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區工業園

巴南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構建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投資環境,以良好的發展環境和集聚效應,促進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加快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內容包括各種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南區工業園
項目名稱,招商引資,

項目名稱

重慶市巴南區工業園

招商引資

巴南區優惠政策
一、土地
1、鼓勵企業多形式用地。對在我區投資新辦企業(除房地產業外)所需建設用地,依照有關政策法規規定,採取出讓、租賃或政府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等多種可供選擇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新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生產性企業和興辦專業市場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除市收部分外,區實得部分按投資規模大小給予以下減免優惠:投資額(以1戶企業或1個項目為單位計算)在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減免50%;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減免30%。
在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一重慶花溪工業園區內投資的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給園區,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二、 稅收
3、新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且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生產性企業,自企業投產之月起的兩個年度內,將其繳納的屬區本級分(留)成部分稅收的20%獎勵給企業。
4、在重慶花溪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建成投產後5年內,在現行財政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對超基數新增的地方稅收和共享稅收屬市級和區級財政留成的50%返還給園區。
5、新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經稅收機關審核確認後,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內資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社會效益顯著而利潤率較低的,報經市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可再給予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7、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房產稅按房產原值減除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徵收。
8、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且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60%以上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查批准,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減半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60%以下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減按70%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下的,3年內按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高收益的企業減免稅費不得超過其支付安置的下崗失業人員工資總額的2倍。
9、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超過職工總數60%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查批准,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10、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
11、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
12、凡生產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所列產品的外來投資企業,其年度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含30萬元),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13、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4、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5、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6、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7、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進口免稅範圍的,其購買國產投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18、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技術開發費當年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9、外商投資企業,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20、經國務院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企業所得稅獎勵期滿後,凡當年產品出口產值占企業年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1、經市級以上有權機關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產稅。
22、凡納稅人研究開發經市級以上有權機關審批認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研究費用,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對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和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照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4、增值稅一般納稅入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5、軟體開發企業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26、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
27、經區委、區政府及市級有權機關批准建立的經濟建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土地整治後轉讓的,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28、列入國家級、市級開發的新產品,經鑑定投產後,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財政審批補貼。補貼標準為:國家級新產品3年內、市級新產品2年內按新產品新增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計算給予撥款補貼。
三、 規費及其他
29、新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生產性企業和興辦專業市場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屬區本級留成或徵收部分,按投資規模大小給予以下減免優惠:投資額(以1戶企業或1個項目為單位計算)在3000萬元以下的,減免30%。
在重慶花溪工業園區內投資的企業繳納的城市設配套費全額返還給園區。
30、高新技術(經市級以上有權機關認定的)、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經審查可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31、外來投資者與我區的合資、合作項目,凡符合重慶市區縣骨幹項目貼息規定和商業銀行貸款條件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申報爭取獲得市優先安排骨幹項目貼息貸款。
32、外來投資者獨資或合資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凡符合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擔保資金擔保條件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申報爭取獲得市高新技術產業擔保資金優先按規定提供的金融機構貸款擔保。
四、 規程
33、國有土地規模性出讓底價由區委、區政府集體決定,其中:每宗土地面積在100畝(含100畝)以下的底價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超過100畝的,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報區委常委會議或書記辦公會議審定。
34、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重點企業或重大項目及個別經濟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企業,其建設期間,在享受已出台的優惠政策後。新給優惠政策,由企業或項目業主書面申請,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論證提出意見,分別報區委、區政府審定。其中:新增加優惠政策的減免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減免金額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報區委常委會議或書記辦公會議審定。
35、政府運作的園區的土地增值等收益,全額上繳區財政。其園區建設開支使用按規定程式報批。
36、企業、項目和園區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減免(含返還、退稅、獎勵等,下同)受益,實行先征繳後安排支付。其中:區收部分(含直接分成收入)由區財政在征繳入庫的兩年月內支付給受益者;市收部分,在區財政收到市返還撥付資金的次月內支付給受益者。
享受優惠政策應減免的金額,由企業、項目業主申請,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報區分管領導審定後支付。
37、每年度全區企業、項目和園區享受優惠政策應減免的金額及其兌現支付數額,區財政局於次年的2月底前匯總報區委、區政府。
38、企業、項目和園區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的土地出讓金、誠市建設配套費,用於土地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分別由區國土局、區建委負責監督。
39、企業、項目業主未按規定時限投資、建設、投產或未達到減免稅、獎勵規定的經營期限而撤資、遷出本區的,退還其已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的稅費。企業、項目業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區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原出讓(或行政劃撥、租憑)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取消其應享受的優惠政策。
40、對引進重大項目的有功者可進行獎勵,具體細則,由區委研究和區招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 本優惠政策未涉及的政策,如重慶市委、市政府和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六、 本優惠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收區委研究室、區招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