明確了保護區的保護範圍。根據烏梁素海目前的管理體制,清晰劃分了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許可權,確定了保護區全流域污水排放的標準和總量。
(二)關於規劃
主要規定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保護區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徵求意見,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
(三)關於保護與管理
針對保護區保護工作的具體問題,主要從保護區分區域保護、建立生態補水長效機制、加強環境質量評估監測、防治農牧業生產污染、完善城鄉污水處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等幾個方面,制定了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特別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在保護區範圍內嚴格禁止的八項行為,對保護濕地水生態環境、水生動植物和野生鳥類具有重要作用。
(四)關於建設與利用
主要規定了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對開展生態旅遊等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關於法律責任
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保護區的實際,對違反本條例中禁止性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均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之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11月7日,分組審查了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加強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市和旗縣區財政預算。”
二、將《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保護區規劃。”
三、將《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實現中水全部利用。”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自治區級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