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民委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市委、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民委
  • 主任:恩和吉日嘎拉
  • 副主任:陳永明 珠嵐
  • 內設機構:6個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主任:恩和吉日嘎拉 副主任:陳永明 珠嵐

主要職責

(二)研究並提出全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巴彥淖爾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的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六)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全市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七)監督檢查上級關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搞好有關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特殊政策。
(九)指導檢查全市蒙古語文使用情況,蒐集翻譯整理少數民族古籍資料。
(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有關事宜。
(十一)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內設六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行政工作;負責局領導的秘書事務;管理局機關文秘、機要、檔案、翻譯、圖書資料、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接待、保衛、群團、老齡等行政事務和職工生活、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二級單位的政治思想教育、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以及人事檔案,統計工作;協調各科室和所屬二級單位的工作關係以及管理有關行政事務;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團組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事宜;負責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鑑定工作;負責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
(三)民族經濟科
參與扶持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的分配使用;負責民族地區資金項目的考察、論證、申報及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和扶持發展民貿、民族用品生產企業;負責開展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的經濟協作和內引外聯工作。
(四)民族教科文科
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民族地區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並參與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教科、文衛項目的資金的分配使用以及項目考察、論證、申報、管理工作;參與扶持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等各項社會事業。協同組織、人事做好少數民族科技、民族史志以及語言文字學習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五)宗教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自由政策;負責掌握並依法管理全市各宗教的事務和宗教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各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幫助各愛國宗教團體興辦自養事業;加強對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民眾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律、法規教育,充分調動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民眾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六)語政科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全市各地、機關團體蒙古語文工作開展情況和蒙漢文並用並行達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新聞出版蒙古語文使用情況;組織實施對蒙古文語工作者、翻譯人員、牌匾製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蒙古語文工作者和翻譯人員翻譯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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